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住院病史录》的铁证如山! (34/1049)

< 上一篇下一篇 >
本帖地址: 复制地址

修改 回帖 引用 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住院病史录》的铁证如山!

致杨浦区中心医院院长李国华的第四封公开信

  

致李国华院长:

再次希望你能看一下53张病历即能明白,如能回复,甚幸!

《住院病史录》背景说明:

2008年4月5日:在医院病床前亲笔写下遗嘱,两天后逝世。

2008年5月20日:医院向法庭第一次提供了伪证《患者病情说明》

2008年6月10日:原告拿着法院调查令去医院复印病历,遭到医院拒绝,后经杨浦卫生局交涉最终才完成。但贵院认为;《住院病史录》属于“主观病历”仍不予复印。但几天后,在该病历没做封存手续下,贵院却再次给法院提供了该原先不予复印的“主观病历”。

医院提供《患者病情说明》目的:

患者在2008.4.4已经神智不清、肝性脑病,无法写遗书。(对方向法庭举证的目录之一,下图)

事实与证据:

据一:同一家医院、同一个科室、同一批医生、同一个病人、同一种病历,前后两次入院的《住院病史录》三级查房医生签字格式完全不同!

上左图:08.3.8-08.3.24第一次入院的《住院病史录》

上右图08.4.3-08.4.7第二次入院的《住院病史录》

据分析:两份《住院病史录》签字格式比对。

    1,何谓三级医师;三级医师就是指;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床位医师)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2,从上面2008.3.8-2008.3.24第一次入院的《住院病史录》中可以清楚看到三级医师查房签字记录,其中无任是‘记录医生’还是‘主治医生(床位医师)’或者‘主任医生’,每次诊治完成后都超过两名上下级医师同时签字的记录,其中主任医师有顾医生、主治医生(床位医师)蔡医生等,记录医生有毛医生等,而且每次都签上手写的记录日期。

    3,我们上面把3月8日和4月3日电脑形成的两次住院病史记录相对照,发现第二次住院的《住院病史录》一共9页病史录中,其中有25次均为同一医生连续签名,并且无记录日期,而且明显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一气签成,而且全部是无法辨认全名的25次“画符”。

据二,与客观病历签字对照发现全部不符!

第一次住院《住院病史录》所有诊治签字记录与(下图)对应的《临时医嘱单》医生签字全部吻合

第二次入院《住院病史录》诊治签字记录与对应的《临时医嘱单》(下图)签字医生全不吻合

 在08.4.3-08.4.4的《医嘱单》中没有检验和治疗肝性脑病的任何记录和董敏思的诊治签字!(上图)

据三,董敏思冒充张梦兆的床位医生。

敏思向法庭做的笔录中说;“我是他的住院医师(床位医师)”(下图)

 

从2008.4.3的《入院记录单》中真正住院医师的签名与《医嘱单》相符(下图)

篡改后的2008.4.3《住院病史录》第二页,住院医师签名也不见了?(下图)

 

 

          董敏思充其量是一个值班医生,既便是“住院医生”,但能在病程记录中包揽全部的签名吗?

 据四,看08.4.4-08.4.6《住院病史录》第4页中董敏思包揽全部签字的内容篡改些什么?

  1,以上三处‘患者神志不清’文字都是从‘查体:’冒号左面加入的,而且在插入‘患者神志不清’之后,又并列写着‘神志欠清’?(看上面绿色圈住部分)

  2,08.4.4晚上10:45《住院病史录》中记录着‘患者神志不清,吐鲜血’(下图)

  3,08.4.4晚上11:00同一时间的《一般护理单》中却记录着‘患者神清,暗红色’(下图)

 肝癌胃静脉曲张引起吐血的颜色对判断疾病的意义不是董敏思不懂,事实是他根本不在现场且篡改病历时也没有仔细的去对照一下《一般护理记录》的原始记录,不慎留下的无法解释的篡改行为。

 4,在《住院病史录》第四页中;如此多的‘神志不清’并列‘神志欠清’,‘禁食’对‘不进食’,‘吐鲜血’对‘暗红色’……,如玩游戏一般!集中在第四页的众多捏造文字可绝不是巧合!

 5,显然把实际诊治的顾、蔡、李、毛等医生的签字记录全部给篡改了,我这里请李国华院长亲自去翻查一下08.4.4-08.4.6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的记录,一切都清楚了。

汇总《住院病史录》第四页篡改的事实如下:

一,违反三级查房签字制度。

二,主客观病历签字不相符。

三,冒充其它主治医生签字。

四,一气呵成包揽全部签字。

五,与客观病历内容相违背。

六,无客观检验报告为依据。

据五,两份错体《住院病史录》,“不慎”留下篡改行为!

一份是2008.6.10原告方去医院复印的(有家属签字)

一份是2008.6.13医院向法庭所提交的(无家属签字)

(动画对照图)

 据分析:

    惊现二份签字错体的《住院病史录》(即上图2008年4月7日10点的记录内容)。

    一份是2008.6.10原告去医院调取的《住院病史录》;医院只给了2008.4.3的病程记录(两张)和2008.4.7即上图(一张)一共三张,而最重要的2008.4.4~5~6的病程内容,医院声称是“主观病历不予复印”。

   下一份医院在三天后提供给法院的《住院病史录》第六页(一共九张)。而其中就发现两页病史时间相同、住院号相同、病床号相同、文字记录相同。但是前一份结尾处有家属××签名,后一份却不见了签字!在同一个医生(董敏思)签名下但字体大小、笔迹粗细、形态各不相同,显然是二次打印两次书写!。

   我们从以上两份错体病历充分就可以充分说明,只要医院有“需要”,就可以任意两次打印、两次签字,再配合“主观病历”不予复印的时间差在电脑系统中修改粘帖后再次提交,如此霸道的病历复印程序,其实就是造成目前医院伪证泛滥的客观环境。

  据六,两份病历内容相反、时间倒叙!

《住院病史录》2008.4.4PM10:45,查体:前插入篡改的“患者神志不清”

《一般护理单》2008.4.4PM11:00记录着“患者神

《一般护理记录》清清楚楚记录着患者:◆四月四日上午十点半神清,◆四月四日上午十一点神清,◆四月四日下午四点半患者神清,◆四月四日晚上七点十五分患者神清,◆四月四日晚上九点神清,◆四月四日晚上十一点患者神清,(有充分证据证明四月四日晚上十一点记录文字为:“患者神清”)

据分析:只要地球不会逆转,那么内容相反、时间倒叙的记录就是伪证!

据七,令人不可思议的董敏思法院调查笔录!

审:2008年4月5日病人张梦兆的情况怎么样,你能否记忆起来?

董:这个病人患的是肝性脑病,从入院开始情况就不好,神智有 时清楚,有时不清楚,我们在查房的时候这个病人神智是不清楚的,具体表现是睡在床上,叫他时他也不回答。4月5日也是我值班,病人的情况是这样的;叫他时他没有反应的,对答能力没有。(说谎者自己证明自己的可笑笔录

 (下图就是患者在2008.4.5的遗嘱签字笔迹)

 录分析:

1,在亲笔遗嘱以及四位证人见证下,董敏思调查笔录却说:“患者神智不清睡在床上,叫他时他不回答,没有反应的,对答能力没有从逻辑分析有一种可能,就是亲笔遗嘱系伪造!常识告诉我们,有人用枪指着遗嘱人的脑袋威逼他完成遗嘱,即使如此,董敏思的举证也不能成立!一把枪就能把一个两位医生和六位护士明确证明‘神志不清’几天的人弄到能亲笔书写形式要件齐全的遗书,我想李国华院长第一个就不会相信。

2,我们再推测,如果董敏思没有说谎,还有一个可能是遗嘱人在董医生查房时故意伪装‘神志不清、无法应答’的假象来迷惑医生……,先不说故意欺骗医生的逻辑是否成立?但作为一个医生,也绝对不能仅凭眼睛来诊断患者的疾病吧。

3,如果张梦兆患“肝性脑病、无定向能力……”病情属实,那么就在医院复印提供的53张病历中附上客观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就结了。

而且(上图)《住院病史录》中也写着“复查血氨了解血氨水平,评价肝性脑病情况”,既然已是“复查”,也就是说给患者已经不止一次检测“血氨”了,既然如此,用检验报告来评估肝性脑病不是最客观了吗?还何必兴师动众的去杜撰一份如此粗糙的《张梦兆患者病情说明》,还辛苦的让医教科用拒绝复印——经过交涉——部分复印——不予封存——匆忙篡改——再次提供”的手法,最终仍留下诸多无法解释的破绽!最可惜还浪费了杨浦法院审判员亲自去医院调查的国家行政资源。

4,一个谎需要一百个谎来圆!也必定会留下一百个破绽。更多破绽我们让专业律师、法官、医生来揭露其篡改真相!

如此诸多的证据面前,我希望李国华院长能够去了解一下整个篡改事件,因为我不敢相信作为人大代表的李院长会袒护和容忍这样的行为在医院发生,如能在“诚信”的基础上得到院长的回复,令到事件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本人将万幸之!

                          此致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伪造遗书还是捏造病历?到底谁在说谎?
 
    要知道,无论谁造了假,遗嘱还是病历,都要负上法律责任。时至今日,诉讼已经半年,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各各自认为自己的证据“确凿”,谁都认为自己的举证是事实。那到底谁在说谎呢?而法院却对双方说我们“无法”判断。所以法定继承人率先提出对被继承人进行“既往行为能力”精神病司法鉴定,法院也同意了法定继承人的请求,现在材料已送鉴定中心……。
    我本人参加了法院关于遗赠纠纷案的四次旁听,最后的纠纷焦点是遗书人张梦兆是否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所写?正方出示了亲笔遗嘱与四位证人,证明亲笔遗嘱事实。反方出示了医院的病历说明,认为遗嘱人神志不清。听来似乎此案件并不复杂;笔迹鉴定可以确认是否亲笔,医院客观检验报告可以确认是否有遗嘱能力,如果事实没有矛盾,法院即可断案。但是为什么这样一场简单的遗赠诉讼,弄得如此复杂呢?这也真是需要大家思考的问题,以下是法庭诉讼中实际发生情况是如下:
     审判长:“遗嘱是否你父亲亲笔所写?”

     被告:“我们推测是有人把着他的手完成的”

     审判长“被告是否需要对亲笔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被告:“不需要笔迹鉴定,”

     原告:“请对方出示张梦兆患肝性脑病的诊断报告、用药记录、以及李、董两位在客观病历《医嘱单》中的诊治签名。”

     审判长:“我们法庭不是医学讨论会,病历真假与否法院无权组织鉴定。”

     原告:“那我无话可说,法院如果认为病历是真实的那就判决吧。”

    下面就让我们来听一听诉讼双方对亲笔遗嘱是怎样看法的?

   (双方陈述内容凭我记忆整理,如有遗漏,可以参照法庭笔录也希望双方及时给我补充,我对双方当事人的各执己见毫无兴趣,故本篇只是唯一,我一直认为医院病历真伪才是遗嘱真相的关键,有关病历真假论述,请看其它博客页文字。)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3楼奥林电脑夏雪

用户形象图片

:中國反腐維權網
职务:特约撰稿人
现居:
简介:葛树春: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会员,中国北方法制报特約撰稿人,特约记者,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2007年开始从事中国民间维权。本站与法制周末www.fanfucn.cn特别联动联动,图为葛树春与民间反腐第一人李新德在广州珠江合影。葛树春投诉邮箱:cnsossos@sina.com 法制周末、中国反腐维权网投诉邮箱fanfucn@sina.com
198915
去找葛树春你们
葛树春的网站 geshuchun.chinavalue.net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4楼奥林电脑夏雪

用户形象图片

还可以到我空间里去看看,有很多媒体的联系方法的,给媒体发邮件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5楼沅水清风

用户形象图片

可以打周老虎的假,不可以打医院的假吗?——法官的权力有多大?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6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举报信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司法机关:

举报对象: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捏造病情说明、篡改病历、违规用药、伤害病人。

举报内容:

患者张梦兆2008.4.3~2008.4.7在杨浦区中心医院住院期间曾写下亲笔遗嘱,医院为证明病人无法书写遗嘱的目的,故意违规用药伤害病人、篡改病历、捏造肝性脑病、神志不清,向杨浦法院提供伪证。

证据与事实:

第一,为了制造患者已经肝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的假象,在没有任何客观诊断证明患者血氨升高的事实病况下,在2008.4.7上午九点,患者临终前几小时,不惜以增加患者痛苦,以缩短患者生命的代价,强行违规注射谷胺酸钠,乙酰谷酰胺两种降低血氨的药物,本人有充分的医学证据证明医生的违规!(附件1)

第二,为了捏造患者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扰乱司法公正判决捏造《患者病情说明》。与客观病历矛盾,形式要件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定。(附件2)

第三,为了捏造患者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写遗书,在08.4.3《住院病史录》中;1,冒充诊治医生连续包揽全部签字2,主客观病历诊断内容不符3,在2008.6.10拒绝复印后三天重新打印签字篡改制作。(附件3)

第四,张梦兆实际入院时间2008年4月3日,医院为了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司法公正,向法庭提供伪造的2008年4月2日《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附件4)

第五,为了配合其它篡改病历内容,护士集体重新抄写篡改《监护记录》,两份护士记录内容严重矛盾;同一个时间、同一个护士《护理记录》2008年4月4日晚上11:00记录着“患者神清”,同一个护士在《监护记录》2008.4.4晚上2008年4月4日晚上11:00却记录着“患者神不清”,五张《监护记录》连续签字痕迹昭然若揭。(附件5)



病历证据附件:

附件1,2008.4.3-2008.4.7《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一共五张

附件2,《患者病情说明》一张

附件3,2008年4月3日《住院病史录》一共九张。

附件4,2008年4月2日《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一张,

附件5,2008年4月4日《监护记录》五张,

附件6,2008年4月4日《护理记录》一张,做比对参照用。

附件7, 2008年3月8日《住院病史录》作为2008年4月3日《住院病史录》真伪比对参照用。

举报诉求:恳请司法部门对以上弄虚作假的篡改病历以及致人伤害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并对病历进行司法文检判断病历真伪:对附件3进行电脑病历的打印时间、硬盘数据篡改 ,连续签字。对附件4的签名进行笔迹真伪鉴定。对附件5的签字进行连续笔迹鉴定。

本人对以上举报的充分证据与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S.K.CHEUNG(患者弟弟)香港身份证:H401815

举报人:KEELY.CHEUNG(患者妹妹)英国身份证:HA0586227

电话:37727221,手机:13817573328

网页: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电子邮件:telltrush@sina.com



下面36张病历是原告在医院没有准备情况下,2008年6月10日突然前去复印的病历:

《住院病史录》2008.3.8-2008.3.24................................. (真实的)

《一般护理记录单》................................................(真实的)

《临时医嘱单》....................................................(真实的)

《长期医嘱单》....................................................(真实的)

《疾病诊治委托书》................................................(真实的)

《入院小结》......................................................(真实的)

《首次入院记录》..................................................(真实的)

《疾病诊治授权书》................................................(真实的)

《入院记录》......................................................(真实的)

《护士长评估单》........................................... ......(真实的)

 以上病历的内容全部真实,.......................................(一共36张)

 以下病历是医院提供的伪证:

《患者病情说明》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1张(杜撰的)

《住院病史录》(08.4.3-08.4.7.)...............................9张(篡改的)

《监护记录》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护士...........................5张(重写的)

《意外事件告知书》杨浦区中心医院伪造的.........................1张(伪造的)

                                               (一共16张)

                                       -----------------

                                      (扣除重叠病历)病历总计53张:



2008.12.12——本人与院长办公室闵先生的电话内容:

闵:“你寄来的信我们讨论过,本院不对任何私人来信答复任何问题”。
我:“由于病历上盖有你医院的图章,对病历的真实性应该有个说法吧?”。
闵:“我不会回答任何私人关于病历的事情,只回应司法部门的询问”。
我:“你可以看一下《患者病情说明》和《住院病史录》做个回应行吗?”
闵:“你不要再问我了,我再重申一遍,我不回答任何问题,你可以去找司法部门。”
我:“病历是贵院出具的,我要求你们确认一下病历的真实性,都可以不说吗?”
我:“难道除了司法解决没有其它更好的途径了吗?真是遗憾!谢谢你!” 

 (对以上电话内容真实负责)

 

其它详细事实证据链接:

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住院病史录》铁证如山!
杨浦区中心医伪造冒充《意外事件告知书》签字!
从医院病历复印程序制度分析当前医患矛盾成因!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7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详细见:致《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意见信

 为了告慰在天亡灵,为了让杨浦区中心医院对篡改病历伤害病人的行为给个说法?我明知维权之路何等艰难!但一切都是为了真相。如本案能够影响以及改变目前在中国医疗维权中的“折腾”现状,那么,即使把自己逼迫成“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我认为付出再多的精力也是值得的!在此感谢新浪博客给予的阳光平台,一支蜡烛的光芒是有限的,担万束光芒汇聚在一起的时候,“红阳光”必定能照亮任何黑暗的角落!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附件1  附件2:医院提供《患者病情说明》的证据作用:“无法书写遗书”(下图材料由对方提供法院)
 
 
简单逻辑:证据的强烈对抗下,遗嘱与病历必有一份是假货!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8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证据链”在诉讼举证中的证明作用

關鍵詞:誠信  楊浦區中心醫院 篡改病歷 喪盡天良 親筆遺囑  故意傷害 提供偽證  醫療腐敗  顧曉紅  李國華  李力  消化科  醫教科


第二幅(副主任李力签字的病情说明)


 

    我们知道《患者病情说明》是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诊断、治疗、行为后以及辅助影像、检验报告等材料,经综合分析后的总结说明文字。与《患者病情说明》环环相扣的证明材料可由首页、住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记录、各种同意书、手术及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等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所以从医学意义上讲,无论其中哪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将无法反映病人的完整的“病情说明”。

    如果从诉讼法的角度讲,一份病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必然牵涉医各个医、护、药、技、财等部门,而其中的医生医嘱、检验报告、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有关药物、付费单据、甚至医生值班记录内容必须与《病情说明》相链接,也就是说病历与病历、病历与单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一份与其它客观病历内容相矛盾的“孤证”,如果不是一份凭空捏造的伪证!也是一份毫无证据作用的举证材料,任何间接证据只有当它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时才赋予它的证明力。

    以上文字虽是一面之词,但我还是欲请教李力主任医生,关于你出具的《患者病情说明》证明患者在“2008.4.4起已经患肝性脑病、无定向能力……”产生的几个疑问?望你能诚信的予以答复;

(下面指在是2008.4.6前记录患者全部情况的53张各类主客观病历)

第一,为什么患者全部53张病历中没有任何关于“肝性脑病”的客观检验报告?

第二,为什么患者全部53张病历中没有任何关于“肝性脑病”的用药诊治记录?

第三,为什么患者全部53张病历中没有任何关于“定向能力”丧失的文字记录?

第四,为什么患者全部53张病历中没有任何关于“肝性脑病”的证据链接材料?

第五,假如上海精神病研究所经过司法鉴定对《说明》不予采纳你如何解释呢?

第六,根据医学常识:神志不清、肝性脑病、对答不切题、呼之反应迟钝、无定向定位能力的患者还能够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吗?李力医生你是专家,你能够诚信说明一下吗?

 

(如果杨浦区中心医院的医生能够看到本网页,劳烦你们帮助一下,稍作说明好吗?谢谢!)

 

 

 

[url]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url]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9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病历的动机是什么?——答网友问

(希望广大医护工作者站在医生的立场上多多发表自己的诚意见解)

關鍵詞:誠信  楊浦區中心醫院 篡改病歷 喪盡天良 親筆遺囑  故意傷害 提供偽證  醫療腐敗  顧曉紅  李國華  李力  消化科  醫教科 

网友【万古霉素】问:能告诉我医院篡改病历的动机是什么?这张遗嘱和医院有什么关系?

网友【檐下风铃】问:即使病历是经过修改的,也仅仅是医疗管理违规,是卫生系统行政处理范围,和你的遗产官司没关系?

【博主的回答】:你们问的非常好!我估计也是目前做过篡改行为的医生最希望我来回答的问题;回答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对“证据”有怎样的说法。病历中的篡改事实(名称、签字、内容、公章、)这叫“法律证据”。医生到底与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篡改行为对医生带来多少好处?这叫作“价值证据”。行为人无法抵赖的证据就叫做“事实证据”。法官最理想判案的依据就是“事实证据”,但在现实的诉讼中,欲达到理想境界的并不容易,世界上两******律体系对此都有过很多的分析,说远了。

    一般来说,律师们对“事实证据”兴趣不大,对“价值证据”更是嗤之以鼻,因为在诉讼中,往往当事人一方为了自身利益,向法庭举证诸多的“价值证据”,而且说的天花乱坠、声泪俱下,本案也不例外。对律师来说;打官司就是打“法律证据”,如果法律文明规定;篡改病历、提供伪证属于是医生职责范围,或一方举证材料仅仅是“价值证据”,这对律师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灾难”!对法官来说也是如此,但与律师区别的只是法官是球场的裁判者,必须中立,而律师是球员的教练需有明确的立场。

    一般民众(网友)大都关心的是“价值证据”,因为“价值证据”的趣味性和故事性比较强,但今天更多的事实是,在法律证据面前已经无法抵赖的情况下,或用“价值证据”的稻草来反诉一下,实在也是医院的无奈选择,但我可要告诉大家,专业的法官、鉴定师、律师可不是那么容易忽悠的一群!

    回到问题;我们发现,杨浦区中心医院在本案中的行为岂止篡改、伪造那么简单!医生到底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那么的丧心病狂?其实医生自己最清楚,对“本案的价值证据”我可以用数十万字的报告文学来说明医生为什么要篡改病历、提供伪证、故意伤害!但如同我上面所说,“价值证据”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证据”认定的意义并不大,实在要写,或许让【万古霉素】【檐下风铃】来写更准确!

    我希望大家知道一个真理;任何医生都不会无缘无故的去篡改患者的病历,更不会无缘无故的去做一件违法冒险事。犹如问一个贪官;“你为什么要冒险去贪钱?”一样无聊,也犹如我们弟妹为了要查清事实真相让哥哥在天之灵安息,不惜去“滚钉板”道理也是一样的。希望【万古霉素】【檐下风铃】对我的答复能满意。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0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篡改病历事件与网友“笑一声”的论坛对话

暨杨浦区中心医院是否篡改病历提供伪证?

(希望广大医护工作者站在医生的立场上多多发表自己的诚意见解)

關鍵詞:誠信  楊浦區中心醫院 篡改病歷 喪盡天良 親筆遺囑  故意傷害 提供偽證  醫療腐敗  顧曉紅  李國華  李力  消化科  醫教科 


“笑一声”原文资料如下:



  笑一声:原文发表于 2009.1.12 16:20

  笑一声:电子邮件:xiaoyishenggd@sohu

文件来源:社区首页  -> 搜狐社区  -> 华东校园  -> 上海学生会

 

http://sh.xy.club.sohu.com/r-zz0106-133741-0-22-900.html

论坛对话如下:


笑一声:首先说明,我曾经接触过肝性脑病的患者,还有,我不是这家医院的。
本博主:论坛是开放的平台,谁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我本人也在医疗检验设备行业工作多年,我们的沟通或许更加容易,你对本案的关心,我首先表示由衷的感谢!

笑一声:对于你的第一条疑问,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包括医疗最发达的美国、日本)都不可能出具肝性脑病的客观检测报告,因为根本就没有,肝性脑病是一个临床诊断,是患者出现了扑翼样震颤+定向障碍、精神障碍等等做出的诊断(记不太清楚,大概是这样。)

本博主:肝性脑病(以前称肝昏迷)它是否需要客观的检验报告?我们之间争论该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毕竟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庭出具的53张各类主客观病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系统,有大量事实可证明,医院的行为并非你说的“无的放矢”,而是确凿无疑的故意伪证行为,在这里篇幅有限,三言两语难以展开,我相信总有一天会53张病历将在法庭上充分的进行阳光认证,一切让事实来说话。该份《病情说明》如果呈上去的单位是“中国医学科学院”仅作病例研究之用,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杨浦区中心医院出具的该份《病情说明》在向法院提供全部证明材料目录说明中已经明确说明《患者病情说明》的证据作用是;“患者无法书写遗嘱”,这就非同小可了!由于篡改痕迹太恶劣和粗糙,这样一份东西不用放在发达的美国和日本去验证,就是我们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可以鉴定出正确的结果,你的疑问不难解决。

笑一声:第二,肝性脑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好像还没有特异的治疗方法,用药也都是保肝、降酶等,再说了,你贴出来的是临时医嘱,是医生开具的化验单和临时处理的处方,不是长期医嘱。

本博主:“笑一声”确是一个真正的“医生”,很清楚“肝性脑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意你的说法,“血氨”指数增高是渐近造成“肝性脑病”的诊断依据之一,就犹如血压高的患者并不不代表他即刻就是“动脉硬化”一样,也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但不知到为什么,医院在2008.4.7患逝世的当天还对患者抽过一次血,检测项目就是“血氨”,但蹊跷的是我们却在全部53张病历中怎么翻箱倒柜都无法找到那唯一的“血氨”报告?很明显,杨浦区中心医院的医生比你“笑一声”的思考要缜密仔细的多,医院认为,依靠2008.4.7之前53张病历中没有任何检测报告,没有任何治疗“肝性脑病”药物的记录,仅仅用保肝药物的记录来证明患者已经患“肝性脑病”,感觉不踏实,所以签字医生为了达到能够证明患者铁板钉钉的“肝性脑病”,竟然在2008.4.7逝世当天还肆无忌惮的故意做了一些动作……,这些暗箱操作下行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法庭下,能够遁形吗?古人说的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好自为之吧!

笑一声:第三,对于患者的定向能力,不是精神专科的医生很少能够准确描述,所以才要检查、会诊以明确,要不你又要说医生草菅人命了。就好像让一个修空调的去修理冰箱,他虽然知道冰箱大概坏在哪里,但却说不清楚。

本博主:没有完全听明白你的意思,你是否想说,如果不是精神病科的专业医生,即使出具了经过调查证明是不真实的“患者在2008.4.4起神智不清、无定向定位能力、呼之反应迟钝……”也不犯法?没有通过法律知识考核的律师,即使诬陷某人“强奸妇女”也不犯法?一个不会修冰箱的人,不知道冰箱坏在那里,但又出具了冰箱已经报废的证明给税务局企图偷税漏税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周正龙当然更不用为“假虎照”承担责任了,因为他只是一个农民而已。是不是这个意思?

笑一声:第四,患者的意识状态是变动的过程,是间隔发作的,医生在9点问它一些问题,他可能答不清楚,但可能9点半就知道该怎样答,也许这个时候写了遗嘱并不奇怪。让医生或者护士每分每秒都守在老人身边检查他意识状态,老人不发火你们家属也要发火了。

本博主:遗嘱事实已经毋须讨论,如果杨浦区中心医院医生早一点与你一样明白事理的话,伤天害理的事情也不敢去做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实真相司法鉴定机关自有说法。《患者病情说明》《监护记录》《住院病史录》《法庭调查医生的笔录》等病历,都铺天盖地记录着的“神智不清、肝性脑病、无定向力、叫他没有反应……”到了今天,大是大非岂能如此轻描淡写!你也或许有兄弟姐妹吧?篡改病历、提供伪证、故意伤害谁做了,都就是要承担责任的,你说是吗?

笑一声:第五,病情说明在医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格式,和诊断证明完全是两码事,只是让需要《病情说明》的人对老人的病情有一个了解,这份说明不需要盖医院最正规的章,不具有法律效应,类似的不严格的说明在各行各业都存在。

本博主:“类似不严格的《病情说明》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你说的也太白了!“《诊断证明》和《病情说明》是两码事,后者是可以随便写的,是没有法律效用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样的辩护词,请你千万不要在法庭公堂上说,因为只是侮辱法官智慧、藐视法庭神圣。在伪证行为的事实下,不管你盖的是医院院部的公章还是医教科的公章,或盖的是消化科的诊疗章,该份《病情说明》还是伪证!区别的只是承担责任轻重不同而已。尊敬的“笑一声”网友,你作为医生今天为医院辩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不能背离仁心和医德。原本一桩简单的民事纠纷诉讼,今天演变成了一场“是非黑白”的真假伪证案件!为什么?

就是为了这一张不严格的《病情说明》杨中心医院动用了消化科几乎全部的医护人员,并牵连了医教科、档案室,直至医院的院长。

就是为了这一张不严格的《病情说明》使得本案在法院反复的争辩诉讼竟达一年之久!它浪费了法院审判员的多少精力!消耗了国家的多少行政资源!

就是为了这一张不严格的《病情说明》上海市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为一个过世近一年的亡人进行“缺席既往精神病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技术难度之高属全国罕有!它耗费了鉴定人员多少的心血!

就是为了这一张不严格的《病情说明》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大是大非面前逼到无法妥协的境地,随着病历真相的展开,更触动了患者弟妹亲戚们的多少情感伤痛!

如果真的象“笑一声”所说的;“类似不严格的《病情说明》在各行各业都存在”,那么我们怎么“笑一声”出了,势必令到整个国家在哭!整个民族在哭!老祖宗在哭!温总理也在哭啊!我在医疗行业浸润多年,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笑一声”,在全国大部分的医院,特别是上海一些负责任的大医院,出具如此粗糙和不严格的《病情说明》,绝无仅有!还是高强部长说的好;“医疗腐败不是谋财害命,是什么?”。
笑一声:第六,不知道你放这个帖子的目的在哪里,但从你的描述中“伪造”“篡改”“捏造”等字眼不断冲击着读者的眼球,在没有把事实搞清楚前,这样说是很不负责任的。
本博主:请看我的文章《为什么要把病历放在网上》一文,或许你会明白了。我在网上举证的“伪造”“篡改”“捏造”,我可以告诉你,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的医生何惧所有?全国每年有数万起篡改病历案件在法院起诉,即使千辛万苦“滚钉板”查出了医院篡改病历的事实,但我们还是罕见有犯规医生真正受到处罚,可以说医生们眼皮都不会动一下,况且眼球了。

但本案并非医疗事故,过失撞人是“交通事故”,故意撞人是“犯罪”,过失可以谅解,故意岂能姑息!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写着是;“老鼠药(甲胺磷)中毒者遗嘱无效”,那结果还能想象吗?今天,我刊登的证据和事实如有半点虚假和不实,我不仅要对杨浦区中心医院负责,更要对司法鉴定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负责,最大的还要对去世的哥哥负责!(博客中我和我妹妹有真名真姓以及电话邮件)

笑一声:第七,现在书店里大把的医学教科书,花一个小时把相关章节浏览一些!

本博主:谢谢你的指导,“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文明社会的体现,辱骂和诽谤无人会惧怕,”这是我对全国众多医患纠纷诉求者的忠告。我对杨浦区中心医院出具的53张的病历,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将反复认真的去核查,还多次送上海的肝胆科专家医生进行咨询,刊登在网上的所有举证材料,做到有凭、有据、有理!尽管如此,我更期待的是希望杨浦区中心医院的院长——李国华,以及我哥哥两次入院直接负责诊治的主治医生——顾晓红主任进行直面交流。因为我相信我们上海医疗行业的大部分医生和护士的道德风尚还是值得信赖的,本次的伪证事件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会来说只是个案!

最后我有一个私人问题想知道;你的网名“笑一声”笑的路途可真是遥远啊!从广东笑到了上海,还笑到了杨浦区中心医院……,是否可以像我一样,大家公开的笑到台前来进行交流。

网页连接: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1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您有什么话想对总理说,您有什么建议想给总理听,欢迎您留言。
点击进入【留言板】

http://lianghui.china.com.cn/2009lianghui/node_7060254.htm

关键词:诚信  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丧尽天良 亲笔遗嘱  故意伤害 提供伪证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李力  消化科  医教科

 

我和总理说几句心里话

敬爱的温总理:您好!
    惊见人民网刊登《与总理说心里话》栏目后,我欣喜万分!您老虽日理万机,还心系人民!对百姓之厚爱、有口皆碑、冠绝千古!今天能与你说几句心里话,受宠若惊了!
    以下内容若令您老情绪不悦,我深表歉意。事件发生在去年上海,我哥不幸查出癌症,虽经医治,终在2008年4月7日于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逝世,生前在医院留有亲笔遗嘱一份,后因遗嘱真假纠纷在2008年5月于上海杨浦区法院进行了诉讼和调解,本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民事纠纷案,遗嘱真假经法律程序认定,案件即可了结。

 本人是遗嘱人的弟弟且疾病诊治委托人,故参加了关于遗赠纠纷法庭辩论的四次旁听,随着诉讼的不断展开,我对双方在法庭举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特别是杨浦区中心医院提交的病历证据,疑惑颇多!首先是杨浦区中心医院利用医院本身的强势地位,兴师动众的纠集消化科、医教科、档案室等众多医护人员合谋去篡改病历向法庭提供患者不能书写遗嘱的举证证明!由于篡改和伪造手法粗劣,破绽百出,而且病历内容与亲笔遗嘱事实产生的强烈的证据对抗,最终令到法院合议庭也无法认定病历是否真实,事实上医院伪造病历的事实已经无法抵赖……其他详细内容请看我呈送该院院长的信件)。

在此情境下医院不但不思悔改,最后还胆大妄为的将病历伪证提供给上海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企图诬告遗嘱人已经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以进一步掩盖医院出具伪证的事实!更有骇人听闻的是医院为了证明患者无法写遗嘱的假象,竟然在患者身体危重且痛苦万分时还伤天害理做出一些不可见人的勾当!把原本一桩简单的民事纠纷诉讼演变成了一场是非颠倒的真假举证案!在大是大非面前逼使到双方当事人无法调解的地步,也因此触动了患者弟妹以及亲戚们的情感伤痛!

由于医院的篡改伪证行为,它极大的浪费了国家原本已经非常缺乏的医疗资源!也使得本案在法院反复争辩诉讼竟达一年之久!它消耗了国家的多少行政资源!浪费了多少社会资源、司法资源!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今天杨浦区中心医院所做的“篡改伪造”错误行为,其实就是胡锦涛主席曾经指出的“不要折腾”的最好诠释!温总理是否同意我的说法?

但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毕竟我们上海从来具有优良的革命传统,具有司法公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传统,对遗嘱真伪事件的公正判决,很快就能揭晓,我更相信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在事实证据面前,一定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向患者的弟妹作一个交代,向遗嘱继承人作一个交代,而免于另一场更加消耗巨大资源的“故意医疗行为”事件的诉讼。

请温总理看了我的信件之后,千万不要为此而难过,因为我本人对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从来没有失去过半点信心,只是希望通过本案的实例,让一些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的医生起警示的作用!我们共同愿望是把维系十三亿人民身体健康的我国医疗事业办的更好!我本人在医疗行业浸润多年,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温总理,全国大部分的医院包括上海,如此为一件普通民事纠纷而去故意篡改病历,向法庭提供制造伪证的行为,绝对罕见!而且我从实际的工作中了解到,我们国家大部分的医疗工作者道德品格是良好的。但我今天还是要趁此机会大胆的向总理提两条建议,一,增加医护人员的收入,让医护人员在作出奉献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二,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切记!必须要彻底消灭目前医疗行业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医疗体制!而最终消灭医疗腐败!“医疗腐败不是谋财害命,是什么?”,爱之愈深,恨之愈切其实是我目前内心的真实写照,以上建议如有不敬之处,望总理原谅!最后

           祝温总理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此致敬礼!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2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公平公开●实事求是 ● 诚信对话

致杨浦区中心医院李国华院长的第六封公开信

(希望广大医护工作者站在医生的立场上多多发表自己的诚意见解)


關鍵詞:誠信  楊浦區中心醫院 篡改病歷 喪盡天良 親筆遺囑  故意傷害 提供偽證  醫療腐敗  顧曉紅  李國華  李力  消化科  醫教科

致楊浦區中心醫院李國華院長:你好!

從第一封信送达你亲启至今,已經數月,但終未答覆,今天,與本案有關聯的醫生以及你院長如能在網絡上閱到本信件,大家是否可以認真的去重溫一下貴院曾經向楊浦法院提交的53張病歷,如能回復,甚幸!

鑒於2008.4.3的《住院病史錄》中存在的諸多疑問:一,違反三級查房簽字制度。二,主客觀病歷簽字不相符。三,冒充其它主治醫生簽字。四,一氣呵成包攬全部簽字。五,與客觀病歷內容相違背。六,無客觀檢驗報告為依據。(更多疑點內容請看我博客其他文字)

又鑒於偽造一份《住院病史錄》的流程是;醫教科首先拒絕複印——檔案室銷毀原始病歷——主任醫師合謀指示——進行電腦重新打印——董敏思連續偽簽——篡改捏造內容——三天后呈交楊浦法院——作為推翻遺囑的反證——而後將材料送至司法鑒定——而你院長默認——最終推翻遺囑事實!

你我都非常明白,整個偽造流程,如沒各部人員的協作合謀,三份面目全非的《住院病史錄》《監護記錄》《患者病情說明》豈能輕易完成!其中簽字或蓋章證據記錄的製作偽證人和部門有;消化科主任顧曉紅——副主任李力——小醫生董敏思——護士夏豔等六位——檔案室負責人——醫教科負責人——包括醫院院部的默認。我要在這裡問一句!僅僅是為一樁普通的民事遺贈糾紛案,而非一般的醫療事故,貴院竟然會興師動眾的合謀去做一件如此見不得光的傷天害理之事!至今令我百思而不得其解?

一個謊言要一百個謊來圓!且必留下一百個破綻!53張病歷的真相與事實已經很明白,楊浦法院和上海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對貴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說明》中認定患者“2005年4月4日起神智不清、肝性腦病……”最後的認定結果是如果?大家心裡都已經明了。實際上53張全部的病歷就是放到全世界的醫學鑒定中心去做司法鑒定,“患者2005年4月4日起神智不清、肝性腦病……”子虛烏有的篡改記錄也是絕對不會成立的。事到如今,如果醫院認為即便是把病歷篡改了,向司法機構提供偽證了,就是傷害你哥哥了!你又奈我醫院如何!如此,那我只能希望在天之靈的哥哥能夠原諒,作為弟弟我應該做的也都做了,安息!

如事實並非如此且李國華院長的心情與我一樣,都急切的希望能把“篡改、偽造、傷害”事件的真相弄一個水落石出,也籍此對“偽證事件”向公眾向醫生以及向患者的弟妹有個澄清和交代,那我們就讓專業的律師、法官、醫生、刑偵人員以及其它司法手段,徹徹底底的將貴院提交法院的53張病歷進行調查,畢竟人命關天!我也希望李國華院長給予大力的支持和合作。事實上我對我們的社會普遍存在的公平、公正、道德、善良的文化價值從未失去過信心。今天的信件如能得到院長的“誠信”回復,將感謝之!           

                                 此致敬禮!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2009-01-18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3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關於醫療“潛規則”與總理說幾句心裡話 
以盈利為唯一目標的醫療腐敗讓人觸目驚心!“潛規則”黑幕下,醫患雙方誰能倖免?   

關鍵詞:誠信  楊浦區中心醫院 篡改病歷 喪盡天良   故意傷害 提供偽證  醫療腐敗  顧曉紅  李國華    消化科 

   
敬愛的溫總理:您好!
    本人系香港居民,從業於醫療行業。當我看到人民網《與總理說心裡話》欄目後激動不已!總理雖日理萬機還心系人民,對百姓之厚愛有口皆碑!能與您老說幾句心裡話,太高興了!事情是我哥去年不幸查出重疾雖經醫治終在2008年4月7日在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逝世,生前在該院病床留有親筆遺囑一份,我雖非遺囑繼承人,但我是疾病診治委託人,我在該案件的旁聽過程中愕然的發現,原來上海楊浦區中心醫院竟然動用了消化科、醫教科、檔案室等讓眾多醫護人員合謀對病歷進行篡改,目的僅僅只是為了誣陷“患者不能書寫遺囑”!

    更駭人聽聞的是該醫院還為了製造患者是“肝性腦病”的假像,不顧身患重疾痛苦萬分的病人感受,慘無人道的還做出了故意違規用藥殘害生命的方式以達到醫院不可告人的可恥目的!由於該院的篡改病歷的手法粗糙低劣、漏洞百出!因而為了進一步掩蓋其犯罪事實,醫院還藐視國家法律竟然膽大包天的把如此粗劣的偽造病歷送上海楊浦法院和上海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作對抗舉證與誣陷材料。今天司法鑒定報告已經完成,醫院對患者是“神經病”的誣陷,必將給鑒定報告結果所否定。

    由於醫療行業普遍存在的“潛規則”才使得原本一樁簡單的民事糾紛,演變成了一樁黑白對抗的犯罪案件!由於醫院的“潛規則”,它不僅造成國家行政資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還嚴重傷害了病人以及弟妹親戚們的感情!由於該院的“潛規則”使得法院對本案的證據質證近乎一年,至今是非黑白還未有最後結果!這一切,是我想起胡錦濤主席曾千叮萬囑的對人們說;“不要折騰”! 但楊浦區中心醫院,今天卻偏要與主席反其道而行之!

    今天的心裡話望總理毋過掛念!隨著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隨著的司法鑒定報告的公佈,我相信上海的司法機關一定會對楊浦區中心醫院的殘害病人事件作出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調查程序。其實上海從來就有公權為人民服務的光榮傳統。最後恕我向總理勸進一言:“我國醫療體制中以盈利為主要目而產生的嚴重醫療腐敗已非改革不可了!請總理予以關心,我代表千千萬萬的受害者親人家屬謝謝您老人家了”,其實上海大部分醫護工作者們的醫德品行還是好的,以上信中所描述的實情——偽證、篡改、殘害竟然也能成為醫院創利的“潛規則”,這種無良行為,希望只是個案!                            

                                 

                               最後祝溫總理

                                             身體健康、工作愉快!


寫信人:SKCHEUNG(本人對信件內容事實負全部法律責任!)

網頁: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電子邮件:telltrush@sina.com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4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真名举报——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漠视国法残害患者!

关键词: 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丧尽天良  故意伤害 提供伪证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消化科  医教科

本案不属于一般的医疗过失纠纷,是杨浦区中心医院为了诬陷病人不能写遗书而对患者故意伤害的恶性事件!我在这里疾呼并欢迎广大存有正义感的同胞都来关心和监督本案的后续发展,沿着本案的后续发展轨迹,逐渐理清医患矛盾所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通过本案的现实案例来探索中国医患矛盾真正的郁结在那里?更希望全国人大、政协、中央及地方各媒体报章亲来调查采访,我深知一家之言定有偏颇,解决医患纷争最终还是要依靠法理来完成!我更祈盼着本案能成为全国最公平、公正、公开的典范第一案! (我备有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确确凿凿的病历证据。我在此郑重声明:我对发布的所有言论以及所有证据事实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司法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违法事实】

1,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伪造、匿藏、销毁病历以及为制造伪证对患者进行违规用药残害病人!

2,向上海杨浦区法院、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伪证材料,掩盖医院罪行扰乱司法公正!

【违法目的】

诬陷患者肝性脑病、神智不清、无定向能力,以证明患者“无法书写遗书”。

【举报证据】

第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在没有任何客观诊断报告证明患者因血氨升高而至肝性脑病的情况下,于2008.4.7上午九点丧心病狂的强行给患者注射“谷胺酸钠,乙酰谷酰胺”对子虚乌有的肝性脑病进行降血氨所谓的治疗,漠视法律、罔顾生命!

第二,该院消化科、医教科、档案室众多医生集体串谋作案对《患者病情说明》《住院病史录》《监护记录》以及《法庭调查报告》进行匿藏、销毁、捏造、篡改、伪造!

第三,杨浦区中心医院伪造《病人陪护及意外事件告知书》。

【举报诉求】

由于杨浦区中心医院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患者的生命,伤害了弟妹们的感情,为维护社会公义,告慰亡灵!我恳求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上举报进行司法调查,作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裁决,并要求该院对自己所做伤天害理之事向受害者家属以及弟妹予以公开的道歉!

【本人声明】

对以上举报内容的全部证据事实以及对司法调查、司法判决和司法鉴定结果负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证据见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庭提供经过的《患者病情说明》《监护记录》《住院病史录》《法院调查笔录》以及未经篡改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等全部53张病历以及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词、亲笔遗嘱等……)

 

举报人:S.K.CHEUNG(患者弟弟)香港身份证:H401815(1)

举报人:KEELY.CHEUNG(患者妹妹)英国身份证:HA0586227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5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2009年4月7日哥哥周年祭——

二十问杨浦区中心医院李国华院长和顾晓红主任!

即便是“安乐死”也不是指让医生安乐而病人痛苦的行为!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悲痛话题实不愿意多谈,医院故意伤害是所有亲人都难以承受的!今天,哥哥逝世已经周年,清明上香时我只能对哥哥说;“唯有天堂没腐败,凡间纷乱却依然”。孰真孰假?孰善孰恶?正由于杨浦区中心医院伪证的出现,诉讼在强烈的证据对抗下举证、质证、认证、鉴定,几乎“折腾”了近一年,至今未结……。

    可告慰的是,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所的《既往精神病行为能力鉴定报告》已过几个月的反复核实终于完成,对杨浦区中心医院提交的普天盖地的“神智不清、肝性脑病、呼叫无应答……”等鉴定材料,最终在不予采纳的结论下露出了“一派胡言”的真面目。

    生死有命、天意注定,我们弟妹亲戚并不为哥哥英年早逝而无法释怀。只是当我发现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庭提交的《住院病史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中赫然记录着2007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强行给哥哥注射了“谷氨酸钠”!下午五点离开了我们!对医院如此伤天害理的行为,众多医疗专家看了病历后无不感到惊愕!无不为医疗行业感到羞愧!我本人也从事医疗行业工作多年,至于医院为什么要去做那不可告人行为的法律推断,我在这里不便多解释!但仅从医学上来举证,53张病历凿凿在目、铁证如山!该材料终究将送上一个不受任何干扰的“医学会”来鉴定其犯罪的事实。(53张病历其中三份是经过部分篡改的,而其它都是病人客观真实的病历)作为弟弟,今天也只能与天长叹:“弟抗腐有心,却救兄无力啊!”弟妹们已经承诺;“一天真相不明,一日诉求不息!该做的绝不会逃避!”

    清明时节,先人在上,在慎语勿谎下今借问杨浦区中心医院院长李国华和主治医生顾晓红主任,就针对杨浦区中心向法庭提供的全部53张病历事实,提出以下二十个问题;

第01,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抽静脉血查“血氨”行为是患者来医院的唯一记录是吗?

第02,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注射“谷氨酸钠”、“乙酰谷酰氨”也是唯一记录是吗?

第03,2008年4月7日上午查体记录;血压、尿量、肾功能、呼吸等实际情况医生知道吗?

第04,2008年4月6日患者是为什么原因要做导尿管手术的?请问主任顾医生是否不清楚?

第05,全部53张病历中都没有任何“血氨”升高的客观报告检验下何能注射“谷氨酸钠”!

第06,2008.4.7在尿少、无尿、肾功能衰竭等其它禁忌体征记录下何能注射“谷氨酸钠”!

第07,消化科、医教科、档案室多位医护人员集体合谋进行的篡改事件与你院长无关吗?

第08,既然病历是过去事实的记录,为什么在患者逝世两个月医院还拒绝给予复印呢?

第09,如存档病历一早就是“肝性脑病、神智不清”那漏洞百出的《病情说明》有意义吗?

第10,李院长你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对如此粗糙低劣的病历篡改痕迹就真的无法辨别吗?

第11,我请教李院长,妇孺皆知的假货,怎么就够胆能送法院举证与司法部做司法鉴定呢?

第12,为什么当法院对《病情说明》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时签字的主任医生却避而不见呢?

第13,为什么当法院对遗嘱事实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时医院却让一个非主治医生胡乱瞎说呢?

第14,当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对病历产生疑惑希望召开“听证会”时顾主治医生却离开了?

第15,诉讼案中贵院提交法院病历的举证目的,李院长顾主任不会真的什么都不知道吧?

第16,医院集体篡改病历目的仅为一件与医院利益毫不相干的诉讼,院长你也能容忍吗?

第17,医患矛盾应在公平的司法程序下进行沟通解决,而不是比谁的社会关系,你同意吗?

第18,医疗腐败其实患者和医生都是受害者,我不明白为什么院长对本案举报却之置不理?

第19,本案不是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医疗疏忽,本案是医疗腐败、医疗故意,你同意吗?

第20,以上问题希望两位领导给予回答,本人对53张病历以及举报内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备注:遗嘱纠纷双方都是哥哥的亲缘且不是主治医生,故此伤天害理事件不会也没有能力参与其中!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2009.4.6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6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医疗腐败——医院和患者同是受害者!

“消除医疗腐败取决于建立监管制度,减少医患矛盾取决于诉求渠道畅通”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致全国所有关心本案的有关部门及广大网友:

    我哥在无任何客观检测证明有“高血氨症”的情况下且已肾衰、无尿、高血钾症的病况,杨浦区中心医院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在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强行给予注射“谷氨酸钠”,患者当天去世!今天的不幸事件不仅我们所有亲戚和弟妹不愿意见到,我想作为杨浦区中心医院也同样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医疗腐败造成的结果最后谁都不会是赢家!患者输掉的是身家性命,弟妹失掉的是至亲至爱;而医院毁掉的是道德和良心!今天,在大量事实证据下,医院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及时地、全面地承认错误事实并彻底反省以及保证类似事件的永不发生,这样才能让已死去的亡灵得到瞑目和安息!

    而本案中,杨浦区中心医院在事件发生后,不仅不思反省予以承认错误,而是变本加厉的继续篡改伪造病历、向司法机关以提供杜撰的伪证,污蔑病人是“神智不清”的精神病患者,继续损害患者亲属的情感。杨浦区中心医院不顾病历中白纸黑字已经存在的事实,不顾大量法律证据所认定的物证事实,继续向司法机关提供毫无客观性证据价值的篡改伪造的举证材料。杨浦区中心医院依仗自己在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绝对强势地位,拒绝参加听证会、拒绝回答亲属对病历提出的疑问,患者的主治医生逃避责任且拒绝司法调查、动用医教科、档案室以及众多护士集体进行匿藏、销毁、篡改,让一位非主治医生(小医生)向法庭杜撰调查笔录,医院用诸多手段继续来对付悲痛之中患者的弟妹!

  我们说,医院应该把努力的方向集中到医疗技术的严谨上,行医态度的仁诚上,而万万不应该利用强势地位来推脱本应承担的责任。医患和谐取决于医德,取决于诉求渠道的畅通,这种人为地制造扰乱司法公正的做法,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也使得中国整个医疗机构因此而完全丧失应有的公信力!

  但我坚信,正义和善良永远是我社会的主流!我希望本案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最终让本案的事实与真相告慰在天之灵的哥哥!

 

患者弟弟:  S.K.CHEUNG

患者妹妹:KELLY.CHEUNG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谷氨酸钠是什么?

谷氨酸钠是谷氨酸盐的一种,用于高血氨症所致的肝性脑病、肝昏迷及其他精神症状。根据2007年7月由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肝性脑病》中明确说明;谷氨酸钠注射液对少尿、尿闭、肾衰、大量腹水、高血钾症体征患者禁用!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凡医生皆知道患者在无尿、肾衰竭、腹水、高血钾症的情况下注射“谷氨酸钠”的后果是什么!肾衰无尿患者高血钾症状的出现与肾衰竭的血钠浓度有关。

我提出的疑问?

当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举证患者“肝性脑病、神智不清”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希望主治医生能在《精神病行为能力鉴定听证会》向公众做解释时,为什么相关医生却全部予以回避呢?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医疗行为”到底是“医命还是催命”? 我希望医院在阳光下向全世界做一个解释?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7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终于看到了《行为能力鉴定报告》!

2009年4月20日

“消除腐败取决于监管,减少矛盾取决于公正”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本项“过往行为能力”鉴定文件其实早在2009年2月23日已经完成,一个多月后当我们主动询问法院时方才知道鉴定报告早已完成并且告知:“该鉴定报告没有什么大的内容…………,至于你们申请需要复印鉴定报告以及知道其中内容的请求,我会另行通知你们来拿……(其它……)。

    反观哥哥的众多亲朋好友,几个月来都非常焦急的等待着司法鉴定报告的结果,因为大家知道,一份公正、公平的鉴定报告,对案件的是非真相会起到最关键的证据作用,毕竟司法判决依靠是“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我哥张梦兆到底有没有“肝性脑病”?写遗嘱当时是否有人把着他的手神智不清思维下完成的?这不仅关系到亡人意愿能否得到实现?继承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更关系到杨浦区中心医院有没有故意伤害、篡改病历等一些列大是大非问题。

    本案中杨浦区中心医院众多医护人员的多份病历都证明患者是“神智不清、呼叫没有应答,叫他没有反应、肝性脑病、无定性能力、无定位能力……”(近乎植物人)而且为了达到“遗嘱人不能书写遗嘱的目的”还在患者生命前最痛苦的时候给故意注射了所谓治疗肝性脑病的“谷氨酸钠”!面对如此强大的证明材料下,《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专家们又将作出怎样的鉴定结果呢?如此重大的是非曲直,大家无不翘首以待。一个多月来,由于知道了鉴定报告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故此我们反复的再三请求希望法院给予复印鉴定文件,让众人早日见到该份文件,事实上全世界都知道“没有什么大的内容”在法律上是“空口无凭”的。

    今天2009年4月20日,法院终于让我们见到了该份相见已久的鉴定报告正本文件!当我们再一次提出需要复印该份文件时法院告知;“本报告只属于一份《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认为“无法鉴定”的说明通知书,它不属于正式的《鉴定报告》文件且法院也不予采纳该份“不予鉴定通知书”,你们可以当作没有发生过所鉴定事件一样,故此该份《通知书》继续由法院保管,关于最后什么时候答应你们的复印请求,已经交由本案件的审判长另行决定通知你们……,由于今天我们“浏览”该份鉴定报告的时间稍感仓促,故无法把全文背出来,下面仅凭记忆抄录如下:

   ……“关于对患者过往行为能力鉴定事宜,根据杨浦区中心医院的病历记录:在2008年4月5日上午九点经医生查房发现该被鉴定人是肝性脑病、神智不清、无定向力…………,由于患者在2008年4月5日十二点后有(亲笔书写)材料以及证人证词,因此本鉴定技术研究所认为对被鉴定人“过往行为能力”的鉴定无法进行……(主要内容只能记得这些……)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杨浦区中心医院众多医护人员杜撰的《患者病情说明》《住院病史录》《监护记录》《法庭调查笔录》证明行为人已经“神智不清、肝性脑病、叫他没有反应……”白纸黑字下,《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却完全不予采纳、凭着自己的专业良心,坚持自己独立见解即“无法鉴定”!该结论要告诉大家一些什么?我们根本毋须用法律的咬文嚼字来解释,具有普通常识人都能心领神会。但我只是希望“另行复印通知”与“无法鉴定”的结果不要沾上任何关系!法院只有做好“公正人”的角色我们的社会和谐才能多一点。对法院迟迟不予复印《鉴定文件》的做法本案代理律师只等“无语”以对,而我却直面对法官说出自己的保留意见,希望广大网友也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有一个相当资深的律师,得知本案鉴定事宜的结果后清楚的说:“没有结论就是最好的结论啊!不予采纳在法律上是有说法的……,你在天之灵的哥哥今天或许也会露出一丝笑容!所以我们必须相信,善良与诚信始终是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本案的是非黑白、孰善孰恶?很快就会大白于天下了!” 最后我再次感谢“准确公正、独立客观”为宗旨的全国最著名的《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专家们!你们辛苦了!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8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网友(speedmusic)帖子:患者肝硬化肝癌晚期,出现全身多脏器衰竭,本身就必死无疑,跟使用谷氨酸钠有什么关系呢?

博主回帖:国家刑法对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已有明确的定义,即故意用非法的手段损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的客观要件是有没有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受害者身体状况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生命尊严不可侵犯,无任是伤害百岁老人还是初生婴儿其罪毫无分别。至于你的逻辑“本身就必死无疑”,我毋须浪费时间与你争辩,此言绝不会是一个有知识的医生所说。今天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明知患者没有高血氨症且身体已是肾衰竭、无尿、高血钾症的情况下,在明知绝对禁忌使用“谷氨酸钠”的情况下,主观故意对患者恶意强行注射!所有故意伤害的客观要件完全具备!希望你再次来论坛发表意见。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19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0楼尤斯埃马

用户形象图片

现在社会给你没有说法,你要做英雄给他一个说法,人人自保,没有良心在做事,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1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生命尊严岂可践踏,评析中国医疗腐败之缘由!

SKCHEUNG  2009.4.25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人人都会生病,人人都需要求医!医疗腐败侵害的是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一年来,正由于本案医疗故意事件的发生,在进行对案件的调查和诉求过程中发现,当今医生腐败之猖獗、诉求真相之艰难,令人感到难以理解!惊讶之余也产生了对医疗腐败问题的一些思考,又联系本人在医疗行业工作十多年的所见所闻,望与大家一起来探讨《中国医疗腐败之缘由?》今传首文开篇,如能共鸣,我将续之!不吝赐教。 

    本案是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集多个科室,众多医护人员共同参与的医疗故意伤害病人事件!在大量确凿证据下,本案毋须采用医院责任举证倒置的程序!就能让一切事实与真相说明。其实从本案的案例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真正由于医疗技术原因、非主观过失原因而产生的医患矛盾比例不是很高。如果我们的代理律师工作环境再好一些,卫生部门对下属医院的监管再严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中再公正一些,我可以肯定,大半以上与腐败无关的医疗过失纠纷会大大的降低或者根本就不会发生。所以说,当前医患矛盾的严重激化,其关键点并不在医患关系的本身。

    做医生的可绝不是愚钝之辈,他们更不是天生的魔鬼!那些不可理喻的近乎疯狂的诸多医疗伤害事件至所以频频发生!究其根本原因是聪明的医生经过对周遭环境准确的理性的判断之后,才付诸于行动的。有些医疗案件简直令人目瞪口呆:一个普通咽喉炎因青霉素皮试疏忽就可以让一个女大学生命赴黄泉,一个恒温的设备故障就足以让一双龙凤胎终身残疾……,至于商业回扣、强索红包、开大药方、过度治疗、病历篡改、提供伪证更是司空见怪泛滥成灾!一次轻描淡写的病历篡改就可逃脱一次重大责任!一份粗劣伪造病历就可把最后判决颠倒黑白!比如本案,一个小医生前言不搭后语的《法庭调查笔录》就险些让一份《亲笔遗嘱》给推翻!医生的腐败行为说到底就是他们对收益与成本的理性判断,所有腐败分子的终极原因何尝不是如此呢?

    然而再看看医疗腐败的受害者,欲想公正判决谈何容易!不是“病历不予鉴定”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天下第一难,医生本身比患者了解的更多!比如本案,在大量确凿铁证面前,在任何一个小学生都能识别的情况下,作为医院面对卫生部门的监督何惧所有?面对司法部门的诉讼何惧所有?(体制性机构问题不在此文讨论),而反观我们弟妹为了弄清受伤害的事实真相,一年来我们所花费的精力(经济)成本可以说绝大多数诉求者是无法承受的!至今或许还只是万里长征的起始点!何时有个说法?我们无法知道。但我举证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篡改病历、提供伪证、故意伤害的举证总有一天会有结果。当前中国医患纠纷诉讼中80%以上存在篡改病历现象,在针对如此的严峻事实下弄清本案真相,其意义已远非一件孤立案件可及了。望大家关心本案的后续发展……。

    一般民事纠纷采用“谁主张、谁举证”是必然的,如个人借贷纠纷,如一方的举证,另一方必须举证倒置,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但当诉讼双方存在收集证据条件上严重不对等,在技术垄断下存在举证证据严重不对等——医患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所以才有了医院方必须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不包括医生对疾病的主观判断)但患者们切勿高兴的太早!任何“游戏规则”只能在“公正裁判”的平台下下才有意义,否则让过错方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过错,这是在忽悠傻子罢了。就目前医院的现有的病案保管制度以及复印制度来说,那一家医院不能轻而易举的将病历进行“整容”,然后再利用“举证责任倒置”来掩盖自己的过失。就本案说,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不仅在病案复印过程中故意刁难,还可以堂而皇之的利用所谓的主观病历不予复印的“制度”,打时间差,隔几天后又递上了法院,几乎可以把病历的“整容戏法”玩的天翻地覆!一般诉求着在“魔术师”帮助下欲想在法庭诉讼上得到公正,凡亲历过的朋友无不感叹“何止蜀道难啊!”

    医疗行业有别于一般行业,救死护伤不能成为商业游戏的筹码,试想,一个躺在病床上的病人面对着医生的“要约”,患者有能力抗拒“履约”吗?(医生索要红包谁敢不给,想死啊!)所以说,以救死护伤为天职的医生,他们一旦脱离了良心和医德,那么谋财和害命同样是他们的职业强项啊!在生命边际价值无限大的情况下,医生的腐败必定是人类最可耻的行为!在医生绝对强与患者绝对势弱的现实环境下,当今所谓的“医患矛盾”完全是个不能成立的“伪问题”。一旦医疗行业离开了基本的社会福利功能,一旦医疗行业丧失了应有的监管,任由医患双方“自由博弈”,那强势一方必然一定会蜕变成“魔鬼俯身”!当前我们国家医患矛盾而形成的诉讼泛滥、抗诉泛滥、暴力泛滥、篡改泛滥等等,难道不就是这些“魔鬼俯身”在作祟吗?

    医疗故意、医疗过度、回扣假药、劣质器械、强索红包、篡改病案、伪证假证有哪一桩劣行与“医疗技术”有关联?哪一桩劣行不是谋财害命?哪一桩劣行对患者不是抽髓剥筋?    所以大家不要太过迷信所谓“举证倒置”的游戏,所有规则只有在诚信和公正的社会大环境才有意义,因此患者家属一旦发现有些医院有明显不法行为,欲想让医疗腐败的真相最终水落石出,唯有依靠证据!依靠确确实实的未经“整容”原始病案,故此患方需要不惜一切代价的做到这一点,不管它是主观病历还是客观病历只要医院想要去“整容”以及可能向法庭提交伪证的病历,都需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印!一个令人失望的事实是在中国有80%的医疗纠纷都牵涉了篡改与伪造。而80%败诉的原因也是因为篡改与伪造!本案为例,如果我们当时未能在2008.06.10突然去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拿到还未经篡改的《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那本案事实真相只能靠菩萨来澄清了!

    中国医疗不缺资金、不缺人才,恰恰是缺德、缺诚、缺勤、缺和!凡在中国生活过的人应该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当前有那家医院不存在索取红包、商业回扣、过度医疗等严重的腐败行为!但又有谁闻见腐败者受到处罚?我在此严重呼吁政府,为了建立医患和谐环境、为了中华民族全体人民的健康,当务之急唯有希望政府尽快成立一个脱离于医疗行政管辖下的,独立于相关利益集团的,能让医患双方都予以绝对信任的“专业医疗纠纷法庭”并尽快配套制定一个不仅仅是来自于卫生部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法律。谁都知道,医疗腐败中的利益链,盘根错节、痼疾深重,非下猛药已难以彻底治愈!

    “医生非恶魔、患者更积弱”,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正当医疗腐败侵蚀者每一个中国人的生命时,作为身在行业中的医生,又怎能不是受害者呢?腐败令医生职业的报酬分配严重不均,腐败令医生职业的内心恐惧、荣誉丧失,腐败令医生职业的诚信消失压力倍增!除了一小撮既得利益者,医疗腐败,又有谁不是受害者!医患矛盾激化,绝非孙东东先生所说99%是精神病所致!医者父母心——医患关系本应是人类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就在写此文修改结束时,一段新闻让人不寒而栗!福建某医院门诊医生被患者挥刀乱斩!此类因医患信任危机引发的命案,带给大家更多的是恐惧阴影!我们不能祈望于突然有一个“上帝”的出现!不能祈望于有一天人性基因的突然异变!本人非专业人士,诸多观点定显稚嫩,但收尾之时总觉言犹未尽,其实腐败真因远非三言两语能够道明,各位如有高见,不吝赐教!我虽抗腐有心却救兄无力!几篇文字,略表诉求之心,望所有关心我哥哥的亲戚弟妹们廖以谅解!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2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3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4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b]真名举报——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故意伤害病人行为![/b]

  

  

[b]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司法机关、上海市卫生局:[/b]

   本案是杨浦区中心医院纠集医教科、档案室、消化内科等多位医护人员合谋进行“捏造肝性脑病、恶意违规用药!”的医疗事件!

[b] 【违法事实】[/b]在无任何客观报告证明患者已是肝性脑病(高血氨症)的情况下,在病案明确记录着患者已严重腹水、无尿、肾衰竭、高血钾症的体征下,该院医生在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对患者恶意注射了谷氨酸钠!患者当天下午五点五十二分去世!!一个月后医院向杨浦法院出具了《患者病情说明》内容为“在2008年4月4日起肝性脑病、神智不清、无定向力、乎之反应迟钝”等证据,证据目的:“无法书写遗嘱”。
[b]【举报证据】[/b] 《患者病情说明》《住院病史录》《监护记录》以及《法庭调查报告》等。

[b]【举报诉求】[/b] 为维护社会公义,告慰亡灵!我恳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第三方”独立部门对杨浦区中心医院恶意伤害病人生命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并要求该院对伤害病人的行为向社会以及弟妹予以公开道歉!

[b]【本人声明】[/b]对以上举报内容的全部证据事实以及对司法调查、司法鉴定结果本人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证据见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庭提供经过的全部53张病历以及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词、亲笔遗嘱等……)

  举报人:[b]S. K .    CHEUNG[/b](患者弟弟)香港身份证:H401###

  举报人:[b]KEELY.CHEUNG ([/b]患者妹妹)英国身份证:HA0586###

  

  

  上海电话:13817573328   英国电话:00447970092529

  网页:[url]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url]

  电子邮件:[email]telltrush@sina.com[/email]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5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医疗腐败——医患同是受害者!

“消除腐败取决于监管制度,减少矛盾取决于司法公正。”

医疗腐败——医院和患者同是受害者! - 梦兆绛云 - 梦兆绛云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所有关心反对医疗腐败的同胞

    患者在无任何客观报告证患明肝性脑病(高血氨)且已肾衰、无尿、高血钾症的实际病况下,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在2008年4月7日上午九点半给病人注射了谷氨酸钠(一种降低血氨及改善肝昏迷的药物)患者当天去世!一个月后医院向法庭提供了《患者病情说明》并注明目的;“患者不法书写遗嘱。”

    医疗腐败谁都不会是赢家!患者输掉的性命,而医院毁掉的是医德!今天,在大量确凿事实证据之下,医院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及时地、全面地、诚恳地予以认错、反省,这样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而本案中杨浦区中心医院在事件发生后,他们不仅不思反省,而是变本加厉的继续向司法机关以提供杜撰的伪证,继续污蔑病人是“神智不清”的精神病患者,继续去伤害患者亲属们的情感。他们不顾白纸黑字已经存在的大量法律证据依仗来自各方的保护势力,用拒绝参加听证会,拒绝回答亲属对病历提出的疑问,主治医生逃避司法调查,医院动用医教科、档案室以及众多护士集体对病历进行匿藏、销毁、篡改,让一位非主治医生(小医生)向法庭杜撰调查笔录等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

  我们说,医院应该把努力的方向集中到医疗技术的严谨上,行医态度的仁诚上,而万万不应该利用强势地位来推脱本应承担的责任。医患和谐取决于医德,取决于诉求渠道的畅通,这种人为地制造扰乱司法公正的做法,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也使得中国整个医疗机构因此而完全丧失应有的公信力!

  但我坚信正义和善良永远是我社会的主流!我呼吁政府尽快成立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弄清全部事实与真相,告慰在天亡灵!

 

患者弟弟:  S.K.CHEUNG

患者妹妹:KELLY.CHEUNG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谷氨酸钠是什么?

谷氨酸钠是谷氨酸盐的一种,用于高血氨症所致的肝性脑病、肝昏迷及其他精神症状。根据2007年7月由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肝性脑病》中明确说明;谷氨酸钠注射液对少尿、尿闭、肾衰、大量腹水、高血钾症体征患者禁用!(肾衰无尿患者高血钾症状的出现与肾衰竭的血钠浓度有关)。

我提出几个疑问?

当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举证患者“肝性脑病、神智不清”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为什么相关医生却全部予以回避?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医疗行为到底是“催命”?还是“救命”? 我等待着医院院长李国华先生的诚意答复?

医疗腐败——医院和患者同是受害者! - 梦兆绛云 - 梦兆绛云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6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七律·医腐(虎) 

关键词: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SKCHEUNG 2009.06.26

病人入院尽说难, 天价大单若等闲。
盯着荷包不走眼, 手术先过红包关。
假械假药回扣暖, 患者胆颤透心寒。
颠倒黑白忙篡改, 鉴定诉讼竟开颜。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7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法院终于下了判决书——谈谈我们的意见

关键词: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2009.9.12 

    亲笔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否成立?本是一桩简单的民事财产纠纷,不同意见乃属正常。可就是这样一件普通民事案竟然在上海杨浦区法院“折腾”达一年半之久!始作俑者就是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几乎动用了全院的力量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病历证据和证词笔录,医院挑灯夜战、抄的抄、印的印、篡的篡——《患者病情说明》《监护记录》《主观病历》《法庭调查笔录》等等,直达主题;“患者无法写亲笔遗书”!

    虽然辩论、调查、质证已经远远超过一般民事诉讼时限,但仍不“消停”,为了推翻亲笔遗嘱,竟然还一错再错的将假病历对已经过世的“亡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在遗嘱笔迹无法推翻的情况下,精神病鉴定是唯一一招!)医院执着的态度简直超乎想象!

    而我为了寻找哥哥遭遇医院故意伤害的真相,同样执着地在全上海查资料、寻专家、访医生、询律师、去政府,一年来,我对哥哥遭遇医院故意伤害事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想,通过一百多篇博客文章表述了我的意见。很显然,大是大非当前,各方为我哥哥“亲笔遗书”所付出的“总成本”,早已超过了“案件本身”。

    昨天我们弟妹终于看到了判决书,判决结果要点大概;亲笔遗嘱符合法律要件,本法庭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医院病历记录“神智不清、呼叫没有应答……”本院难以对该病历举证的事实予以确认。

    首先弟妹们对上海杨浦法院终于对一审诉讼予以了结感到欣慰,我哥临终意愿经过长达一年半的法庭调查终于有了说法,也对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为本案一年多来所付出的辛苦,表示由衷的致谢!本判决的结果也充分表明了“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上海并无消失,俗话即是“好的法官毕竟还是占大多数!”

    本人虽非专业律师,但还是发现了判决书中确实有诸多令人遗憾之处,表述如下;
    第一,法院对亲笔遗嘱予以认定的事实下,却对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在案件中向法庭提供病历以及证词,是否故意造假、篡改、伪造?判决书却只字未提!如果法院认为遗嘱和病历都是真实的,只是“难以确认”的话,那是在侮辱全世界人的智慧!铺天盖地的“神智不清”与要件合法的“亲笔遗嘱”,两者不能同真!是众人皆知的简单逻辑。

    第二,法院曾经亲去医院做《调查笔录》,该笔录描述无任与事实比对,还是笔录签字与病历签字比对,天下人皆知是一份彻头彻尾的伪证!可判决书却只字未提!

    第三,对于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所谓遗产债务依据(债务凭证)简直就是在开法律的玩笑!故此众多律师一致承诺,如二审不把这些“无聊”的东西给推翻了,一分钱不要!即便如此,我们弟妹对法院判决书中有关牵涉的财产分配事宜将不提任何意见。纠纷一方提出任何的主张是我们法律容许的,但法院视法如儿戏的做法总归不是值得人们赞许的,蒙上眼睛手拿衡器的法官形象虽是西方人的追求,但“有的放矢”绝不应该是法官的“潜规则”。

    第四,也是弟妹在本文中最关键的意见,即曾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法院同意,对遗嘱人进行“过往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以及所产生的全部材料记录的内容,判决书中不仅只字未提!且该司法鉴定文件法院不知为何,至今还坚持拒绝给当事人复印?

    谁都知道唯有分清是非、弄清真相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弟妹们无法明白为什么当事人无权了解司法鉴定程序中的详细实情。无法明白法院为什么希望司法鉴定事件没有发生过,法院到底在保护谁的“私隐”,难道在保护我哥的“私隐”吗?弟妹所求只为“真相”二字。医院故意伤害事实证据已经确凿,仅仅依靠隐藏一份证据材料岂能逃脱!故意抹掉关键是非的做法,欲盖弥彰不就更证明了医院的伤天害理吗?

    为了避免冤枉任何一个好医生,也为了让医疗伤害事件真相能早日水落石出,我们弟妹希望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让“精神病司法鉴定”中产生的所有材料尽快公诸于世,最起码也要让遗赠纠纷双方当事人知道该司法鉴定的全部真相。人命关天、岂能儿戏!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到底干了一些什么?作为弟妹能够不闻不问吗?所以我们弟妹今天对医院向法庭提供伪证,用医院伪证对我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事实,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深感遗憾,人情案、关系案之“潜规则”,不应该,也不会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会发生!

    本案主审法官曾亲口答应过我,当案件完结后同意将司法鉴定的全部内容公布,我们希望杨浦法院能够信守承诺,如欲要知道司法鉴定详细内容,唯有继续“二审”这一条路,那一定是我们弟妹最无奈的选择意见,虽然我们理解杨浦法院“匿藏报告”或许是出于善意?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以及各法律界专业人士提出批评和指教,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的发展,谢谢浏览者!

弟弟SK.CHEUNG

妹妹KELLY.CHEUNG

http://blog.sina.com.cn/telltrush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8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故意伤害行为答网上医生》 

SKCHEUNG 2009.10.20

      关键词: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本案是一桩骇人听闻的医疗故意伤害事件!    



网上医生yhw0202:
    你说本案的焦點是;“病历明确记录着患者已经肾衰竭、无尿、高血钾症、大量腹水且所有病历中没任何血氨升高的客观记录,明知禁忌使用,但医院却反其道而行之,恶意注射谷氨酸钠!(一种降低血氨治疗肝性脑病的药物)”但我提醒一点:谷氨酸钠是用于治疗肝性脑病的药物,病历上没写血氨升高可能是住院医生疏忽了未记录,应该需要看化验单,即使没有检测血氨,肝性脑病使用本药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不算错误;至于你说的禁忌,临床使用药物可不完全按药物说明来做,医生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甚至禁用的药物有时也用,当然现在这样做的人几乎没有,因怕承担风险。
SKCHEUNG: 
               现就你提出的疑问向大家逐一说明我举证杨浦区中心医院故意伤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一,我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在一桩民事遗赠案中向杨浦法院提供的全部53张病历,其中包括《患者病情说明》《法庭调查笔录》《长期医嘱单》《住院病史录》以及《过往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等。
◆二,该案是患者逝世一个月后,当医院向法庭提供《患者病情说明》《住院病史录》《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时,我们才发现了该故意伤害的真实事件。病历报告白纸黑字证据确凿!至于医院为什么要做如此伤天害理?经过司法调查是不难发现真相的。
◆三,病人患肝性脑病是否需要通过客观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诊断依据?答案是肯定的。检查方式有;血氨,脑电图检查,诱发电位,简易智力测验,以及排除其他疾病原因等。可是该院向法庭提供的全部53张原始病历中无任何有关于肝性脑病的客观检验检测记录!甚至连简单的询问记录都没有!网上医生说:“病历上没写血氨升高可能是住院医生疏忽了未记录,应该是需要看化验单的”,但问题就是没有任何化验单!
◆四,请看下图《住院病史录》中腹水、无尿、肾衰赫然可见,可是在《长期医嘱单》中记录着2008.4.7上午九点注射谷氨酸钠,并且还有九点半护士执行的记录!结果患者下午五点五十二分去世!
◆五,网友医生说:“即使没有检测血氨,肝性脑病使用本药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不算错误;”不错!如果医生曾经用过其他方式的检测手段并确诊患者已是(高血氨症)肝性脑病,而病人身体状况又容许注射谷氨酸钠,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是容许的,但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却恰恰犯了四个严重错误!一,没有任何检验检测行为,二,未知病人是否有血氨升高,三,明知病人已是腹水、无尿、肾衰、高血钾症。四,恶意给患者注射谷氨酸钠!

 
◆五,请网友医生自己去翻阅一下《肝性脑病》专著,即可真相大白!关于故意伤害在法律上的解释是;“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将无该疾病的患者当有病来医治并造成生命与身体伤害的”。
备注:遗赠纠纷案经法院一年半的调查,如今司法鉴定报告以及法院判决书已经完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浦中心医院的故意伤害行为铁证如山!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网友医生,本人愿意承担举证医院故意伤害事实的全部法律责任!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29楼[楼主] 沐沐美食天地

用户形象图片

阳光驱腐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黑白方圆/图文

2009.10.30

 

關鍵詞:楊浦區中心醫院 篡改病歷 喪盡天良 故意傷害 提供偽證  醫療腐敗  顧曉紅  李國華   

    社会的毒瘤——腐败,它使千千万万家庭妻离子散、前程断送,使千千万万人民与党关系逐渐疏远,使国家和百姓共同饱受痛苦。难道贪官们不知道腐败能使民众惨遭痛苦吗?“我由党母亲抚养长大,今是人民的公仆,我怎会贪图母亲和儿子的钱财!”如果这话不是出自于大贪官陈良宇之口,也许我们会被感动的潸然泪下!难道贪官们不懂法吗?不!他们不仅熟识现有的“法规游戏”,更多的还是这“法规游戏”的制定者!

  历史和现实早已明确告诉了我们,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没有约束的权力就是魔鬼!惟有阳光和公众监督才是遏制腐败唯一手段!还有其他方法吗?虽然党章明确规定,除了人民的利益,不谋求任何私利,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任务。所以我们常常看到,在廉政述职中,他们一个比一个更廉洁,一个比一个更信誓旦旦。

    我们国家制定的反腐措施不谓不严啊!其条款浩如大海且义正辞严,但现实的效果又如何呢?反贪条列也好,信访条例也罢,一转眼,公众的举报已转到了腐败者手中!查腐者与腐败者同桌同饮的场景,在我国不算是一种“黑色幽默”,“自查自处”的游戏司空见惯,除了侮辱大众智慧,该游戏毫无它用!任何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清廉国家,都不可能是用“自查自处”的游戏来完成。

  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监督,才是消除滋生腐败的唯一特效药,只有让阳光照耀在祖国的每一寸土地上,只有让阳光普照祖国的每一片天空中,腐败的阴霾才能散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标语确实令人感动!但最关键的还是“别堵民的嘴,别抢民的笔,别蔽民的话!”因为“堵、抢、蔽”也正是腐败分子保护自己的唯一杀手锏!

回到帖子顶部

回帖 引用 30楼沅水清风

用户形象图片

法律明确规定;篡改病历是犯罪。可惜,法律的规定是一纸空文。

老百姓维权苦啊,长夜漫漫路漫漫。
回到帖子顶部
个人信息
  • 荣誉+3
  • 荣誉+2
  • 荣誉+1
  • 荣誉-1
  • 荣誉-2
  • 荣誉-3
发表留言
  • 文章不错!
  • 精华好文!
  • 支持原创文章!
  • 帖子图文并茂,好!
  • 真知灼见,说得好!
  • 恶意广告
  • 违规内容
  • 严重灌水
  • 重复发帖
  • 标题党
你确定要删除此楼层吗
扣20点经验值

快速回复进入高级回复

插入图片 选择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不区分大小写)

[完成后按Ctrl+Enter发表]
[回复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