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親筆遺囑要件與法庭訴訟程式的思考》
关键词:主观病历 杨浦区中心医院 病历篡改 医者仁心亲笔遗嘱违规用药提供伪证
我在法院旁聽了四次關於遺囑糾紛的一審訴訟,被告(法定繼承人)剛接到訴訟通知時就向法庭舉證證明被繼承人“2008.4.4起已經神志不清、無定向力……不可能寫遺囑”,舉證依據是楊浦中心醫院李力醫生出具的《患者病情說明》。在法庭質證過程中,由於被告拒絕對親筆遺囑進行筆跡鑒定,所以被告的不可能寫遺囑主張即被推翻!
但被告緊接著又提出遺囑是被人按著手寫的,當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證據時,被告說;“有證人,但他不願意出庭指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沒有證據支援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要承擔不利於己的法律後果。
但不可思議的是被告似乎完全沒有這樣的意識,在以後連續幾次的訴訟辯論中,也是一會兒說遺囑是照著紙張抄寫的,一會兒又說被繼承人是受了旁人的影響才寫的,甚至還肆無忌憚的提出被繼承人是在給他人注射了毒品之後才迷迷糊糊寫的!等等……原告律師最終忍無可忍;“這裡不是劇場,這裡是法庭,胡亂舉證是要負上法律責任的,欲編故事,請不要在這裡!”,
我雖不是律師,但我知道法庭訴訟的基本程式應該是主張、舉證、質證、認證。作為法官需要做到的是保證訴訟程式的公正,以此令訴訟雙方都能“辨法析理,勝敗皆服”,但是我怎麼看都像在居委會調解室一樣混亂!我不禁自問,什麼才是公平的訴訟程式?什麼才是自書遺囑的實質要件,怎樣才能避免無聊的爭論?下面是我的一些思考;
《繼承法》第十七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自書遺囑”包括四個形式要件:(1)遺囑人親筆書寫。(2)遺書內容表達意思清晰,(3)遺囑人親筆簽名。(4)註明年、月、日”。法規的目的就是從遺囑的形式要件來判斷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判斷遺囑人是否真實意思的表達。至於遺囑用鋼筆還是鉛筆,打字還是電腦,日期排列是否規範?筆劃順序是否標準?字體格式是否漂亮?……都不是關鍵要素。毋庸置疑,如果離開了這些客觀要素,讓當事人用主觀臆測來否定遺囑人的真正意願,那麼法庭辯論一萬年也不會有結果!
我認為自書遺囑的必備條件是:(1)親筆書寫。(2)本人意願。(3)內容合法,只要這三要素客觀存在,任何人用任何手段都無法把它推翻!那麼是否說,我們不能懷疑自書遺囑的真偽呢?不,任何人在法庭上都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但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遺囑同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條件。在遺囑繼承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通常是原告)當事人並不需要對遺囑成立的所有要件負舉證責任。他只要證明所主張的遺囑的確是存在的,並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書遺囑是否為偽造而發生爭執時,主張人應對遺囑是否偽造,是否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負舉證責任。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遺囑得到證明後,如果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提出爭執,應由該當事人對遺囑人無行為能力,遺囑是受脅迫、受欺騙所立負舉證責任。
從法律上說;遺囑作為一種帶有財產處分權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核心要素在於自願真實。從道德上來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尊重遺囑人的自身意願,從宗教上來說;亡人生前意願不可違背,順則善、背則惡,欺瞞則要遭報應!但反觀今天在法庭上的所見所聞,中國現在的司法環境,社會道德,宗教信仰,我們需要走的路還很長很長…… 
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為利益故意違規用藥,捏造事實篡改病歷,擾亂司法公正其責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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