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及媒体人士:
我们是重庆市低收入的三峡移民,由于本钱少购买了小面积的产权摊位做点小本生意,但是在办理产权摊位过户登记时,房管局却以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2005]390号;[2006]22号文件中“分零销售低于4平方米不予办证”的规定为由拒绝给我们十几个下岗工人和移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利用职权将已经办理的部分《房地产权证》违法注销。给我们购买产权者造成恐慌。问题的关键是市国土房管局文件中的规定违法,使我们合法购买的产权办不到产权证,让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从2007年9月开始我们就一直为这件事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办证,但是始终得不到解决。在四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有求助于各位网友和媒体人士,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帮我们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呼吁,要求依法撤销市国土房管局文件中的违法规定,依法给我们办理《房地产权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文件中违法的依据:
根据《立法法》、《物权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之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2004]344号文件超越职权、与建设部规章相抵触,没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8号令)向市法制办报审登记、编号公布,文件内容违法限制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撤销该局制定的上述三个文件中“商品房分零销售的套内面积不得低于4个平方米”的限制性规定,以保障我们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限制和侵害。
一、我们查阅了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商品房销售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只有主管部门建设部的 [(97)房产字第019号]文件中对一个平方米能否办理产权登记有明确规定:《对<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房产字第1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个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规定现行有效。建设部作为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其制定的相关规定从空间及时间效力来讲,应当适用于全国范围,那么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制定的[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更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应属违法。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对于房屋颁证等行政确认行为中的行政许可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 “通知”并非行政许可法所认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而且《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非住宅分零销售的,登记的最小套内面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那么根据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于非住宅用房屋的分零销售及制定最小面积,重庆市人大只是授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对地方区域内房屋登记只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只有执行权,并无创制权,更未被重庆市人大授权。因此属于超越职权行为,更无权发布与建设部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
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不能超越职权制定登记的范围和登记办法。不能制定套内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才能办证的限制性规定。
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而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并没有限制4平方米以下不能办证。只是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定。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不能超越职权制定限制性规定。
五、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此规定包含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不能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六)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却明显超越权限创设限制性规定,限制了我们低收入人群进行小额投资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逾期不报的,予以撤销;(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直接予以撤销。因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发布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统一登记编号对外公布,按此规定应予直接撤销。
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第九条:管理相对人对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权拒绝执行:(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公布的;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均未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并公布,我们有权拒绝执行。
八、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五条(四项)(1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而市国土局三个文件均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相抵触,造成公民恐慌,集体上访,理应问责。
九、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441号)第六条(一)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应当报市政府审查登记而未经登记即自行实施,给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市国土房管局下属市场处出台的三份文件违反了此条规定,理应对处长问责。
十、《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是由主管部门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起草,上报人大进行审议,从时间上看,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文件在2004年7月24日就已公布,而《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是在2004年9月27日才通过审议,[2004]344号文件是在《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颁布前两个月就已规定不足四平方米不能办证,此限制性规定在报送人大审议过程中并没被认可。人大只是授权“非住宅分零销售的,登记的最小套内面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但时至今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也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新规定出台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给予过户登记并颁证。
十一、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2004)441号第三条、第六条(一)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应当报市政府审查登记而未经登记即自行实施,给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并未报市政府审查登记编号,连续几年出错,完全应该问责并自行纠错。
综上所述: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没有在市政府法制办送审登记、备案编号,并且越权制定,与上位法建设部[97房产字第19号]文件相抵触,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均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违法制定限制公民购买小面积产权摊位的规定,致使我们很多已购商铺的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使我们合法购买的房产处于不能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严重侵犯了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垦请各位网友及媒体人士:做为法制社会的公民,希望你们在看完这篇文章后,用正义和良知帮我们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呼吁,依法撤销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2004]344号文件中:“不得给套内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产权办证”的违规限制。维护我们的小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联系电话:13038387118
此 致
我们是重庆市低收入的三峡移民,由于本钱少购买了小面积的产权摊位做点小本生意,但是在办理产权摊位过户登记时,房管局却以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2005]390号;[2006]22号文件中“分零销售低于4平方米不予办证”的规定为由拒绝给我们十几个下岗工人和移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利用职权将已经办理的部分《房地产权证》违法注销。给我们购买产权者造成恐慌。问题的关键是市国土房管局文件中的规定违法,使我们合法购买的产权办不到产权证,让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从2007年9月开始我们就一直为这件事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办证,但是始终得不到解决。在四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有求助于各位网友和媒体人士,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帮我们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呼吁,要求依法撤销市国土房管局文件中的违法规定,依法给我们办理《房地产权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文件中违法的依据:
根据《立法法》、《物权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之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2004]344号文件超越职权、与建设部规章相抵触,没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8号令)向市法制办报审登记、编号公布,文件内容违法限制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撤销该局制定的上述三个文件中“商品房分零销售的套内面积不得低于4个平方米”的限制性规定,以保障我们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限制和侵害。
一、我们查阅了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商品房销售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只有主管部门建设部的 [(97)房产字第019号]文件中对一个平方米能否办理产权登记有明确规定:《对<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房产字第1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个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规定现行有效。建设部作为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其制定的相关规定从空间及时间效力来讲,应当适用于全国范围,那么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制定的[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更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应属违法。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对于房屋颁证等行政确认行为中的行政许可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 “通知”并非行政许可法所认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而且《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非住宅分零销售的,登记的最小套内面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那么根据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于非住宅用房屋的分零销售及制定最小面积,重庆市人大只是授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对地方区域内房屋登记只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只有执行权,并无创制权,更未被重庆市人大授权。因此属于超越职权行为,更无权发布与建设部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
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不能超越职权制定登记的范围和登记办法。不能制定套内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才能办证的限制性规定。
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而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并没有限制4平方米以下不能办证。只是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定。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不能超越职权制定限制性规定。
五、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此规定包含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不能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六)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却明显超越权限创设限制性规定,限制了我们低收入人群进行小额投资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逾期不报的,予以撤销;(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直接予以撤销。因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发布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统一登记编号对外公布,按此规定应予直接撤销。
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第九条:管理相对人对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权拒绝执行:(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公布的;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均未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并公布,我们有权拒绝执行。
八、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五条(四项)(1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而市国土局三个文件均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相抵触,造成公民恐慌,集体上访,理应问责。
九、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441号)第六条(一)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应当报市政府审查登记而未经登记即自行实施,给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市国土房管局下属市场处出台的三份文件违反了此条规定,理应对处长问责。
十、《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是由主管部门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起草,上报人大进行审议,从时间上看,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文件在2004年7月24日就已公布,而《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是在2004年9月27日才通过审议,[2004]344号文件是在《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颁布前两个月就已规定不足四平方米不能办证,此限制性规定在报送人大审议过程中并没被认可。人大只是授权“非住宅分零销售的,登记的最小套内面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但时至今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也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新规定出台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给予过户登记并颁证。
十一、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2004)441号第三条、第六条(一)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应当报市政府审查登记而未经登记即自行实施,给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并未报市政府审查登记编号,连续几年出错,完全应该问责并自行纠错。
综上所述: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和[2004]344号文件没有在市政府法制办送审登记、备案编号,并且越权制定,与上位法建设部[97房产字第19号]文件相抵触,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均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违法制定限制公民购买小面积产权摊位的规定,致使我们很多已购商铺的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使我们合法购买的房产处于不能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严重侵犯了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垦请各位网友及媒体人士:做为法制社会的公民,希望你们在看完这篇文章后,用正义和良知帮我们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呼吁,依法撤销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2005]390号[2004]344号文件中:“不得给套内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产权办证”的违规限制。维护我们的小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联系电话:13038387118
此 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