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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分子与人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沅水清风·

犯罪分子与人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二,刑罚的真实定义与正确认识

    说到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必然要说到刑罚。
    刑罚是用来惩罚犯罪的工具(即“刑具”)及其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笔者在这里仅仅只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刑罚不是“教育”工具与“教育”方法

 我们的法学权威将我国《刑法》制定的适用刑罚称之为“教育刑”,这个意思是说,所有犯罪分子都是小孩子,都是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因此我们应当对他们宽容一点。
 笔者反对这套无聊的理论。笔者反对的理由是;在法律面前,犯罪分子与人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所犯之罪,不是人民内部矛盾。

    1,犯罪分子与人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对敌人的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宪法》关于“公民”的概念,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属于“人民”,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包括了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遵纪守法的人和违法犯罪的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即人民的敌人。
    在制度面前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一种是人民内部矛盾,另一种是敌我矛盾,这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我们的人民有发言权,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而犯罪分子没有;我们的人民为自己的国家和自己的家庭愉快地工作,而犯罪分子只能为了赎罪而被强迫参加劳动;我们的人民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而犯罪分子不能跨出监狱半步——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因此,在法律面前,人民的地位与被人民专政的敌人是不平等的。

    2,刑罚处罚不同于民事调解

    刑罚处罚的方式不同于民事处罚。适用法律不同。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只能用于犯罪,而不能用于民间纠纷,这是我们所熟知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案件可以给予民事调解,化解矛盾,或者按照过错原则和违约责任判令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支付合理的违约金。而刑事犯罪,除自诉案件以外,一般都不许可调解结案,而必须依法进行审判,当关的就关,当押的就押,当判几年就得判几年,犯罪行为人不但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被剥夺或者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

    3,刑罚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

 刑罚的处罚方式不同于行政处分。适用法律不同。我们的行政处罚方式对当事人所采用的是批评、教育和挽救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人民内部矛盾”,包括严重违反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的行为。行政处罚或者处分对于受处罚、受处分的人给出的行政告诫、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决定,不记录为犯罪,因此不属于有犯罪前科,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公民日后如果犯罪的,不属于犯罪的“累犯”,不加重其刑事责任。
 而刑事犯罪分子则不同,一旦犯罪,则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从此在人生的履历上便有了不良记录,并且,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4,刑罚处罚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处罚方法

 刑罚处罚是针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处罚方式,即“又打又罚”。所谓“又打又罚”的意思,是既要赔钱,又要判刑的意思。这不同于家长教育孩子、老师教育学生,我国法律没有“教育刑”,所谓刑法的“教育刑”都是我们的法学专家杜撰出来的。
 以前有许多人不理解,对于犯罪分子,为什么打了还要罚呢?笔者只能这样解释;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贪官们不能这样说;“我被判刑了,我贪污的钱可以不交出来了。”抢劫犯不能这样说;“我抢的钱都退了,为什么还要判我的刑?”——如果退了钱就可以不判刑,那么,就会有更多人去参加实施盗窃、抢劫!
 因此,我国刑法针对犯罪适用的刑罚处罚方法,即“又打又罚”的法律方式,是可以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的最好的法律方式。

(二)刑罚的处罚应当重于危害结果

    为了遏制和打击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找到安全感,我们针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必须具有惩罚性——这个意思是说,我们不能使犯罪分子捞到半点好处,我们必须让犯罪分子得到足够程度的惩罚。

    1,让犯罪分子感到害怕

    让犯罪分子感到害怕,让我们的刑法对犯罪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这应当是我们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制定有国家的刑法,国家为什么需要制定一部刑法呢?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明白这个道理,当我们走出家门的时候,我们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家里闯入强盗;当我们上街的时候,我们谁也不愿意遇到小偷;当我们晚上下班回家的时候,我们谁也不愿意在路上碰见坏人;当我们在银行取款的时候,我们谁也不愿意身边出现劫匪。——这时候我们便想到了法律,一个让所有犯罪分子都感到害怕的法律——这就是我们需要的国家刑法。
 我们的刑法就是要让这些为非作歹的犯罪分子感到害怕,无论谁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法律就处罚谁——由国家司法机关使用国家制定的公共刑具!

    2,让犯罪分子感到得不偿失

 让犯罪分子感到犯罪将得不偿失,让刑罚充分发挥遏制犯罪、打击犯罪的法律效力,这应当是我们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我们要让犯罪分子的行为得不偿失呢?
 道理很简单,如果犯罪分子每次犯罪都会有所收获,如果犯罪分子每次犯罪都能得到从轻发落,那么所有犯罪分子一定不把犯罪当一回事,而会把犯罪当成最好的非法获利的工具,犯罪行为将会变得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在我国《刑法学》一书上,有这样一段精辟的论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多以享有一定权益为前提,以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满足某种非法需要为归宿。一般说来,犯罪代价越小,获利越多,犯罪意念就越强;犯罪代价越大、获利越小、犯罪意念就越弱;而当犯罪的代价大于获利时,犯罪意念就可能被削弱。”(《刑法学》高铭喧主编)
 道理虽然很简单,但一语中的,笔者为之喝彩!

    3,让极端分子找到生不如死的感觉

 对于某些手段极端残忍的犯罪分子,我们的刑罚应当让他找到生不如死的感觉。
 但是,笔者的这种观点必然遭到某些人的竭力反对与强力谴责,他们会发出这样的怒吼;“你也和犯罪分子一样极端残忍!”
 正是中国的这些“人权工作者”呼吁废除犯罪分子的死刑。正是这些中国的“人权工作者”在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只要你提出严惩犯罪,只要你提出对严重侵犯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那么,在这些“人权工作者”的眼中,你就是犯罪分子!
 笔者认真阅读了美国的法律。美国在世界上是一个最重视“人权”的国家,但美国并不反对其他国家对极端分子使用死刑;美国虽然自身完全限制或者变相废除了使用死刑,但他们接下来是要让极端分子生不如死!——他们让犯罪分子活着,背着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刑期,从事惩罚性质的苦役;或者关进铁窗之内,像喂猫喂狗一样,让他们痛苦终生。
 笔者不由得想到了杀人犯邱兴华,这个凶残的恶魔杀死无辜百姓十三人(竟然有那么几个居心叵测的“人权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为什么不节省一颗子弹,让犯罪分子去开山、挖煤、修路、架桥,终生服苦役,终生享受那生不如死的感觉呢?
 当然,我们现在还办不到,在中国法学“精英”们的控制下,我们制定的刑期最高只有二十年,所谓“无期徒刑”最多也只有二十二年,很多犯罪分子不满二十年甚至只有十年就被提前释放了——犯罪分子真得好好谢谢他们!

三,法定刑标准的错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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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是本人在《无忧论文网》出售的另一篇法学职称论文,全文共5章12页,正文字数13365个,为了保护用户利益,本人只能公布其中个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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