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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明文是“一切”犯罪的缺失

                                                         ·沅水清风·

二,法无明文是“一切”犯罪的缺失

    由于我们的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许多犯罪分子针对法律进行了研究,研究的结果,就是犯罪的手段变得更加狡猾、变得更加隐蔽,犯罪更加猖狂(包括从国外引进了不为人知的犯罪方法,如传销、出售月球土地等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让我们对花样百出的犯罪分子感到头痛,感到无能为力。
 笔者略举几个例子,说明和论证这方面的问题。

(一)传销的星星之火是怎样在中国燎原的

    传销犯罪是犯罪分子模仿美国的一种营销方式,上个世纪四十年代,美国哈弗大学数学系的两个学生,他们天才的把数学倍增原理用到营销上,并获得了惊人的效果,在美国这种行销模式就叫做传销,在日本和台湾叫做行销,在其他地区叫做直销。
 而在中国,传销却变成了传而不销,没有实际产品,只是靠拉人头赚加盟费;传销公司的产品除了性价比低外,制度上也是骗人的,他会让你花很多钱去屯货,而且丝毫不管你能不能卖出去;传销加入的门槛高得惊人:有的要交成千上万的加盟费。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传销从我国香港进入中国大陆,立刻就被大陆的“皮包公司”所利用,演变成了诈骗钱财的犯罪工具。二十多年来,传销活动一直受到有良知的法律学者的质疑和抵制,他们不停地呼吁国家立法斩断传销的黑手,立法打击犯罪,正义的呼声呼喊了二十多年,但是,高高在上的法学权威们、中国大陆的立法委员们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一直都是将犯罪交给工商部门去管束、去约束,这不得不使犯罪分子的猖狂气焰变得甚嚣尘上、肆无忌惮。
 星星之火是怎样燎原的?——笔者的答案是;是“法无明文”造成的,是法律的漏洞造成的,是法律的缺失造成的,是国家立法委员们的渎职行为造成的!

(二)包庇罪是怎样逃脱法律惩罚的

 包庇罪也能轻松逃脱法律的惩罚。天津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未满十四岁的小孩,抢劫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而其父帮助他藏匿,资助其逃亡,并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给司法机关的侦察工作带来了严重干扰。而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依法逮捕其父时,检察机关却做出了一项“无可奈何”的决定;包庇罪是指包庇犯罪分子,而未满十四岁的小孩杀人抢劫,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其小孩家长包庇的不是犯罪分子,不构成我们刑法所规定的包庇罪,所以决定不批准逮捕。
 我们的立法委员们恰恰忘记了,不同的责任年龄,所负的责任是不能平等的!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加以修正,恐怕今后这样的案子会越来越多!

(三)出售月球土地是怎样成为合法的

 上个世纪80年代起,美国加州商人丹尼斯·霍普开始利用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漏洞,宣称自己拥有一切行星的所有权,并向地球人“倒卖”月球和火星等行星上的土地。丹尼斯·霍普的行为虽然受到了美国联邦政府的指控,但终因法无明文被认为无罪。
 2003年,英国的威廉斯夫妇成立了一家名为“月球地产”的公司,以每英亩20英镑的价格,正式出售月球土地。除此之外,公司还兼营火星和金星上的土地。据称,公司的生意相当红火。公司成立初期,他们的两个女儿也一起加入“创业”队伍中来。目前,夫妇雇佣了10名员工,每年利润高达100万英镑。不过,其中90%的收入都用于支付“授权费”,给了美国老板丹尼斯。
  2004年,在北京做生意的李捷用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从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处购买了7110.32英亩的月球土地所有权、金星和火星各2000英亩土地所有权,然后以每英亩298元的价格出售,共向33人出售了48英亩的月球土地,总价为14304元。
  和月球土地一起销售的“钻石开采证书”,所指向的是位于银河系半人马星座的一颗白矮星,距地球有50光年之遥。
 李捷的最终结局是被北京工商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弄得倾家荡产。
 笔者这样想;如果当初李捷能够主动向工商机关登记备案,那事情的结果又将会怎样?工商机关会不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工商机关还会对当事人李捷给予行政处罚吗?
 同时,还有没有犯罪分子可能找到类似月球土地以外的商品,或者找到类似出售月球土地的方法,进行类似的犯罪活动呢?
    “法无明文”让犯罪分子找到了无限商机。“法无明文”让犯罪分子掌握了国家《刑法》的命脉。我们能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合理的吗?

(四)虐待正常人送精神病院关押是否属于犯罪

 有一种杀人的方法,叫杀人不用刀——如果你看不惯某个人,或者与某个人有矛盾,你可以直接将这个人送进精神病院,让你的死对头享受那种生不如死的待遇。
 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发生在我们中国的真实案件,这样的案子在我们中国发生了很多很多;我们的中央电视台也多次报道了这方面的内容。
    记得在冯小刚的电影《没完没了》中,因为旅游公司老总傅彪欠钱不还,司机葛优便打电话给餐馆、桑拿馆,要求“送货上门”到傅彪家里去,最后打电话给精神病院,说那个气急败坏的主儿“精神病发作”了。这一“狠招”,把傅彪送进了精神病院。
 电影是虚拟的,而现实中的案件却是实实在在的,有妻子为了争夺家庭财产,将无辜的丈夫关进精神病院的;有校长将顶撞他的老师关进精神病院的;有儿子为了取得对其父亲财产的监护权,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关进精神病院的;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惩罚一些蒙冤上访的群众,也有将很多人同时关进精神病院的。——笔者不能一一细数这些案件。国家统计局也不会统计这些案件。笔者只能说这样的案件在我们国家发生了很多很多。
 然而,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在我们中国却不是犯罪!
 “罪刑法定”的原则在中国可以适用吗?

(五)骗色、骗荣誉的该当何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犯罪的对象仅仅只是财物,如果犯罪分子侵犯的对象不是财物而是美色或者是政治荣誉,则无论手段如何狡猾,情节如何恶劣,后果如何严重,都不构成“骗”罪了。
 贪官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接受“性贿赂”——因为这不构成犯罪;犯罪分子可以以恋爱为名,疯狂玩弄未婚妇女数十名,欺骗她们的感情——因为这不构成犯罪;政治投机分子向上级虚报成绩、浮夸政绩,虽然弄得民不聊生,这也不构成犯罪。
 大跃进的历史教训今天仍然发人深省。1958年,中国农村“公社化”后粮食出现了严重减产,而地方政府官员与一些政治野心家(现在叫“愤青”)却为了向党中央邀功请赏,谎报政绩,浮夸产量,说每亩农田产出粮食上万斤,最高亩产竟然达到了一十三万零四百三十五斤——《人民日报》多次刊登专题报道进行了大力表彰!——天文数字呀!——结果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无一例外地增加了粮食统收统购任务,“公社”的干部们于是召集农村各“大队”、“生产队”的喽啰们到农民家中抢粮,“夺我口中食”,致使中国那三年时间内共饿死三千万人!——这难道不是犯罪吗?
 当然,有人会说,不能怪那个年代,那个时候国家还没有法律。笔者当然不愿提起往事,但是我们来看看现在,浮夸的政绩还少吗?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所谓“政绩”不是经常在互联网上被曝光吗?我们现在不是仍然法无明文吗?
 骗色的、接受“性贿赂”的、骗取政治荣誉损害人民利益的,难道不是犯罪吗?——难道我们能让“大跃进”的历史悲剧再次上演吗?——我们能让那些一贯玩弄女性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吗?

 

    此文是本人在《无忧论文网》出售的另一篇法学职称论文,全文共6章13页,正文字数13828个,为了保护用户利益,本人只能公布其中个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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