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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鸣 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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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名女子的怪异行为,不同的网友表达了不同的判断和态度。网友“维迪奇”称其是“无知,可悲”,网友“半开的花朵”说她是“太爱国了,太想证明自己是中国人了”,而网友“伪自由”则从法律的角度,对穿国旗短裙的年轻女子表示了支持——“细看《国旗法》的规定,单从第十八条规定去理解,只要不是用作商标和广告,只要不是恶搞……应该不算违法……” 而在笔者看来,如果这名女子精神正常,那么其行为就不能以“无知”定性。因为她可能不清楚国旗的寓意,但不可能不知道带有黄色五星的旗帜是不能用来做遮蔽下体的短裙这一人尽皆知的美学常识。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这样也就与爱国二字扯不上什么联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该女的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国旗“升挂”行为,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国旗“举持”行为。可是,由于该女将国旗当作短裙穿在身上,所以她就无法保证国旗不“破损”、不“污损”和不“褪色”;而在“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也无法保证“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女以国旗遮蔽下体并将这一行为展示于公共场合,明显属于“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 说到最后,我们不得不再次提到网友“伪自由”的观点。他据以断定穿国旗短裙的女子的行为并不违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笔者特意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发现他引用的法律条文并没错。但是,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的“广告”一词的理解有误——在各种各样的自我炒作方式和恶搞层出不穷的当下,谁能说在公共场合身穿国旗短裙的行为,一定不是一种自我推销的特殊的“广告”和一种有意引人瞩目的恶搞呢?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一、在精神正常的前提下,身穿国旗短裙的女子并非“无知”——也就是说,其行为是有意的;二、身穿国旗短裙的女子的行为,与爱国挂不上钩;三、在公共场合身穿国旗短裙的行为,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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