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挑战法律15载,法律威信遭到质疑 (6/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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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挑战法律15载,法律威信遭到质疑
十五年前,发生在冶金勘察燕郊青年装订厂的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给一位名叫刘清华的少年带来了灭顶

之灾,同时,也让他的家庭走上了长达将近15年的申诉道路。在这15年里,他工伤二级伤残仅靠每月260

元的抚恤费140元的一级护理费艰难却又顽强的维持着他的生命(生活在河北三河市燕郊镇与北京市只有

一河之隔,非常的繁荣和北京的生活水平也差不多),就是为了有朝一日沉冤得雪。
1994年4月2日上午7点半,年仅14岁的刘清华到厂里上班,在厂长赵连华的指挥下,与其他7名工人一起搬

运一台重达2吨的切纸刀。由于切纸刀被撬棍撬起,向左侧倾斜,赵厂长命刘清华到左侧去支撑,但当刘

清华发现自己支撑不住时,他已经来不及躲闪,一个未成年的瘦小身躯被重重压在切纸刀下面,惨剧就此

发生。一个还处于花样年纪的少年,腰部粉碎性骨折,全身瘫痪,落下了终身残疾。
事故发生后,青年装订厂与刘家就事故责任及对刘清华的治疗、赔偿问题发生了巨大争执。刘家人多次找

到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希望能妥善解决此事。但刘家人万万没想到,原本一桩可以在本系统内妥善解决的

事故,却在来自各方面的重重阻挠和巨大压力下,得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老实的刘家人长年来不但要四

处筹钱带着身体每况愈下的刘清华奔走于各个医院进行治疗,还要三番五次到各个部门申诉、上访,面临

随时而来的威胁和恐吓。
在刘清华受伤之后,厂长赵连华利用金钱和各方势力,不择手段,编造出各种谎言和假象,逃脱罪责。在

其家人还未赶到医院时,赵连华买通医院,故意制造出伤后检查治疗不当的假象,企图杀人灭口。事故发

生在上午8点,但直至当日晚上6点,冶金医院才对刘清华的伤势进行初步治疗,而随后的几天里,刘清华

的伤势便开始加重恶化。在此期间,刘家人多次要求把刘清华从冶金部的职工医院转到北京的大医院继续

治疗,却遭到厂方和医院的拒绝。
在刘清华病情还未稳定,随时还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厂长赵连华就已不再对其进行治疗,刘家人

无奈之下先后找到冶金一局和冶金部,但都未果。1995年4月28日,从早到晚,刘清华一家三口一直在北

京冶金部门口,要求找到相关负责人出面解决此事,为刘清华继续治疗。厂长赵连华、冶金勘察公司保卫

科长赵鹏为阻挠他们上访,带领十几个恶徒对手无寸铁的两位老人以及一个重伤致残的病人进行暴力殴打

,痛下黑手。直到三人无力反抗,赵连华将刘清华一家三口强行押上车,拉回三河燕郊刑警队,逼他们停

止治疗,马上进行劳动仲裁解决,他们不依,就将他们软禁起来。就这样,赵连华为了进一步逃避责任,

在刘清华还未结束治疗的情况下,强制让此次事故进入了法律程序。
1995年6月12日和1996年3月7日,三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此次事故做出了一次调解一次仲裁,但仲裁

结果与国务院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对刘清华十分不利


有关规定若不接受仲裁结果,就必须在15日之内起诉。因此,刘家人不得不一纸诉状将冶金勘察青年装订

厂告到三河法院,但代理律师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避重就轻的为他起草了诉状。有律师告诉刘家人:许

多律师事务所之所以不接此案,都是因为法院有交代过,不避重就轻就不给立案,但他们只有15日的起诉

时间,否则就是自动放弃。1996年9月24日,三河县人民法院对刘清华状告冶金勘察青年装订厂工伤赔偿

争议一案做出了审理终结。对于刘清华的赔偿问题,判决书做出如下判决:即自1996年9月1日始,被告逐

月给付原告残废抚恤费261.56元,护理费140元,直至死亡为止。看似胜诉的一审判决书上,却对于青年

装订厂雇用童工以及厂长赵连华违章指挥致使刘清华受伤一事避而不谈,刘清华只得在15日之内继续上诉

。但在1997年1月2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上,法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判决。而事情更为荒唐的是,二审判定结果上对于刘清华的伤残鉴定判定为三级残废,相比一审判定结

果二级残废,反而将伤残程度减轻了一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用95年的伤残鉴定结果却依据96年的诊断证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卜先知还会算卦,真是荒唐至极。
两场官司下来,刘清华不但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遭受更大的冤屈。每月仅仅260元的抚恤金和

少得可怜的140元护理费,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讲,都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更何况是一个身受二级伤残,

长年瘫痪在床,病情还会随时恶化的病人。这样的判决结果,分明就是要将刘清华及他的家人至于死地!

而三河劳动局、三河法院、廊坊中院在此过程中,打着秉公执法的旗号却变相充当了赵连华杀人害命的帮

凶。
1997年,刘清华申诉到河北省高院,但到了2004年,河北省高院给予的答复仅仅是查看。直到2008年4月

,河北省高院才受理再审查,至今无法立案。赵连华通过各种方式,层层收买法官和律师,他以为,只要

能够无限期的拖延下去,只要能够将刘清华熬到无钱医治死亡,这场官司就能够平息,他的罪责就能够逃

避。而河北省高院,也因为渎职,成为了他罪恶的帮凶。赵连华曾口出狂言:“我让你们告到中央也没人

敢管你们!我陪你们玩到底。”
时至今日,刘清华被家人带到在北京的一位亲戚家暂时安顿,不定期到医院接受一些基本的治疗。但刘家

人在这将近十五年的拖累下,已经承受不起更多高额的治疗费用了,因此,只能对刘清华采取最为保守的

治疗。现在,刘清华的家人被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告知,由于刘清华伤势严重,当时又没有及时得到有效的

诊断和医治,导致其右肾受伤后萎缩,丧失功能,左肾重度积水,左输尿管扩张,功能也逐渐丧失,病情

还有可能不断的扩大和恶化,若再不及时挽救,将会转为尿毒症,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生命危在旦夕


当刘清华的家人在走投无路中再次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得到的答复如同五年前一样,依然是漫长

的等待。等待法院受理立案,等待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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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楼主] 好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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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留个言就是对我最大的帮助!我在这里各位好心人鞠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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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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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人民法院为人民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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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心碎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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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法院是公正公平的,现在法院没有受理此案可能是一时的,但法院终究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法院一定会为你们伸张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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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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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到处都一样,天下乌鸦一般黑,吃完原告吃被告,不办事,谈什么秉公执法,那都是骗人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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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楼主] 好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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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朋友,河北高级法院04年已经受理了,08年4月再次确认受理3个月给答复,到现在都没给答复立案,这还是85日河北高级法院高勇院长亲自督办的案件,8月14日问也问了,查也查了,至今还没有给立案这是新改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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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楼主] 好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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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好心立法--法官无心守法...老百姓听谁的?
法官监督力度不够,为所欲为,现在是法治社会还到处是冤情,法官徇私舞弊办错了案,还没听说法官

进监狱的呢?应该实施“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不知有没有这条法律规定,希望人大代表采纳.希望广大

Q有支持!!

老百姓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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