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中心医院捏造《病情说明》证据确凿! (1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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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中心医院捏造《病情说明》证据确凿!

致杨浦区中心医院院长李国华的第三封公开信

 一,《患者病情说明》背景:

遗嘱人于08年4月7日因晚期肝癌在杨浦区中心医院去世,4月5日在病床写下亲笔遗书,2008.5.20向法院提交了《患者病情说明》证明“患者在2008.4.4起已经神志不清、肝性脑病、无定向定位能力、呼之反应迟钝”

二,《患者病情说明》证据作用:

被告提供《患者病情说明》的证据作用:患者“无法书写遗书”(下图)

《患者病情说明》原件:签字医生;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李力(下图)

下面我用事实证据来证明《患者病情说明》是一份彻头彻尾的伪证!

据一,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悖。

患者2008.4.5的《亲笔遗嘱》(下图)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患者病情说明》中诊断的疾病,在医学上是怎样解释的?

定向力障碍:患者对时间、地点、人物包括家庭成员都无法记得。

神志不清:神志不清者无法对外部刺激(包括视觉,触觉等)做出常人应有的反应。通常情况就是旁人在大声呼喊病人,敲打病人脸颊或拧病人手脚等情况下病人毫无反应即可称为神志不清,

肝性脑病:过去称肝昏迷,主要症状特征有严重意识障碍、行为失常和昏迷。呼之反应迟钝、对答不切题: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问非所答、答非所问,认知度丧失。

据分析:

1,根据人人皆知的医疗常识:神志不清、肝性脑病、对答不切题、呼之反应迟钝、无定向定位能力的患者是绝对不可能写出这样形式齐全的亲笔遗嘱!

2,患者究竟有否肝性脑病、定向定位能力,这是要事实作为依据的。即使我们根据已经篡改过的全部53张病史记录中,也没有任何无定向、定位能力的文字记载,也没有做过定向、定位能力测试的理化检测。

3,签署《患者病情说明》的李力医生也未到庭作证。

4,亲笔遗嘱签字与以往患者签字比对或做“行为笔迹鉴定”,所谓“神志不清”的谎言自破。

5,该“说明”称2008年4月4日起患者已经“神志不清”,这含糊不清的“起”字完全不符合卫生部对病史记录的规范要求。

据二:与客观病历内容相悖:

《患者病情说明》记录着;“患者2008.4.3入院,诊断:肝性脑病”,

《住院病史录》却记录着:“2008.4.3协助了解有无肝性脑病”

据分析: 

1,两张病历诊断记录同是李力所签,在2008.4.3入院当天病历记录着“协助了解有无肝性脑病”的疑问下,却在《患者病情说明》中却毫无依据的写上“2008.4.3患者入院,诊断:肝性脑病”,这是不慎留下的杜撰痕迹!

2,如果患者在2008.4.3甚至4.4/4.5/4.6已经有证明肝性脑病的检验检测报告,还需要兴师动众的去杜撰一份如此粗糙的《患者病情说明》吗?

据三:与《一般护理记录》内容相悖: (下图)

《一般护理记录》清清楚楚记录着患者:◆四月四日上午十点半神清,◆四月四日上午十一点神清,◆四月四日下午四点半患者神清,◆四月四日晚上七点十五分患者神清,◆四月四日晚上九点神清,◆四月四日晚上十一点患者神清,(有充分证据证明四月四日晚上十一点记录文字为:“患者神清”)但《患者病情说明》中却证明;“2008.4.4起神志不清、呼之反应迟钝……”看下图:

 

据四:与其它所有客观病历的内容相悖:

2008.4.6之前在《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以及所有53张病历中,没有任何对肝性脑病的医嘱、检验、诊断、治疗、药物的记录。

下图是2008.4.3~4的《医嘱单》(请看无任何肝性脑病的检验和治疗的记录)

下图是2008.4.3的《住院病史录》无任何肝性脑病的检验和治疗的记录,看下面【初步诊断】。

李力签字的《患者病情说明》记录着;“患者2008.4.3入院,诊断:肝性脑病”,

下图是2008.4.4的《住院病史录》也无任何肝性脑病的检验和治疗的记录,看下面诊疗计划。

 

 据四《患者病情说明》形式要件不符合规范:

虽然全国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格式略有不同,但每家医院都有其规定用纸。

 

模板格式一般为:《××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
临床诊断:××××××× 
医生签名(盖章):×××
日期:×××××××××(加盖医院公章有效)

(一般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形式要件范本格式)

 据分析:

    下面我把医院提供的《患者病情证明》内容格式要件与一般《病情证明》进行参照就可发现,无论从医院专用纸张、格式内容要件、钢笔书写工具、签字公章规定等事项,包括三个图章都不符合一般《诊断病情说明》的形式要件,使大家都无法弄清楚该证明到底属于医院那个职能部门出具的?迄今为止,我还怀疑《患者病情说明》不可能是出于一个有丰富医疗经验的主任医生所写,否则假的也太不负责任了!

的质问:

    我们知道“病案”是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影像、检验单等材料,并经综合、分析,整理后归档的记录。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必然牵涉医院各个医、护、药、技、财等部门,而其中的医生医嘱、检验报告、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有关药物、付费单据、医生值班记录内容必须与《病情说明》相对应,也就是说病历与病历、病历与单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一份与其它客观病历内容不符的“孤证”只能说明是一份凭空捏造的伪证!法官也应该知道,任何间接证据只有当它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时才赋予它的证明力。

最后希望杨浦区中心医院李国华院长能够诚信的回复以下问题:

第一,为什么53张病历中没任何关于‘肝性脑病’的客观检验报告?

第二,为什么2008.4.6之前没有对治疗肝性脑病进行治疗和用药的记录?

第三,为什么在所有的病历中都没有关于患者定向定位能力丧失的文字记载?

第四,贵院确诊患者“无定向定位能力”是依照什么医学测试作为依据的?

          

                                  

日期:2008-11-2

电话:13817573328

E-mail:   telltrush@sina.com

网址: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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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刚刚结束的“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信息日报》8月1日)

  病历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病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可现实情况却是,每当遇到医疗纠纷时,有些医院就给病历做“整容手术”,有预谋地篡改患者病历,以推卸责任,且这种新型医疗腐败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卫生部门官员重申政策,将篡改病历与定性医疗事故划为等号,这无疑对于医疗部门扭转“篡改患者病历风”有着现实意义。

  然而,笔者以为,要想真正遏制篡改病历这种医疗新型腐败现象,仅靠卫生部官员指令和下发红头文件(报道说,记者走访一些医院时,不少医院的有关人士称,并未收到相关文件,广东省卫生厅也未予以证实),换句话说,单靠卫生行政部门力量是不够的。

  因为,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医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在医疗机构基本国有“一统天下”的大格局下,卫生厅(局)长就是属地所有公立医院的“总院长”。因此,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如果有医生篡改病例现象,卫生行政部门(总院长),往往从维护医院“形象”出发,本能“护短”,袒护下属。同样,在医院内部,院方认为,家丑不能外扬,医生再有过错,也不能让外界抓住把柄,更不能输了官司,输了官司,就是给医院“抹黑”。话说直白一点,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其实就像是父与子的直系关系,试想,让父亲狠心打自已的孩子,能下的起手吗?

  同时,缺乏严厉的问责任机制。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但是这个管理条例属于卫生部门的内部规章,约束性不强,且缺乏严厉的罚则,所以不能对医生篡改病历行为起到十分有效震慑作用。从近几年实践来讲,鲜见有医生因篡改病历而受到卫生部门处罚的。

  因此,要起真正有效遏制医生“病历毁容”现象的蔓延,惟有启动法律“钥匙”,才能打开医卫腐败“锈锁”。从现行的法律讲,如果医生篡改用做刑事诉讼证据的病历,就会构成伪证罪,一般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该病历用做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属于伪造证据,会处以15天以下的拘禁,同样还会受到上级的行政处理。如果医生的上级领导唆使、要求医生篡改病例的,属于共同犯罪,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医生篡改病历行为,果真按照现行法律严格执行,我敢打保票,此类现象定会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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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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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关键词:主观病历  杨浦区中心医院  病历篡改  白衣天使  医者仁心  亲笔遗嘱  违规用药 提供伪证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司法机关:

举报对象: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捏造病情说明、篡改病历、违规用药、伤害病人。

举报内容:

患者张梦兆2008.4.3~2008.4.7在杨浦区中心医院住院期间曾写下亲笔遗嘱,医院为证明病人无法书写遗嘱的目的,故意违规用药伤害病人、篡改病历、捏造肝性脑病、神志不清,向杨浦法院提供伪证。

证据与事实:

第一,为了制造患者已经肝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的假象,在没有任何客观诊断证明患者血氨升高的事实病况下,在2008.4.7上午九点,患者临终前几小时,不惜以增加患者痛苦,以缩短患者生命的代价,强行违规注射谷胺酸钠,乙酰谷酰胺两种降低血氨的药物,本人有充分的医学证据证明医生的违规!(附件1)

第二,为了捏造患者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扰乱司法公正判决捏造《患者病情说明》。与客观病历矛盾,形式要件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定。(附件2)

第三,为了捏造患者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在08.4.3《住院病史录》中;1,冒充诊治医生连续包揽全部签字2,主客观病历诊断内容不符3,在2008.6.10拒绝复印后三天重新打印签字篡改制作。(附件3)

第四,张梦兆实际入院时间2008年4月3日,医院为了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司法公正,向法庭提供伪造的2008年4月2日《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附件4)

第五,为了配合其它篡改病历内容,护士集体重新抄写篡改《监护记录》,两份护士记录内容严重矛盾;同一个时间、同一个护士《护理记录》2008年4月4日晚上11:00记录着“患者神清”,同一个护士在《监护记录》2008.4.4晚上2008年4月4日晚上11:00却记录着“患者神不清”,五张《监护记录》连续签字痕迹昭然若揭。(附件5)



病历证据附件:

附件1,2008.4.3-2008.4.7《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一共五张

附件2,《患者病情说明》一张

附件3,2008年4月3日《住院病史录》一共九张。

附件4,2008年4月2日《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一张,

附件5,2008年4月4日《监护记录》五张,

附件6,2008年4月4日《护理记录》一张,做比对参照用。

附件7, 2008年3月8日《住院病史录》作为2008年4月3日《住院病史录》真伪比对参照用。

举报诉求:恳请司法部门对以上弄虚作假的篡改病历以及致人伤害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并对病历进行司法文检判断病历真伪:对附件3进行电脑病历的打印时间、硬盘数据篡改 ,连续签字。对附件4的签名进行笔迹真伪鉴定。对附件5的签字进行连续笔迹鉴定。

本人对以上举报的充分证据与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S.K.CHEUNG(患者弟弟)香港身份证:H401815

举报人:KEELY.CHEUNG(患者妹妹)英国身份证:HA0586227

电话:37727221,手机:13817573328

网页: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电子邮件:telltrush@sina.com



下面36张病历是原告在医院没有准备情况下,2008年6月10日突然前去复印的病历:

《住院病史录》2008.3.8-2008.3.24................................. (真实的)

《一般护理记录单》................................................(真实的)

《临时医嘱单》....................................................(真实的)

《长期医嘱单》....................................................(真实的)

《疾病诊治委托书》................................................(真实的)

《入院小结》......................................................(真实的)

《首次入院记录》..................................................(真实的)

《疾病诊治授权书》................................................(真实的)

《入院记录》......................................................(真实的)

《护士长评估单》........................................... ......(真实的)

 以上病历的内容全部真实,.......................................(一共36张)

 以下病历是医院提供的伪证:

《患者病情说明》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1张(杜撰的)

《住院病史录》(08.4.3-08.4.7.)...............................9张(篡改的)

《监护记录》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护士...........................5张(重写的)

《意外事件告知书》杨浦区中心医院伪造的.........................1张(伪造的)

                                               (一共16张)

                                       -----------------

                                      (扣除重叠病历)病历总计53张:



2008.12.12——本人与院长办公室闵先生的电话内容:

闵:“你寄来的信我们讨论过,本院不对任何私人来信答复任何问题”。
我:“由于病历上盖有你医院的图章,对病历的真实性应该有个说法吧?”。
闵:“我不会回答任何私人关于病历的事情,只回应司法部门的询问”。
我:“你可以看一下《患者病情说明》和《住院病史录》做个回应行吗?”
闵:“你不要再问我了,我再重申一遍,我不回答任何问题,你可以去找司法部门。”
我:“病历是贵院出具的,我要求你们确认一下病历的真实性,都可以不说吗?”
我:“难道除了司法解决没有其它更好的途径了吗?真是遗憾!谢谢你!” 

 (对以上电话内容真实负责)

 

其它详细事实证据链接:

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住院病史录》铁证如山!
杨浦区中心医伪造冒充《意外事件告知书》签字!
从医院病历复印程序制度分析当前医患矛盾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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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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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沐沐美食天地 (515867674)在 2008年12月31日 12:49:32(顶楼)的发表:

 

 

据一,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悖。

患者2008.4.5的《亲笔遗嘱》(下图)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患者病情说明》中诊断的疾病,在医学上是怎样解释的?

定向力障碍:患者对时间、地点、人物包括家庭成员都无法记得。

神志不清:神志不清者无法对外部刺激(包括视觉,触觉等)做出常人应有的反应。通常情况就是旁人在大声呼喊病人,敲打病人脸颊或拧病人手脚等情况下病人毫无反应即可称为神志不清,


神志不清的人如何知道自己是谁?如何知道今天是几月几号?如何能正常签署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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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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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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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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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一桩遗赠纠纷民事诉讼案庭审实录》

——绝非红色幽默和司法娱乐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主张 举证  原则 证据  事实  逻辑  责任  抗辩  折腾 规则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一切违规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而公开的证据则为正义之基础。”本案在杨浦法院采用的是公开审理方式,法庭上的证据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的各个环节公众都能旁听。 
    民事法庭程序,一般来说就是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简单的说法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或者叫做“谁主张、谁证明”。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在保持中立的态度下去引导当事人正确取证,告知当事人举证内容、举证范围、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举证形式,告知当事人作伪证、提供不实病历、举不出证及超过举证期限应承担的后果。还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证据来源、产生的时间、证人的资格等组织质证,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准确的判断。(职业法官犹如球场上的裁判,熟识游戏规则,但不能下场踢球)。

    而诉讼当事人却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所有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自身利益综合考量的选择,提出反证是常人的理性做法,不存在道德评判,(所以我相信,医院为了向法庭提供伪证而去伤害患者的故意行为,绝不可能是有亲缘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为),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捏造诽谤或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明,法庭就应确认当事人的这种合法权利。而事实上,很多民事纠纷诉讼事件的真相,往往就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激烈的抗辩,才使得审判员合议庭更容易的案件作出与事实相符的公平裁决。

    本案反反复复七个多月的马拉松“抗辩”,可谓“折腾”的厉害!诉讼过程中,杨浦区中心医院竟然一波接一波的向杨浦法庭提交遗嘱人“神智不清”的病历证据,从初审向法庭举证“不可能书写遗嘱”(见下附页2)的《患者病情说明》开始,每次庭审都有新的举证内容;“遺囑是把着手书寫的”“繼承人是受了旁人的影響才寫的”,甚至在法庭上举证,“繼承人是在給他人注射了毒品之後迷迷糊糊才寫的!”此时,连一直温文尔雅的代理律師也弄不懂了;“這裡不是劇場,這裡是法庭,这样的舉證是要負上法律責任的,欲編故事可不是在法庭!”。

    法庭诉讼辩论半年有多,遗嘱、病历到底孰真孰假?合议庭直到今天还难以判断,以求案件真相!在漫长的诉讼中,杨浦区中心医院、杨浦区法院、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双方当事人以及家属都为了此诉讼案不知道耗费了多少财力与精力!耗费了多少国家行政资源!正如律师感概的说:“本案原来只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遗赠纠纷案,事实真相孰能那么难?我做了几十年律师竟没能预料本案最终会发展成“是非颠倒、黑白莫辩”的真假案!因为伪造遗嘱犯法、篡改病历违规,这也迫使了法庭已无中间路线可走!”。

    我理解“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法庭的原则,为了能把遗赠纠纷案的真相彻底水落石出!令双方服判息诉。今天杨浦法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此我代表遗嘱人弟妹向杨浦法院表示由衷的感激!

    遗嘱是否本人意愿?法院自有判断,本人因感情渗入难免,故不宜为该案作为证人。但对于杨浦区中心医院是否提供伪证?是否篡改病历?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也是负责任的,证据也是充分的。我对上海的司法环境是有相信的,经过“司法局精神病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经过审判员合议庭“道德心证”判断,本案的遗嘱事实、病历篡改事实,很快就有结论。

    下面我把本案在杨浦法院发生的庭审实录摘抄如下,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故对庭审程序不宜妄加评论,但我深信阳光能驱散一切迷雾!庭审笔录全以法院文件作为蓝本,绝非“山寨”和“幽默”!如有遗漏敬请指正,或可与我联络给予补充,望各有识之士和网友们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谢谢!

  



本案遗赠诉讼时间及内容提要:


2008年4月5日:遗嘱人写下亲笔遗书,

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注射“肝性脑病”药物,下午去世。

2008年5月20日:法定继承人(下称被告)向法院提供《患者病情说明》等病历。

2008年6月10日:遗嘱继承人(下称原告)经法院同意去医院调取遗嘱人原始病历。

2008年6月13日:杨浦区中心医院第二次向法庭提交《住院病史录》病历。

2008年6月18日:第二次开庭,遗嘱真假举证及见证人出庭,原告对病历提出异议。

2008年7月3日:第三次开庭,双方对遗嘱以及病历的有效性继续提出双方不同的观点。

2008年7月3日:第四次开庭,法院宣读了医生笔录证词,被告继续举证证明遗嘱无效。

2008年10月17日:法庭同意被告提出对遗嘱人进行“既往精神病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2008年10月17日:原告提出对医院病历是否篡改申请司法鉴定,法庭告知“本院无权委托”。

2008年10月29日:等待“既往精神病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的结果,至今……



2008年5月8日: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庭审摘录)

原告以及证人旁听一行六人到达杨浦法院调解室,被告因故未能到庭。

审判员:请问原告以及证人与遗嘱人的关系?

原告:我是遗嘱人堂弟(遗嘱继承人)、一位同事、两位朋友、遗嘱人弟弟、弟媳和我的代理律师。

审判员:遗嘱是否张梦兆的亲笔所写?

原告: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我同意对方可以用笔迹鉴定来举证。关于亲笔遗嘱的经过,我可以向法官陈述一下。

审判员:不必了,继承双方当事人的对亲笔遗嘱的合理性陈述意义不大。原告是否愿意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遗赠纠纷?(“亲笔遗嘱还打什么官司?不是浪费时间吗?”不知道当时是那位法官说的。)

原告:愿意,但前提是承认张梦兆遗嘱确是本人意愿,否则法官你认为怎样来调解呢?

审判员:好今天就结束,等我通知对方后下次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008年5月20日:

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庭提供了《患者病情说明》《监护记录》。证明目的:“遗嘱人不能写遗书”。(见附件2)

●第一项焦点:遗嘱是否张梦兆亲笔所写?

2008年6月18日: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庭审摘录)

法庭通知第二次开庭。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全部到齐。

审:本案确定为遗赠纠纷,双方是否听清?

原:听清。
被:听清。

审:被告,你对原告的诉请,有何事实及理由的意见?(“遗嘱是否亲笔所写?”)

被:遗嘱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因为遗嘱人从未提及过有遗书。而且与原告(遗嘱继承人)二十多年来没有往来,这次是碰巧才取得了联系,所以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且2008年4月4日起遗嘱人已经“神志不清……”,而且有医嘱为证,(见附件2)所以根本没有能力书写遗嘱,综上所述该份遗嘱是无效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审:原告对被继承人的亲笔遗嘱进行举证。
原:遗书由张梦兆于2008年4月5日在三位案外人见证下位证下亲笔所写,遗书字迹清晰、书写整齐、没有涂改、没有错字、别字、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遗书是他的真实意思表达。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遗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我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当时已经是出于神志不清的状况。对该份遗书是否张梦兆亲笔所写,我方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由张梦兆抄写而成,另一种是有人把着他的手所写,但我不要求对该份遗嘱是否张梦兆所写申请司法鉴定。遗嘱是张梦兆所写,但是在神志不清情况下写的。
●第二项焦点:张梦兆是否能在神志不清的身体状况下完成亲笔遗嘱的?


审:原告,就遗嘱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原:我方申请证人出庭,证明遗书书写的经过,首先申请证人P,
审:你与原、被告之间是何关系?
证:我与张梦兆是将近30年的同事。
审:是否看见过4月5日的这份遗书。
证:看见过,被继承人4月3日入院,我就从那天起一直去医院看他,4月5日当天中午12点左右我到了医院,张梦兆写遗书,当时我在场。(接着审判员询问相当详细:用什么笔?什么纸张?什么姿势、什么方向?什么环境?……,唯独遗漏了什么精神状态?估计是忙中有漏。这些笔录对“张梦兆是否能在神志不清的身体状况下完成亲笔遗嘱的”?争论焦点意义不大,省略。)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告:张梦兆写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晰?
证:是清晰的。
被告:张梦兆何时打电话给你?
证:是早上亲自打电话给我的。
被:张梦兆写遗书的时候,有没有给他样本,是否抄写的?
证:没有。
签字退庭。

接着又有两位见证人出庭,审判员的询问方式如出一辙,相当仔细,只是忙中有漏,对于“张梦兆是否能在神志不清的身体状况下完成亲笔遗嘱的”这个焦点似乎应该再调查的多一点。我在这里补上一段法庭笔录中遗漏的文字。

遗嘱人朋友在法庭的证词笔录:

证人:我问张梦兆:“你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不打电话给我?是否把我给忘记了?”,他含着泪说,“不是这样的。”我又问:“那你是否把我的手机电话号码忘记忒了?”他回答:“不是的”,接着他我的手机号码告诉了我,“哦,算你还记得我了,你不要难过,我现在把我的号码输入到你的手机中,以后按一下就可以通话了……”。(他们之间的对话时间是亲笔遗嘱后不到一小时,是否神智不清或者是否神经病?大家来判断吧,)

    是什么原因让法庭书记员在笔录中漏了这一段话,我不得而知,大概是卿卿我我的肉麻对话,法庭感觉太无聊之故不予记录?以上证人在法庭上说这段话,在庭审现场的法官、律师、旁听者都可以作证!我们其实知道,证人只不过是法庭质证程序中的一环,并不能证明一切,而司法人员的“诚信人格”才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我对杨浦法院有信心!希望书记员以后在做记录时悠着点慢慢来。

经过四位证人在法庭现场作证后……:

审:原被告就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根据四位证人的作证,遗嘱是张梦兆亲笔缩写,且是真实意思表达,写遗嘱时的神智是清晰的。

被:其中两位证人写遗嘱时不在现场,所以对他们的见证人资格有异议。张梦兆写遗嘱用了半个小时,可以证明张梦兆的病情是很严重的。遗书上“见证人签字”是一个遗书前后都不在场的人所写的,而且我们知道这份遗嘱是遗嘱人抄写的。旁边床位的病友看到的,但是他不愿意来作证,所以该份遗嘱我们不予认定。

审:就本案的遗嘱真实性是否好有什么证据向本院提供。

原:没有。

审:被告,举证。

被:遗嘱人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出具的《患者病情说明》一份(见附件1),证明遗嘱人在2008.4.4起已经“神智不清、肝性脑病、无定向定位能力、乎之反应迟钝……”

审:原告,质证意见?

原:对证据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说明中的“4月4日起”的时间表达不明确,也没有“无定向力”的病情记录,所以我们认为该份病历是医生编造出来的。我们对病历证据的内容、效力不予认可。

审:庭审到此,休庭。

2008年7月3日: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第二调节室(庭审摘录)

●第三项焦点:杨浦区中心医院的病历是否被篡改,是否提供伪证?

审:继续法庭调查,原告对被告说举证的病历证据进行质证。

原:(省略……,因为关于对医院的病历进行质证,在法庭上无法全部展开,审判长也曾经提醒,法院不是医学讨论会,关于医学问题尽量不在法庭全面展开,事实上也是有困难的。关于质证详细内容,我在本博客中有论述可以参阅,基本上医院提供的53张病历,除了原告在2008.6.10突然前去医院调取的病历是真实的,其他三份《患者病情说明》《监护记录》《住院病史录》都是杨浦区中心医院事后篡改和伪造的,内容也可见我的《举报信》)

审:被告继续质证。

被:是被告出钱委托遗嘱人弟弟来照顾遗嘱人,住院联系人也是被告,看得出我们的家庭关系良好!我还有家庭录像作为证据。

审:家庭关系良好的摄像时间?

被:2007.12月之间。

审:遗嘱真实性还有证据补充吗?

被:病危通知书一份,证明遗嘱人生命体征处于病危。

审:与本案什么关系?

被:病危时不可能写遗书?

审:原告质证。

原:病历签字只是医院的程序,岂能证明关系,病危不必然神智不清。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遗嘱人单位的退工证明,证明与遗嘱的字体反差很大。

审:退工单是他自己写的吗?

被:是的。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遗嘱是抄写的,内容是拟定的。

审:有没有书面证据形成?

被:证人不愿意出庭。也不愿意就接受笔录调查。

审:原告,证据补充。

原:没有。对医院的病历“三份”不予认可。(略……详细见我的博客:第三份和第四份公开信件)

…………。

审:休庭。

2008年8月14日: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庭审摘录)

●第四项焦点:家庭关系良好,医生进一步在调查笔录中证明遗嘱人“叫他没有反应”。

由于第四次法庭笔录无聊内容颇多,我在这里不详细刊登了,我曾经与审判员当面谈过,“如果法院的审判员每天的工作就是搞这些无聊的东西,那么也太的痛苦了。”

………………,略。

审: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被:原告根本没有来看过遗嘱人,哪怕是生病期间也只来过两次。20084.2.晚上遗嘱人曾嘱咐我把房子卖掉钱全部……给家里人,而且遗嘱人说这个话的时候示意让原告离开(不让他听见)。4.4日晚上(写遗嘱前一天)遗嘱人还拉着我们的手不放!不让我们离开,结果我们一直陪到2008.4.5上午8点(就是写遗嘱的前几小时)。住院期间原告的行为也有伪造欺骗嫌疑!遗嘱人身体好的时候不写遗嘱,非得要身体不好的时候写遗嘱??

审:被告,还有什么需要举证的内容?

被:原告曾经说过,肝痛的时候吃一些毒品可以减轻病痛,我们怀疑是原告让遗嘱人吃了毒品才有了后面的遗嘱!

审:原告质证

原代:“這裡不是劇場,這裡是法庭,这样的舉證是要負上法律責任的,欲編故事可不是在法庭!完全子虚乌有!”

被:我陈述的是真实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辩论,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原:遗嘱是真实的。

被:遗嘱是无效的。

审: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臆测不能超越代替法律,请对方出示证据。

被:依据来自于主治医生认定的“神智不清”。不是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认定,有人证明遗嘱人是抄写的,只是证人不肯来作证。

审:告知双方,最后举证材料在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给法庭,。现在请说最后意见。

原:坚持诉请。

被:驳回诉请。

审:闭庭,

2008.10.10法庭告知原告,被告请求对遗嘱人进行“既往精神病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原告:“请对方出示张梦兆患肝性脑病的诊断报告、用药记录、以及李、董两位在客观病历《医嘱单》中的诊治签名。我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病历进行司法鉴定。”

审判长:“对病历真伪法院无权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原告:“那我无话可说,我要求法院将本案的全部证据提供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不是仅仅根据篡改的病历材料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我坚持认为病历材料是伪造的,如果法院认为病历是真实的那就判决吧。”

审:待处。如原告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中签字。

(法院审判员说的是对的,杨浦区中心医院除了出示的《告知书》我们认为是伪造的之外,其他病历的签字与医院公章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问题,只是病例中的病情内容,我们认为是经过篡改和杜撰的。在此情况下除非法院认为病历有明显的伪造嫌疑,所以法院拒绝一方当事人对病历伪造的鉴定申请“对病历真伪法院无权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其说法肯定有法院的道理。至于该条例是否恰当,那是应该放在“两会”去讨论,毋须在这里深究。)

详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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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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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见:致《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意见信

 为了告慰在天亡灵,为了让杨浦区中心医院对篡改病历伤害病人的行为给个说法?我明知维权之路何等艰难!但一切都是为了真相。如本案能够影响以及改变目前在中国医疗维权中的“折腾”现状,那么,即使把自己逼迫成“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我认为付出再多的精力也是值得的!在此感谢新浪博客给予的阳光平台,一支蜡烛的光芒是有限的,担万束光芒汇聚在一起的时候,“红阳光”必定能照亮任何黑暗的角落!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附件1  附件2:医院提供《患者病情说明》的证据作用:“无法书写遗书”(下图材料由对方提供法院)
 
 
简单逻辑:证据的强烈对抗下,遗嘱与病历必有一份是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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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杨浦区中心医院提供伪证、故意伤害

关键词:诚信  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医者仁心 丧尽天良 亲笔遗嘱  李国华  违规用药 提供伪证  医疗腐败  顾晓红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司法机关:

举报对象: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提供伪证、篡改病历、违规用药、故意伤害。

举报内容:

患者张梦兆2008.4.3~2008.4.7在杨浦区中心医院住院期间曾写下亲笔遗嘱,医院为证明病人无法书写遗嘱的目的,故意违规用药伤害病人、篡改病历、捏造肝性脑病、神志不清,向杨浦法院提供伪证,向《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伪证!

证据与事实:

第一,为了制造患者已经肝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的假象,在没有任何客观诊断证明患者血氨升高的事实病况下,在2008.4.7上午九点,患者临终前几小时,不惜以增加患者痛苦,以缩短患者生命的代价,故意医疗违规,注射谷胺酸钠,乙酰谷酰胺对子虚乌有的所谓“肝性脑病”进行降血氨的治疗。(附件1)

第二,为了捏造患者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李力医师捏造《患者病情说明》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供伪证,向《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伪证!扰乱司法公正。(附件2)

第三,为了捏造患者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在08.4.3《住院病史录》中顾晓红、李力、董敏思三位医师篡改病历捏造患者患肝性脑病、神智不清。(附件3)

第四,医院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供伪造的《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扰乱司法公正。(附件4)

第五,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夏艳等六位护士集体篡改《监护记录》,捏造患者从2008.4.4起神智不清。(附件5)

第六,向《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虚假、篡改、伪造的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扰乱司法鉴定。(见法院征求司法鉴定笔录稿)

第七,杨浦区中心医院的董敏思医师向司法机关提供不实调查笔录,提供伪证!(附件8) 

 

病历证据附件:

附件1,2008.4.3-2008.4.7《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一共五张

附件2,《患者病情说明》一张

附件3,2008年4月3日《住院病史录》一共九张。

附件4,2008年4月2日《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一张,

附件5,2008年4月4日《监护记录》五张,

附件6,2008年4月4日《护理记录》一张,做比对参照用。

附件7, 2008年3月8日《住院病史录》作为2008年4月3日《住院病史录》真伪比对参照用。

附件8,《法院调查笔录》

举报诉求:恳请司法部门对以上弄虚作假的篡改病历以及致人伤害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并对病历进行司法文检判断病历真伪,对附件3进行电脑病历的打印时间、硬盘数据篡改 ,连续签字。对附件4的签名进行笔迹真伪鉴定。对附件5的签字进行连续笔迹鉴定,医院必须对伤天害理的犯罪行为向受害人以及家属进行公开道歉!

本人对以上举报的内容与证据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S.K.CHEUNG(患者弟弟)香港身份证:H401815

举报人:KEELY.CHEUNG(患者妹妹)英国身份证:HA0586227

电话:37727221,手机:13817573328

网页: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电子邮件:telltrush@sina.com

 

 下面36张病历是原告在医院没有准备情况下,2008年6月10日突然前去复印的病历:

《住院病史录》2008.3.8-2008.3.24................................. (真实的)

《一般护理记录单》................................................(真实的)

《临时医嘱单》....................................................(真实的)

《长期医嘱单》....................................................(真实的)

《疾病诊治委托书》................................................(真实的)

《入院小结》......................................................(真实的)

《首次入院记录》..................................................(真实的)

《疾病诊治授权书》................................................(真实的)

《入院记录》......................................................(真实的)

《护士长评估单》........................................... ......(真实的)

 以上病历的内容全部真实,.......................................(一共36张)

 以下病历是医院提供的伪证:

《患者病情说明》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1张(杜撰的)

《住院病史录》(08.4.3-08.4.7.)...............................9张(篡改的)

《监护记录》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护士...........................5张(重写的)

《意外事件告知书》杨浦区中心医院伪造的.........................1张(伪造的)

                                               (一共16张)

                                       -----------------

                                      (扣除重叠病历)病历总计53张:

 

2008.12.12——本人与李国华院长办公室的电话交流内容:

办:“你寄来的信我们讨论过,本院不对任何私人来信答复任何问题”。
我:“由于病历上盖有你医院的图章,对病历的真实性应该有个说法吧?”。
办:“我不会回答任何私人关于病历的事情,只回应司法部门的询问”。
我:“你可以看一下《患者病情说明》和《住院病史录》做个回应行吗?”
办:“你不要再问我了,我再重申一遍,我不回答任何问题,你可以去找司法部门。”
我:“你的意思就是无任病历是真是假,都不予回答?”
办:“是的!”

我:“真遗憾!”

 (对以上电话内容真实负责)



 

其它详细事实证据链接:

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住院病史录》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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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7日周年祭日问病案真相!

[b]“唯有天堂没腐败,仁恶诚假却依然。”[/b]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今天,哥哥逝世周年,清明上香时我说;“唯有天堂没腐败,仁恶诚假却依然”。正由于杨浦区中心医院伪证的出现,诉讼在强烈的证据对抗下,孰真孰假?孰善孰恶?“折腾”了近一年,至今未了……。

    可告慰的是,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报告对杨浦区中心医院诬陷你的“神智不清、肝性脑病、呼叫无应答……”等虚假材料最终在不予采纳的结论下露出了“一派胡言”的面目。

    生死有命、天意注定,当我发现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庭提交的《住院病史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中赫然记录着2007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强行注射了“谷氨酸钠”!下午五点离开了我们!只能与天长叹:弟虽抗腐有心,救兄却无力啊!今借哥哥周年祭日特向杨浦区中心医院院长李国华,消化内科主任顾晓红医生(哥哥的主治医生)就针对杨浦区中心向法庭提供的全部53张病历,提出以下问题;

第01,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给患者查验“血氨”在53张病历中是唯一的记录确认否?

第02,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验血同时马上就注射了“谷氨酸钠”为什么要如此残忍?

第03,2008年4月6日患者已肾竭、腹水、无尿、高血钾症,医生明知下为什么要这样做?

第04,贵院向法院提供的53张病历无任何血氨升高的客观报告为何要还用“谷氨酸钠”!

第05,医嘱单中实际诊治的多位医生没有一位参与篡改病历的行为中你待我向她们谢谢!

第06,患者的事实病况早已经记录在病案中,两个月后医院为什么还要拒绝我们复印呢?

第07,对篡改病历行为,我曾经向你说明过,长达一年时间里院长真的无法辨认真伪吗?

第08,这种妇孺皆知的假病历,医院还能胆大妄为的送司法部做司法鉴定,原因在那里?

第09,当司法机关对篡改病历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时,主治医生为什么却避而不见呢?

第10,当司法机关对遗嘱事实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时,为什么只让一个小医生胡乱瞎说呢?

第11,当司法鉴定需要对病历事实召开“公开听证会”时患者的实际主治医生却离开呢?

第12,贵院集体篡改病历仅仅是为一件与医院利益毫不相干的举证,院长你也能容忍吗?

第13,贵院所做的一些列伤天害理行为与你倡导的仁、诚、勤、和思想不是背道而驰吗?

第14,医疗腐败,患者和医生都是受害者,为什么院长李国华对本案举报却是置之不理?

第15,本案不是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本案是彻彻底底的医疗腐败、医疗故意伤害是吗?

第16,以上提问希望两位领导诚恳的给予回答,本人对所有举报内容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b]“如医生以腐取利,其恶甚于盗贼矣!”[/b]

 
[url]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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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者仁心◆贵在诚信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2009.05.15 SKCHEUNG





 

与仁诚勤和的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坦诚交流几个问题;
1,08年4月7日对患者隐秘注射谷氨酸钠的治疗动机是啥?
2,肾竭、腹水、无尿、高血钾症明知禁忌为何还要注射?
3,司法机关需要调查案件事实时为何你们故意避不见呢?
4,病人全部53张主客观病历中为何没有血氨升高的记录?
6,患者既然是肝性脑病为何要隐瞒照顾在侧的亲戚弟妹?
7,光明正大的医疗行为医院为何你们要鬼鬼徐徐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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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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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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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是导致社会悲情故事无限量供给的真正原因,而公众的关注是有限的,唯有从制度上真正落实司法独立、正义、公正,才能让大众免于因司法不公而恐惧!才能让社会和谐、司法信任、彼此尊重变成可能!

...如果我们不为“真相”而付出,对医疗腐败熟视无睹,那么我们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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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于下了判决书——谈谈我们的意见

关键词: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2009.9.12 

    亲笔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否成立?本是一桩简单的民事财产纠纷,不同意见乃属正常。可就是这样一件普通民事案竟然在上海杨浦区法院“折腾”达一年半之久!始作俑者就是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几乎动用了全院的力量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病历证据和证词笔录,医院挑灯夜战、抄的抄、印的印、篡的篡——《患者病情说明》《监护记录》《主观病历》《法庭调查笔录》等等,直达主题;“患者无法写亲笔遗书”!

    虽然辩论、调查、质证已经远远超过一般民事诉讼时限,但仍不“消停”,为了推翻亲笔遗嘱,竟然还一错再错的将假病历对已经过世的“亡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在遗嘱笔迹无法推翻的情况下,精神病鉴定是唯一一招!)医院执着的态度简直超乎想象!

    而我为了寻找哥哥遭遇医院故意伤害的真相,同样执着地在全上海查资料、寻专家、访医生、询律师、去政府,一年来,我对哥哥遭遇医院故意伤害事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想,通过一百多篇博客文章表述了我的意见。很显然,大是大非当前,各方为我哥哥“亲笔遗书”所付出的“总成本”,早已超过了“案件本身”。

    昨天我们弟妹终于看到了判决书,判决结果要点大概;亲笔遗嘱符合法律要件,本法庭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医院病历记录“神智不清、呼叫没有应答……”本院难以对该病历举证的事实予以确认。

    首先弟妹们对上海杨浦法院终于对一审诉讼予以了结感到欣慰,我哥临终意愿经过长达一年半的法庭调查终于有了说法,也对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为本案一年多来所付出的辛苦,表示由衷的致谢!本判决的结果也充分表明了“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上海并无消失,俗话即是“好的法官毕竟还是占大多数!”

    本人虽非专业律师,但还是发现了判决书中确实有诸多令人遗憾之处,表述如下;
    第一,法院对亲笔遗嘱予以认定的事实下,却对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在案件中向法庭提供病历以及证词,是否故意造假、篡改、伪造?判决书却只字未提!如果法院认为遗嘱和病历都是真实的,只是“难以确认”的话,那是在侮辱全世界人的智慧!铺天盖地的“神智不清”与要件合法的“亲笔遗嘱”,两者不能同真!是众人皆知的简单逻辑。

    第二,法院曾经亲去医院做《调查笔录》,该笔录描述无任与事实比对,还是笔录签字与病历签字比对,天下人皆知是一份彻头彻尾的伪证!可判决书却只字未提!

    第三,对于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所谓遗产债务依据(债务凭证)简直就是在开法律的玩笑!故此众多律师一致承诺,如二审不把这些“无聊”的东西给推翻了,一分钱不要!即便如此,我们弟妹对法院判决书中有关牵涉的财产分配事宜将不提任何意见。纠纷一方提出任何的主张是我们法律容许的,但法院视法如儿戏的做法总归不是值得人们赞许的,蒙上眼睛手拿衡器的法官形象虽是西方人的追求,但“有的放矢”绝不应该是法官的“潜规则”。

    第四,也是弟妹在本文中最关键的意见,即曾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法院同意,对遗嘱人进行“过往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以及所产生的全部材料记录的内容,判决书中不仅只字未提!且该司法鉴定文件法院不知为何,至今还坚持拒绝给当事人复印?

    谁都知道唯有分清是非、弄清真相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弟妹们无法明白为什么当事人无权了解司法鉴定程序中的详细实情。无法明白法院为什么希望司法鉴定事件没有发生过,法院到底在保护谁的“私隐”,难道在保护我哥的“私隐”吗?弟妹所求只为“真相”二字。医院故意伤害事实证据已经确凿,仅仅依靠隐藏一份证据材料岂能逃脱!故意抹掉关键是非的做法,欲盖弥彰不就更证明了医院的伤天害理吗?

    为了避免冤枉任何一个好医生,也为了让医疗伤害事件真相能早日水落石出,我们弟妹希望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让“精神病司法鉴定”中产生的所有材料尽快公诸于世,最起码也要让遗赠纠纷双方当事人知道该司法鉴定的全部真相。人命关天、岂能儿戏!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到底干了一些什么?作为弟妹能够不闻不问吗?所以我们弟妹今天对医院向法庭提供伪证,用医院伪证对我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事实,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深感遗憾,人情案、关系案之“潜规则”,不应该,也不会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会发生!

    本案主审法官曾亲口答应过我,当案件完结后同意将司法鉴定的全部内容公布,我们希望杨浦法院能够信守承诺,如欲要知道司法鉴定详细内容,唯有继续“二审”这一条路,那一定是我们弟妹最无奈的选择意见,虽然我们理解杨浦法院“匿藏报告”或许是出于善意?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以及各法律界专业人士提出批评和指教,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的发展,谢谢浏览者!

弟弟SK.CHEUNG

妹妹KELLY.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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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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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医院故意伤害之事

    希望杨浦法院公开本案的所有文件,包括《精神病行为能力司法鉴定通知》,以此来证明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确是一家“仁、诚、勤、和”的好医院!


KELLY   CHEUNG    2009.11.14

关键词: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我哥2008.4.5临终前几天曾留下亲笔遗嘱……,家庭之事,我并不愿意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过多的阐述,也没有任何意义。我哥自从查出身患恶疾后,几乎每天都有电话联络,虽然也反复叮嘱过哥哥希望他能去上海好一些的专科医院去治疗,但出于考虑整个家庭的综合意见,更重要的是我们对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存有长期的信任感。

    我曾特地从英国赶回上海来探望哥哥,第一次入院时也亲眼看到医生们确实已尽心尽力了,作为亲人虽然希望奇迹能够出现,可我们心里早有准备,安抚有心,回天无力!之所以今天我们弟妹对医院的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绝不是认为医院的治疗水平不够,更不是为了诉求任何经济赔偿!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我看到医院向法庭提供的53张造假病历,当我看到病历中铺天盖地的记录着“神智不清、肝性脑病、呼叫没有反应”,当我看到医院肆无忌惮的用假病历诬陷我哥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并进行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更让我痛心的是当我看到医院在2008.4.7也就是我赶回上海的前一天,早上九点半竟然还恶意给我哥注射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下午去世!

    哥用遗赠行为致谢照顾在侧的兄弟,站在我的角度,只要是他的个人意愿,我们无权反对,如果有人对“亲笔遗嘱”真伪提出异议,我认为也是非常正常的。事实上,当我看到医院众多医生都言之凿凿的向法庭举证我哥是“神智不清、肝性脑病、呼叫没有应答”的病历,看到医院一波接一波的出具《病情说明》《调查笔录》《监护记录》《病史录》时,我也认为必须给公众一个真相!从证据逻辑上来说,双方证据,必有一假!病历造假固然可耻,但伪造遗书更是犯罪!为此,我们迫切希望法院能够予以协助调查,还原真相。对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这本不是一件非常复杂的民事案件,但实际上法院做了一些什么呢?……

    法院的做法令我震惊!放着笔迹鉴定不做,放着小孩都知道的造假病历文检不做,却偏偏要选择一种谁都看不懂的全世界最复杂的“过往行为能力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目的不是昭然若揭吗?一件普通的遗赠纠纷欲一定要弄成“精神病”案!一年半来法院反反复复的亲自去医院“调查”,而法院拿出来的《医生调查笔录》又是一份什么东西呢?这样的东西能够见光吗?你们叩心自问,里面没有牵涉“人情”和“关系”吗?当我把法庭纪实材料传达给不同地区的人看时,一种是感到震惊!一种是讽刺“少见多怪”!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反映难道说明了什么?我真希望你们要改啊!因为你们才是所有腐败者胆大妄为的真正始作俑者!

    亲笔遗嘱是否伪造?可以笔迹鉴定,但诬陷我哥是“精神病”患者!是不是也太离谱了!总算杨浦法院和上海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最终还是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医院病历不予认可,遗嘱要件全部合法!”,否则神经病官司,就是打到天边,我作为受害者妹妹,一定与你们奉陪到底!再问一声,医院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今天,在大量事实与确凿证据下,医院在“篡改”“伤害”的问题上还要狡辩与死不承认!我认为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只要稍微看一下你们医院的“杰作”,大家心里都清清楚楚。我的目的只是希望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要以本案为戒,你们医生要把精力投入到治病救人的正道上来!医生靠伤害、篡改、伪造、关系,这种见不得光的行为是没有前途的,我在这里也可以告诉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在我们这个世界中,总还有一些不为钱而只要讨个说法的“秋菊”。病历可以篡改、恶行可以逃脱,但你们良心谴责的痛苦难消!

    希望该院的院长看到本篇文字后,能真心诚意的协助我对本案诉求真相的请求,唯有把事实真相全部滩在阳光下才是消除腐败、创建和谐的实质基础!大家说对吗?我还想对院长说一句,在本案中包揽90%造假任务的小医生、小护士们,望你不要过于的去责备她们,事实上,在现有医疗体制下,他们的行为或许是很无奈的,再说了,本案中如此丧心病狂的恶意行为,我也绝不相信一些刚刚毕业的年轻医护人员可以设计出来!从某种角度来说,他们同样是医疗腐败的受害者!

    本案不是医疗纠纷,所以不牵涉任何经济赔偿,望医院不要臆测我的诉求目的!我们公开在网上诉求的原因与千千万万的医疗受害者在网上发表文字的缘由并无二致,虽然一年多来,证据评述文字超过过百篇!但更多更多的证据碍于一些原因,暂不便发表,只是有些道理也不便说的过于透彻,大家一定是理解的!

    我们不愿意冤枉任何一个好医生!也请众多“网上医生”们,大家稍安勿躁!骂人的粗口对行为的辩护于事无补。对上海杨浦法院我也诚恳的说一声,希望你们依法行事,是否尽快把本案的文件,尤其是《精神病司法鉴定通知》给予公开!如果可以,把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举行《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再一次的面向社会公开听证,也以此来证明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确实是一家“仁、诚、勤、和”的好医院!因为我的目的只有一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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