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第一案”引发的思索 (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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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第一案”引发的思索
 
 
 媒体日前披露浙江李某准备状告汽车整车厂家,要求厂家承担爆胎事故导致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据媒体报道,李某状告汽车厂家一案,很可能成为全国“爆胎第一案”。笔者在关注“爆胎第一案”的同时,更为关注的是由此案带来的多米诺效应。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并没有对爆胎事故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责任划分,这也是造成爆胎纠纷的主要原因。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爆胎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在增加,这一点在炎热的夏季尤其明显。笔者随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近期有关爆胎事故的报道就高达数万条,虽然事故都是如出一辙,但是对爆胎事故的处理却是大相径庭。

    从现有案例来看,有因为爆胎事故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也有因为爆胎事故被吊销驾照的,但是在分析这些案例的时候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都缺乏一个判罚的标准,更多的是依靠交警的惯例和经验来判断。
 
笔者还发现一个现象,现在很多爆胎当事人对事故的判罚都抱着一种听天由命的态度,觉得这个事情碰上了只能自叹倒霉,对于交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都不会提出疑义。

    笔者翻看了有关李某状告车企的报道,责任划分不清、车企作为整车生产企业不承担责任是李某起诉的主要原因。李某的本意是通过这样的状告,让车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有保障的、不怕爆胎的汽车。

    由“爆胎第一案”引发多米诺效应的第一波反应来自法律界,浙江省司法厅直属所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高级律师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汽车企业的法律约束,选择行业标准或者规范进行强制执行,从而有效降低因为爆胎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纠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指出,无论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争议,厂家都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有些国家的侵权法律规范非常明确,详细规定了哪几种情况厂家必须承担责任,法律不管其他什么原因,你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你生产出来的东西获利了,你生产出来的东西造成了别人的损害。当然,我们希望能有一种安全措施,可以使汽车在出现爆胎时继续处于受控状态,让驾驶员做出正确的反应,从而彻底化解爆胎导致的严重危害。

    一般来说,像这样的法律争议都出现在个别案例当中,尤其是那种日常生活中常见但又习以为常的个案,“许霆案”就是明例。可以说,法律界对爆胎的责任划分有着比较明确的看法,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对于法律人士对爆胎责任的快速反应,保险公司对于厂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显得颇为期待。按照现有的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不会受理关于车辆轮胎的投保,但是因为爆胎引发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却必须理赔。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汽车企业承担爆胎带来的责任是非常欢迎的。

    另一个对“爆胎第一案”有强烈反应的就是交警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爆胎事故,交警部门的压力也非常大,将爆胎事故发生率降低的根本办法就在于为汽车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但是现有的法律对整车厂家没有约束力,也就不存在“治本”的可能,“爆胎第一案”为交警部门解决爆胎顽疾提供了希望。

     “爆胎第一案”的真正责任人到底是谁?法律法规不健全?驾驶习惯?路政设施不完善?还是生产汽车的厂商本身汽车安全设计就存在缺陷? “牵一发动全局”,“爆胎第一案”一旦启动,涉及各方利益带来的争议肯定更多,也许这才是“爆胎第一案”的最大意义。
    
      但无论是谁,受害的都是我们消费者。大家都来晒晒自己的观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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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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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怎么判?法律法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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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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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的轮胎在国外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爆胎案”,中国人对金钱的幻想太多了,才将原本非常简单的事情弄得这么复杂。

根据国外经验,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险公司,应当由保险公司查明事故第三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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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我り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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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命吧、消协也管不好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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