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合同纠纷案到底谁该还钱 |
| 作者:葛树春 杨春玉 来源:北方法制报 时间:2009-03-29 02:3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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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出现隐秘第三人导致原告接连败诉 女商人张双双一直在石家庄从事教辅图书批发业务, 2005 年 8 月 31 日,老客户刘玉彩来到张双双处订购了一批价值 31 万余元的图书,并承诺 1 个月内付清书款。张双双按照惯例让刘在“批销业务清单”上签字后,就让刘提走了图书。但是,刘却并没像往常一样按照约定付款,在张双双的一再催要下,刘以种种理由推诿:刘称自己是代表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提货 , 又称自己是北京市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的职工。 2007 年 4 月,张双双将刘玉彩、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一起告上了法庭。本以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欠款肯定能要回来,哪知接下来的却是一个又一个扑朔迷离的诉讼。 神秘人物刘玉彩究竟是谁的的职工 法庭上,原告出具了证据—— “北京市教育出版社第三经营部”和“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刘玉彩在职证明” ,在职证明中明确写明“刘玉彩为我部职工”,并有二被告的签字和签章,但三被告均否认这一事实 。同时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又为被告刘玉彩出具的“在职证明”,证明刘玉彩是艺华图书社得职工,该份“在职证明”注明的时间却是 2008 年 9 月 12 日即案件发生 3 年后,根据证据规则,这种“事后证据”的证明效力并不高。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刘玉彩究竟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呢?庭审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根据 2008 年 9 月 12 日艺华图书社的“事后证据”,判决原告起诉主体有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蹊跷证人,又是被告代理人 案件重审中,被告刘玉彩的代理人是张秋雁。后证实张秋雁是 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个体)的业主。 2008 年 9 月 12 日,该图书社为被告刘玉彩出具在职证明,证明刘是该社的职工!同时, 张秋雁在代理被告期间,曾在超过举证期限后,向法庭提交《调查笔录》,以证人身份证明被告刘玉彩是 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的职工,随够该 《调查笔录》被法庭采信 。 而更蹊跷的是,被告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辩称自己与张双双并无业务往来,为此曾提交二张自己与案外人“张琪汶”的“对账单”,原告为查清“张琪汶”的真实身份,曾到当地派出所调查,调查发现并无“张琪汶”其人,但是,被告的证人 + 代理人张秋雁的身份证号码却与这个子虚乌有的“张琪汶”身份号码相同! 四张 " 收条 " 引出连环 “ 诈骗 ” 案 本来能顺利讨回图书款的诉讼中却冒出个石家庄裕华艺华图书社,张双双十分恼火。张提起了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庭审中让原告张双双更气愤的是:被告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居然拿出自己先前给别人写的四张数额为 53 万元的收据,谎称欠款已全部偿还,世超公司还声称多付了 12 万元给张双双!四张数额为 53 万元的收据,是原告与案外人郭小青和其它人的图书业务结款收据,至于是如何到被告世超公司手里,张双双也不得其解。而且,明明只欠自己 31 万元,却还款 53 万,难道世超公司是冤大头?! 同样的案由,同样的过程,原告诉河北唐山开 X 教育局下属文教经销处庭审期间,北京世超育华图书有限公司同样拿出了与上述四张收条一模一样的数额为 53 万元的“收条”,声称自己所欠原告图书款 8 万余元早已偿还! 随后裕华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定:被告刘玉彩为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职工,判定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困境之际,张双双就自己的多起诉讼咨询了北京多位法学专家,最后的定论:本案已由最初的合同纠纷演变为连环诈骗。 重重迷雾,何时散去 本案事实再清楚不过,然而出现隐秘第三人后却使得该案变得扑朔迷离,败诉后的张双双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被发回重审,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 31 万元欠款究竟应该由谁来偿还?本报记者将进一步关注,同时记者葛树春、杨春玉提醒各位商人做生意交易之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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