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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一无二的双胞胎枉法裁判  图片

黑龙江初、中、高三级法院,在审理齐忠臣诉世纪联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遗漏被告上海总部,重复立案、损毁证据、伪造卷宗,三年间六次枉法裁判。高法同合议庭同日竟做出一对雷同的裁定,是独一无二的双胞胎枉法裁判,堪称世界之最。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世纪联华欺诈、违约、侵权、伪造证据是否成立?高法却答非所问,谎称原判决并无不当。其编造的理由,甚至对世纪联华欺诈、侵权、伪造证据只字未提,还有比这更明目张胆违法的吗?
 世纪联华欺诈行为,有法人张琳琳冒充外资企业英文签名为证。违约、侵权、伪造证据行为,分别有交付确认、录音、照片为证。高法恶意隐瞒了这一切,高法甚至立案、开庭时间,背后猫腻可想而知。
本人将与司法腐败斗争到底,希望大家支持。
齐忠臣
黑龙江高级法院裁定书 (2008)黑民申字第956号  
当事人介绍,省略;
齐忠臣与世纪联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四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齐忠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齐忠臣申请再审称,世纪联华公司在本案中有四种违法行为,即欺诈行为、违约行为、恶意侵权、伪造证据,致使争议房屋未曾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原审对合法有效证据不予采信。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合同,并赔偿申请人500万元。
被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齐忠臣与世纪联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齐忠臣)装修设计方案须报甲方(世纪联华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装修封闭的换衣间和仓库,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区域不许其他业户经营同类项目,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齐忠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齐忠臣的再审申请。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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