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历史与现状 (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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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的历史与现状               
                                                                ·沅水清风·

       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都是将贪污犯罪的行为列为职务腐败的首项重罪,这是与执政党的历史与现状有着密切的关联的。今天我们分析这个贪污犯罪,就不得不将贪污犯罪的历史与现状结合起来分析比较进行探讨。
     (一)中华苏维埃国家时期的反贪污运动

       建立中华苏维埃国家时期,只有贪污罪,没有受贿罪。
       早在“中华苏维埃”国家成立之前,我们的革命队伍里就出现了严重的贪污、浪费、多吃多占和任人唯亲(包括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
       据历史记载;1927年,苏维埃国内(江西根据地)“各级政府的浪费情形实在惊人,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可用至万元以上”;有些政府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已有”。据《红色中华》报载,于都县一年内发生23起贪污案件。任用私人等现象也有出现。
  1932年初,中央政府第八次会议决定要“惩办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号召群众监督各级政府经济,并驱逐贪污分子”。1933年年底,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100元以下者半年强迫劳动;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等等。中央的一些领导相继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把反贪污浪费斗争推向新******。当时17个中央级的群众团体共检举出从厅长到科员43人,查出贪污款项计大洋2053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这次中央政府各部共处理64人。各地也同时开展了检举、审查贪污浪费的运动。通过这场斗争,在“1934年3月,队民委员会提出在4个月内节省80万元的指标,结果节省的,资金交到金库的即达609万元”。
       我们党最早的反腐运动只反对贪污、浪费,但没有建立反贿赂的制度,这是因为当时的“苏维埃共和国”还不是一个正式的国家,因此就不存在什么“国家利益”,党内的腐败分子可以肆无忌惮的买官卖官、收受贿赂,因为没有“国家利益”可受到损害——所以当时的受贿是正常的现象。

    (二)毛泽东执政时期的反贪污运动

       毛泽东执政时期,新中国只有贪污的罪名,没有受贿的罪名。
       毛泽东最恨的是贪污,要办的也只有贪污,因为发生在建国初期直到文革末期的贪污犯罪,直接影响到我们党建立的共和国政权。
       1951年底至1952年6月,毛泽东又发动了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与三大运动以及紧随“三反”运动而掀起的“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不同的是,三大运动所针对的分别是农村地主、敌国美国、国内敌对分子,“五反”运动所针对的是亦敌亦友的资本家,“三反”运动的斗争矛头则是主要指向共产党内部以及党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工作人员。而这场运动的关键,实际上更是旨在通过肃清和惩戒一切政权内部的贪污腐败分子的办法,来消除中共进城掌权以来,在干部中间出现的日趋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潮和权力寻租现象,避免重蹈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军进城后迅速腐化瓦解,惨遭失败的覆辙。
       建国后,毛泽东亲手处理的一件大案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刘青山、张子善,都是30年代入党,年轻有为、前途无量的青年领导干部。但他们经不起执政的考验,双双成了大贪污犯。毛泽东“怒不可遏”,“不顾劝阻”(笔者;哪些人为犯罪分子说话?),将他们公审后枪决。震动了全国,教育了全党。
       但是,毛泽东仍然没有对贿赂犯罪给予严厉地打击,从文革后期揭露的有关材料来看,建国的头三十年,行贿受贿之风非常普遍,由于国家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因此,受贿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没有相关数据说明共和国前三十年有多少党政干部参与了受贿活动(笔者也仅仅从部分资料上了解到林彪反党集团分子的大肆行贿受贿行为)。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贪污反腐败运动

        邓小平同志执政期间,中国建立了法律,基本上规范和完善了职务犯罪的罪名。
       粉碎了四人帮以后,我们党深知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国家  《刑法》,首次将贿赂罪写进了法律程序——排列在贪污罪的后面。
       但是,将贪污犯罪排在职务经济犯罪的首位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排列方式,应该受贿罪排在职务经济犯罪的首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排在第二位,其次才是贪污罪。
       事实上,贪污罪远不如受贿罪的犯罪性质恶劣,理由是,贪污的行为一般有迹可循、有据可查,贪污分子想要做得那么隐秘,还不是十分容易。
       而受贿罪呢?那就隐秘多了,无迹可循、无据可查,两个人的暗中行为,收受一万,国家将损失数十万以上,行贿者与受贿者订立攻守同盟;相互之间守口如瓶。
       司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初步建立健全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了官员腐败,严厉查处了受贿与贪污犯罪,现在我们查处的受贿犯罪已经明显高出贪污犯罪的规模和人数;紧跟其后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几乎每个腐败分子都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附加”的犯罪行为;而贪污犯罪的人数目前只排列第三,略比挪用犯罪的人数多一点,但犯罪数额已经明显低于挪用罪的犯罪数额。
       前不久,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出了一本专著,叫《反贪报告》,该份报告有一个1 .5万字的后记——《从审判的视角看60年的反贪轨迹》,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建国60年腐败最高峰竟在发生在60年代!
       肖扬同志的这个专著引发了互联网上的许多网友的不满——他们认为这不是事实。其实网友产生这种质疑的原因不难理解,因为他们没有经过那种特殊的没有法制的年代,他们并不知道当时有多少政府官员贪污被揪了出来——比现在要多很多;而且他们还不知道当时没有受贿罪,也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职务经济犯罪,如果当时我国法制健全的话,犯罪的人数恐怕要十倍、百倍地增长了——问题当然比现在要严重得多——因为那时候我们的国家还很穷!


      此文是本人在《无忧论文网》上出售的法学职称论文的第一章。全文共八章,正文字数14573字,已售出一次,著作权仍为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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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爱情丽え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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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文章还可以出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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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爱情丽え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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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反贪污浪费斗争推向新******。这是什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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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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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社会观察Q吧设置的一项和谐程序,凡它认为不适当的语言都会被和谐掉,我也没办法。被和谐的文字汉语拼音是GAO_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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