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犯罪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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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犯罪

                                                                      ·沅水清风·

二,认识“犯罪”

    什么叫“犯罪”?——现在就让我们来认识和了解一下犯罪吧。

(一)认识“犯罪概念”

    所谓“犯罪的概念”,笔者的解释是;“什么叫犯罪”。
 犯罪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犯罪观念和不同的解释。
 马克思的犯罪观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我们的马克思太聪明了!社会发生矛盾,是“阶级斗争”;社会发生犯罪,这只是“个人”的“反抗”行为!
 而我国刑法规定中阐述的犯罪概念,相对来说比马克思的理论强多了,我们的犯罪概念,内容与观点比较详细、比较具体、比较全面、较好适用,也比较易懂——全文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其实,犯罪的概念没有理论家说的这么复杂。
 笔者认为;犯罪,是触犯了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触犯了国家建立的《刑法》的行为。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建立有自己的政治制度,同时根据自己建立的政治制度,针对反抗这种政治制度的人设立了国家《刑法》;“凡冒犯了国家建立的政治制度、触犯了国家设立的《刑法》的行为,都是犯罪”。

(二)认识“犯罪特征”

 犯罪的特征实际上就是犯罪行为的特征。
 犯罪是人的行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的行为。犯罪是触犯了国家《刑法》的行为。
 人的思想决定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精神病者,弱智,未成年人除外)。人的行为当然有所表现——那么,犯罪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呢?
 我国刑法理论列举了三项犯罪的行为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笔者对于刑法理论列举的犯罪特征没有太多的异议,只有两点不同意见;一是法学理论太政治化了,没有将犯罪人的行为纳入违反人类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范畴;二是犯罪不一定都能受到或者都能得到刑罚的处罚——如“应当”“免除处罚”情形;如犯罪分子死后才被证明是罪犯的情形。

(三)认识“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专家创造的一个法学术语,通俗一点解释这个术语,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法学理论家将构成犯罪的条件并列为四项;一,犯罪的客体;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项条件一直是我们分析犯罪、认识犯罪的重要依据。法学家将这犯罪的四项条件分别解释为;侵犯了什么;怎样侵犯的(包括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谁侵犯的;由于什么(思想动机)侵犯的。
 笔者对犯罪构成的条件的解释很简单,只有三项;一,犯罪动机是什么?(区别犯罪故意或者过失);二,犯罪手段是什么?(怎样实施犯罪的——如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等等);三,犯罪的结果是什么?(区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以犯罪的结果定罪——如犯罪未遂或者故意杀人)。
 至于是谁犯罪,笔者不认为此项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理由有两点;一,犯罪分子是谁,这是公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事情,只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找到犯罪分子了、抓到犯罪分子了,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或者办理这个案件;二,我国《刑法》针对的是人,而不是猫或者狗,如果犯罪的是猫或者是狗而不是人的话,那么,整个世界就不会有哪个国家有《刑法》了。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的法学权威提出“是谁犯罪”的概念,是为了区别犯罪行为人的不同身份(主体)——是老百姓(一般主体)呢还是当官的(特殊主体)。
 那么,这个意思是不是说,一般主体(老百姓)所犯之罪,对于特殊主体(当官的)而言就不是犯罪呢?——是这个意思吗?——如果不是这个意思,那么,“犯罪人是谁”还有意义吗?

三,是先定罪还是先量刑

 是先定罪还是先量刑?——这个问题可能有点奇怪——但这绝对不是笔者开玩笑,这还真的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探讨、认真研究的问题!——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

(一)不定罪怎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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