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判“人肉搜索”精神赔偿
2008年09月26日08:41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经理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法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
新京报9月26日报道 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单位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
26岁的严某诉称,去年8月,他从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离职,但中心经理王某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称他盗窃公司电脑,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缉他。
严某认为,该文章对他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致使他离职后无法找到工作。他要求王某和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时,王某与福瑞来中心辩称,严某离职后,公司确实丢了东西,而严的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
王某专门找了证人,证明通缉一文并不是其发布,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没有采信。
严某提供的录音显示,王某承认该文是他让员工发布,之后由其删除。
一中院审理后确认,“通缉令”中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并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而实际上,电脑被盗的案件警方正在侦查中,并没有调查结果。
一中院认为,王某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侵犯了严某的名誉权,因为其是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发布文章的原因是怀疑严某盗窃,认定王某是职务行为。
一中院终审判决福瑞来中心公开道歉,赔偿严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余元。
【杉树律师解读】
这个其实不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意思是找出某个网络ID后面的真身出来,在它起动之初,搜索对象的真实信息是暧昧不明的,本案中有真实的身份、姓名,所以,说它是“人肉搜索”是误导读者了。不如说是“网络通辑令”。
“人肉搜索”的法律评价目前还是一个很热闹的话题,“网络通辑令”却是早有定论的。因为“通辑令”一词经常与“罪犯、逃犯”相关联,是一种负面信息,在具体的语境中,总是对被表述的对象发生负面作用。
如果在公开表述的内容中丑化他人人格导致他人名誉权受损害的,就构成名誉侵权。这其中,表达的现实载体是其情节,而不是判断性质的要件,所以虽然是在发表在网络上的,一样可成立侵权。
如何从网络“落地”,是这类诉讼中要关注的问题。它包括具体的侵犯行为能否公开对应到现实中的人从而造成现实损害,也包括如何举证证实网络上的侵犯行为等问题。这类问题的讨论较具体,此处不展开。
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也是本案的一个争点。“法定代表人让员工发侵权贴”,也可能是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此员工共同侵权,而非单位法人的侵权。区别之一在于发贴的名义,如公开的落款就是用单位法人的名义,此时虽然没有公章,但是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的代表身份,是可以视为单位行为的。同时,以命令的方式让员工发贴,而此命令者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视为职务行为从而使侵权者为单位法人是没问题的。
本案例告诉我们,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时不可操切过急,触犯法律,否则会得不偿失。
个人解读行为,供参考。
2008年09月26日08:41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经理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法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
新京报9月26日报道 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单位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
26岁的严某诉称,去年8月,他从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离职,但中心经理王某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称他盗窃公司电脑,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缉他。
严某认为,该文章对他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致使他离职后无法找到工作。他要求王某和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时,王某与福瑞来中心辩称,严某离职后,公司确实丢了东西,而严的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
王某专门找了证人,证明通缉一文并不是其发布,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没有采信。
严某提供的录音显示,王某承认该文是他让员工发布,之后由其删除。
一中院审理后确认,“通缉令”中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并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而实际上,电脑被盗的案件警方正在侦查中,并没有调查结果。
一中院认为,王某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侵犯了严某的名誉权,因为其是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发布文章的原因是怀疑严某盗窃,认定王某是职务行为。
一中院终审判决福瑞来中心公开道歉,赔偿严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余元。
【杉树律师解读】
这个其实不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意思是找出某个网络ID后面的真身出来,在它起动之初,搜索对象的真实信息是暧昧不明的,本案中有真实的身份、姓名,所以,说它是“人肉搜索”是误导读者了。不如说是“网络通辑令”。
“人肉搜索”的法律评价目前还是一个很热闹的话题,“网络通辑令”却是早有定论的。因为“通辑令”一词经常与“罪犯、逃犯”相关联,是一种负面信息,在具体的语境中,总是对被表述的对象发生负面作用。
如果在公开表述的内容中丑化他人人格导致他人名誉权受损害的,就构成名誉侵权。这其中,表达的现实载体是其情节,而不是判断性质的要件,所以虽然是在发表在网络上的,一样可成立侵权。
如何从网络“落地”,是这类诉讼中要关注的问题。它包括具体的侵犯行为能否公开对应到现实中的人从而造成现实损害,也包括如何举证证实网络上的侵犯行为等问题。这类问题的讨论较具体,此处不展开。
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也是本案的一个争点。“法定代表人让员工发侵权贴”,也可能是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此员工共同侵权,而非单位法人的侵权。区别之一在于发贴的名义,如公开的落款就是用单位法人的名义,此时虽然没有公章,但是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的代表身份,是可以视为单位行为的。同时,以命令的方式让员工发贴,而此命令者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视为职务行为从而使侵权者为单位法人是没问题的。
本案例告诉我们,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时不可操切过急,触犯法律,否则会得不偿失。
个人解读行为,供参考。
转自 www.firlaw.com 杉树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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