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二)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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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深圳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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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
周定元律师


15、在什么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因用人单位有什么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7、用人单位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上述情形之一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1、为什么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极大的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主要表现在:
(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还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只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原来的六十日改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举证责任倒置助劳动者维权。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符合一定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且可以不提供担保。

【周定元律师简介】法律研究生,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9020611012495)。周律师不仅精通劳动法,由于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有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就职于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负责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法律服务和《广东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网址:www.gd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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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情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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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谢谢您的辛苦发帖,这让我想起了情感800—中国情感心理咨询网中参加免费情感心理咨询的朋友和在缘网-中国交友服务中心参加免费婚姻恋交友和商务休闲交友所说的,对朋友真诚的问候很重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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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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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与《拍案论法》,支持《拍案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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