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政府廉洁标准的第一步;官员财产申报
(三)
·沅水清风·
六,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明确对违法官员的处罚
有制度就必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则。我们制定这个财产申报制度,必须明文制定针对违反制度规定的政府官员的处罚规则。如果我们制定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则,这项制度的建立就毫无意义。
笔者认为;违法官员必须受到相应处罚——谁违法,我们就处罚谁——无论他的权力有多大!
笔者同时认为;制度的处罚力度越大,法律的效力就越大。
那么,我们用什么方法对违法的官员进行处罚,或者我们应当制定怎样的处罚标准呢?
笔者发表以下个人意见;
(一)民事处罚
我们制定的民事处罚的方法,适用于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1,适用民事处罚的情况
适用民事处罚的情况是指;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行为,经核实,涉案金额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尚未发现有数额较大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适用民事处罚的方法处理。
2,适用民事处罚的标准
适用民事处罚的标准是指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数额大小的标准,这项标准应当以全国城镇职工个人的全年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凡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职工全年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倍以上(含一倍)、五倍以下的,应当给予民事处罚。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数额为依据。
3,适用民事处罚的方法
适用民事处罚的方法有三项,一是故意隐瞒不报的财产,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故意隐瞒不报的,该项故意隐瞒的财产一律以“非法所得”论,依法予以收缴;二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三是处以适当罚款。
罚款的数额可以与所瞒报的财产数额相当。
上述三项民事处罚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合并处罚。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确认行为人有涉嫌职务经济犯罪的倾向、或者非法转移财产,涉案金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到刑事部门立案查处。
4,美国对违法官员运用的制裁方法
美国的财产申报法律可以作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参照材料。
美国制定的《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以及财产申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官员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政府各部门可以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美国司法部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联邦法院可对当事人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以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我国的法律措词术语叫“罚金”)或5年监禁;同时对违反利益冲突法的规定、参与其经济利益有关事项的行为人,可以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项同时并处(我国的法律措词术语叫“合并处罚”)。
(二)行政处罚
我们制定的行政处罚的方法,适用于政府官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
1,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是指;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行为,经核实,瞒报财产的价值构成“数额巨大”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
恶意转移非法财产,涉案金额构成“数额较大”或“数额较大”以上标准的,可以确定为刑事责任,应当移交刑事部门立案查处。
2,适用行政处罚的标准
适用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以全国城镇职工人均全年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凡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职工全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五倍以上(含五倍)、二十五倍以下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当年全年平均工资收入数额为依据。
3,适用行政处罚的方法
适用行政处罚的方法有三项,一是故意隐瞒的财产的,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属于故意隐瞒不报,这部分的财产就一律以“非法所得”论,依法给予收缴;二是给予违法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三是处以适当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可以与所瞒报的财产数额相当。
三项行政处罚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合并处罚。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确认行为人有涉嫌职务经济犯罪的倾向、或者非法转移财产,涉案金额较大及较大以上的,应当移送刑事部门立案查处。
(三)刑事处罚
恶意转移财产数额较大或者瞒报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1,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况
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况是指;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行为,经核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涉案金额在较大及以上的,适用刑事处罚的方法。
2,适用刑事处罚的标准
适用刑事处罚的数额标准,应当以全国城镇职工全年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数标准进行计算,凡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二十五倍以上的(含二十五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数额为依据。
3,适用刑事处罚的方法
适用刑事处罚的方法有三项,一是故意隐瞒的财产,无论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属于故意隐瞒不报,就该财产一律按“非法所得”论处,依法予以收缴;二是能够查明财产来源、确认财产属于犯罪所得的,应当根据所犯之罪确定罪名称谓、对照犯罪的数额标准给予定罪量刑;官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依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别巨大项目处罚;三是加判犯罪的附加刑罚。
附加刑的罚金数额可以与瞒报的财产价值相当。
三项刑事处罚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合并处罚。
(四)犯罪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针对犯罪设立的附加刑,其意义与目的共有四项;一是从政治上对犯罪分子加以否定,如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二是不给犯罪分子留任何“好处”,以斩断和消除他们犯罪的经济基础,杜绝他们重新犯罪,如适用没收财产;三是给犯罪分子一定的警戒,让他们“痛”一下,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如并处罚金;四是可以适量的补充一点办案经费,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财产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行为,经核实,涉案金额构成数额巨大以上的,或者发现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犯罪数额在巨大以上的,应当适用附加刑的刑事处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以下三项;
1,没收财产
2,剥夺政治权利
3。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以上三项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
(五)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
有的犯罪分子,生前大家都不清楚他是一个贪官,死后我们才知道,他建造的皇宫别墅、他购买的宝马奔驰、他留给子女儿孙的亿万财富,全都是非法所得!
我国的法律只追究活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死人的责任。中国人习惯了“人死账亡”的人生结局。看着贪官的后代子女在其老爸为他们建造的皇宫别墅内天天灯红酒绿,过着糜烂奢侈的生活,没有哪一个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心里会好受的!
贪官生前拼命地为子女、亲属聚敛财富,这在中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否则我们就很难解释;贪官为什么那么贪得无厌、越贪越大,永无止境的贪个不休呢?——贪贿所得的钱财他自己敢用吗?——贪贿所得的钱财他哪辈子用得完呢?
法制风雨数十年,从贪官的“杀了我一个,救了一群人”,到贪官的“死了我一个,富了几代人”,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一个重大的漏洞——我们没有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
在2009中国召开的“两会”上,有位“人大代表”针对我国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公务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5年内也适用(财产)申报规则。”——这个观点笔者赞同——人大代表的提议总比中央的那几个“法学专家”的建议好!
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这位人大代表的提议过于保守——这项提议的目的是不是告诉贪官的后代;只有五年,这五年内你安静一点,五年后你就可以随意挥霍,随心所欲了?
五年,弹指一挥间!
我们的思路是不是可以更远一点?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这个制度不应当设置时效期限。如果非得设置时效期限的话,笔者个人的观点认为,这个时效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十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较为有效地打破贪官们做的美梦——让他们死后都做噩梦!
七,谨防立法“专家”的肆意干扰和破坏
本人对中央负责立法的少数几个“专家”、“权威”有点不放心——他们喜欢出馊主意。他们喜欢出坏点子。他们有可能在立法的过程中,人为地制造各种障碍,干扰和破坏民主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看他们过去负责制定的中国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吧!——几乎没有一项是完整的、几乎没有一条是不存在漏洞的,几乎没有一个章节是没有缺失的。
因为他们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成员。所以由他们负责起草法律文件,都是带有政治目的、政治色彩的,而且是带有“权威”性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主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对以下几个环节提高警惕;
(一)警惕少数“法学专家”在财产申报的“主体资格”上做手脚
如何确定财产申报的对象?——也就是哪些人应当申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法学专家最好做手脚了——可以随心所欲!
对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有人认为,我们可以选择“领导干部”,也可以同时选择包括“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干部”。
想一想也对呀——在政府机关、政府部门里,那些掌管着主要行政支配与管理权的官员们都存在着生成贪污、受贿的机会和条件,其它一些“小职员”、“小办事员”、“小公务员”一般都没有这个机会和可能。
然而,我们就有可能忽视后面的问题,如;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董事、高管、财物总监、会计、行政主管等实权人物,是否应当参加财产申报?
又如;农村的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是不是本次财产申报的对象?
1,国企高管阶层是否应当申报自己的财产?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中国实行了政企分离,国企的高管们现在已不具备政府官员的身份,但是,中国的国企掌控着中国的国有资源,国企老总的权力一点也不比政府官员差,国企老总的待遇一点也不比政府官员的低,——像中国平安保险的马明哲,他一人的年薪6600多万,天文数字了,可以养活解放军正规部队一个师了!
我国的人事制度一直是这样的;什么级别的国企,选派什么级别的政府官员担任领导,如中央企业,选派原省部级的官员出任董事长;省级国有企业,选派原厅级政府官员出任该企业的负责人;地方国企,一般都派遣原处级政府官员去担任管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的,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定罪量刑。那么,针对政府官员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国企的老总们是否也应当参照此项标准执行呢?
应当警惕我们的“法学专家”以“国企”不是“政府”为由,将掌管着国家丰厚资源的国企老总排除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
2,农村的村长、村支书是否应当申报自己的财产?
农村的村长、村支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谈不上是“领导干部”了——但是,村长职务、村支书职务这块肥肉。往往被某些人争得头破血流,甚至打出人命,为什么呢?
因为这些“土皇帝”掌管着全村人的经济命脉;如村集体的土地资源、拆迁款、土地补偿款、农业补贴、农资补助、扶贫资金、扶贫物资、抢险救灾款项以及物资、国家下发的卫生医疗补贴款项等等等等。
村官们要发村民的财太容易了!——村官们要发国家的财也太容易了!
一部分村官横行乡里,鱼肉村民,建立黑社会组织,欺压和剥削农民,对自己的“阶级兄弟”大打出手,严重损害了我们党的形象!
村官是代表我们的政府到基层工作的。村官的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我们党与基层老百姓的关系。这是绝不可掉以轻心的问题。
难道我们不可以用制度规范他们一下吗?——如果我们责令”村官“们也要申报、公示自己的财产,那么,我们在农村开展实行“村务公开”的难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了!
在“村官”的问题上,我们也要警惕那几个“法学专家”以“村官”不是“政府官员”为由,将“村官”们排除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
(二)警惕少数“法学专家”在财产申报的公示对象上做手脚
财产申报了,还应当给予公示——但哪些人的财产申报材料可以给予公示呢?
这应该不是那么十分费脑筋的事情!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却需要警惕那几个“法学专家”在如何公示的问题上做手脚,设置障碍、制造混乱。
在2009年中国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旗长色音图表示;“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有利于预防腐败,但是具体操作程序需要细思量,在公示与不公示,怎么公示,公示什么等方面就需要有关部门审慎考虑。什么级别公示什么?是对现任干部全部公示,还是针对新提拔的干部予以公示?”
财产公示难道可以因人而异吗?
这位“人大代表”的发言,实际上是在向我们暗示;我们立法的时候,应当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当照顾某些被监督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财产申报了,有的人给予公示,有的人不给公示,这个制度有效吗?——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有意义吗?
趁早别浪费人民的大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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