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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个母亲的呐喊

  宝贝,我昨天又梦见你了,我欲哭无泪!一个年仅十七岁的花季被他残害而死,是他剥夺了你的美好人生!女儿,我每天在想着你。我欲诉无门!他,他,他还在玩弄着一个无知,无助的弱女子的我。鉴于此,本着实事求是将案情上网公示,以示求助,告慰你在天之灵!

被申请人:邝文,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因其父邝永瑞买的蓝印户口房子而转为上海市户籍,住宝山区上大路1288弄99号201室。
申诉人对(2008)沪二中少刑终字第32号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07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邝文装病提前离开了学校。(有班主任张道义的出门证为凭),实施杀人前的准备,当天下午三点左右,邝文候在校门口拦住了刚下课准备回家的杨小蓉等人,邝文将被害人杨小蓉骗至行知路华欣苑516号后院,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其残忍的杀害了,发现时,杨小蓉头上被塑料袋扎至颈部,身上被邝文至少捅了五刀。(尸体和衣服至今在殡仪馆冰着。)可想而知,凶手是有预谋的要置杨小蓉于死地,其杀人手段之凶残,远远超出了成年人的犯罪,案发后凶手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由其父逼着投案自首,且凶手根本没有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
2、事发后,宝山公安局的尸鉴结论通知书(沪公宝鉴通字[2007]01799号)定性为故意杀人。时隔数周却以故意伤害罪提交宝山检察院,同一个杀人案出自宝山分局为何有两种定性?难道宝山分局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在法律上性质是一样的吗?其避重就轻的目的何在?杀人情节的轻重、手段的残忍与否,在法律上对杀人犯的量刑上是否没有区别?
3、2008年3月18日,宝山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闸北法院提出起诉,起诉书上写被告人邝文拨出事先预备的水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请问依据是什么?这完全是被告人的一面之词,为什么宝山检察院的起诉书(沪宝检未诉[2008]33号)只有本人洪敏的名字,而判决书上何来的杨克俭的名字?在法律上监护人和父亲的权益是同等的吗?杨克俭有权利刑事附带民事一起上诉吗?难道二中院受理此上诉案不需调查吗?如此做法目的何在?
4、二中院(2008)沪二中少刑终字第32号也认为凶手邝文认罪悔罪态度好,那请问我女儿身上一共有几刀?窒息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导致窒息死亡的工具又是什么?据悉在闸北法院庭审时,被告人邝文只说捅了二刀,在庭的检察员和法官都没提出异议,那我女儿身上的其它刀伤是从何而来的?难道是被害人杨小蓉自己刺的吗?为什么至今公、检、法三个法制机关没有一个肯说实话,我女儿的尸体至今未火化,他们竟然明目张胆的掩盖事实真相,为杀人犯做掩护,他们与凶手之间究竟有何种关系?这样做其目的何在?如果是凶手没有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过程,那么这个自首能成立吗?
5、据新民晚报2009.5.28.A6版报道:绑架并杀害4岁儿童的“90后”少年,在上海一中院接受宣判,法庭宣布其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其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被害儿童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从法律上讲,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哪个重?在上海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是不是有两部,一中院的绑架罪判无期,二中院的故意杀人罪判九年。上海的刑法是因人而异的吗?请问法律地尊严何在?法律的公正何在?
综上所述,酌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女儿被害一案,重新立案审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维护监护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法律一个公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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