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方园法治》第二期 喷施宝事件全景 (1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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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方园法治》第二期
2008年9月20日
 
喷施宝事件全景
 
野村证券(Nomura Securities)是日本最大的证券公司,集富果(JAF-CO)是日本第一大风险投资企业,两家联合成立了野村集富果,在全球范围内,专门投资掌握关键技术且深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公司。喷施宝有中华肥王之誉,一改传统的农作物根部施肥为叶面施肥,在世界肥料领域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意义。故事就从野村集富果投资广西北海喷施宝(www.psb.com.cn)开始了。
据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说,野村集富果投资喷施宝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侵吞中国高科技企业,而海量舆论跟进让喷施宝事件影响全国,走出国门。
围绕野村集富果“遗留”的债权,在广西上演了一场离奇的执行案。南宁市中院、北海市中院介入之后,最后使案件又回到原点。是法院经验不足,还是有意为之?喷施宝事件又出现了新的看点,执行案背后,几多内幕浮出水
正当喷施宝事件接近尾声时,北京市一中院又“掺和”进来,北京、广西两地司法权展开了搏弈。因为故事异常精彩和扣人心弦,越发耐人寻味。
 
 
职业经理人案似有内情
 
为了行文和阅读的方便,以下将日本“野村集富果”简称为“野村”。
“野村和王惟尊的心太毒了。”92日,王祥林告诉记者说,20多年的心血,差一点被他们拿走。要是国企,公司就是他们的了。
王祥林是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为了谋求在境外上市,1999年底,喷施宝向宝时公司借款450万美元(野村占15.68%股份)。野村的投资,不仅没能让喷施宝上市,用王祥林的话说却引狼入室他们是想吃掉我。王祥林用四个字来概括野村对喷施宝的投资——“恶意投资
王惟尊是野村派到喷施宝的总经理,曾被媒体称作“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人”,目前因涉嫌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有关机关的专业说法是“批捕在逃”。有媒体报道说,“王惟尊已潜逃日本”,投奔野村去了。记者在公安机关也得到证实,王惟尊现在日本,抓捕归案有难度,而王惟尊的两位下属已经被判刑。
“目前,一些境外投资者瞄准国内生产能力强、利润大的企业,抓住国内企业急于融资、上市的心理,进行恶意投资,然后经过一系列运作,达到吞并国内企业的目的。”说起这个话题,王祥林显得非常沉重,“我调查过了,在广东珠三角,已经有一些企业被境外投资者吃掉了。所以,我要呼吁,急于融资的国内企业要小心,国家有关部门要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事先埋下了“炸弹”?
 
野村在向喷施宝投资前,王祥林在香港听说了一个动人的“故事”:野村亚洲区刚离任的总栽在新加坡的家里种了几盆荔枝,几年都没挂果,但喷洒喷施宝后两个月,就果实累累。
“这个故事是野村香港投资部经理吕少兰讲的,她对我说,野村对喷施宝非常看好,保证喷施宝两年内海外销售额超过中国境内,三年内让喷施宝在香港上市,市盈率(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在50倍以上。回忆起在香港融资时的情景,王祥林感慨说,我太相信野村了,他们在香港的工作人员都有几千人,在全世界有几千亿美元的投资,我还曾暗自庆幸找到了这样一家合作伙伴。
对野村,王祥林几乎是言听计从。“他们让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宝时公司),将喷施宝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然后由野村投资600万美元认购宝时公司15.68%的股权,将购股资金以借贷形式提供给喷施宝。为了这个项目,野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第二投资基金和第三投资基金。后来我才发现,大部分国内企业融资都是走的这条路,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境外投资集团将内资转变为外资,实现他们将资产控制权转移出境的目的。
“按照野村的要求,我将喷施宝的财务资料报给了吕少兰,由野村编写好报表,让我签字。奇怪的是,我签字时,他们要对我搜身,说是害怕有录音。”王祥林说,“我是真心实意想和野村合作,所以非常相信野村,而野村却利用我不懂财务的弱点,事先埋下了炸弹。”
引爆炸弹的人不久就来了。此人正是王惟尊。199911月,王惟尊担任喷施宝总经理,他推荐的水麒梁担任财务总监,他还招来了自己在深圳一家公司任总经理时的8名下属,担任公司各部门主管,全面接管了喷施宝。我是董事长,要买一个200元的电话,也得请示一圈,开始我还以为这就是规范化管理呢。
“财务总监水麒梁1115日进入喷施宝,121日,水麒梁便向野村发出关于喷施宝弄虚作假的传真。一周后,128日,王惟尊到任。2000118日,野村派吕少兰飞抵北海,要求增加野村的股份。说起职业经理人在喷施宝的作为,王祥林认为,他们是野村恶意投资的马前卒。
记者联系了野村在香港的办事处,以及在北京的办事处,试图采访野村投资喷施宝的有关情况,均遭婉拒。
 
 所谓假账是一个圈套?
 
开始,王祥林还没弄明白,“这些职业经理人来喷施宝一不组织生产,二不开展销售,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接下来发生的一连串事件,让王祥林蒙了,惊讶得目瞪口呆,“这是我心目中一直敬仰和尊重的野村吗?”
野村先是抛出假账这个炸弹,并在喷施宝传出风声,要把王祥林的股份搞到只有15%,然后把公司搬到深圳去。他们还耍流氓手段,收买公司员工。王祥林非常气愤地说,王惟尊在喷施宝总共工作了一个多月,他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忙着将喷施宝十多年的会计账重新编纂资产评估报告,在这一报告中,喷施宝的品牌及叶面肥专利产品的无形资产变为零,由公证机构评审为3000多万元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为200万元。并得出结论:喷施宝原资产评估严重虚假,应作重新评定。
接下来,野村真的要压低王祥林在喷施宝的股份了。“野村专门派人来北海,要重新界定股份,露出了狰狞面目。”王祥林这才彻底醒悟,“我随后检查公司账目,发现大量账务单据失踪,另外,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也不见了,喷施宝的秘方也被盗。”
据北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介绍,已经被喷施宝停职的王惟尊通过喷施宝公关部经理伍某盗取了公司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产证、高新技术证书等13份证件及资料,在南宁市邕江宾馆交给野村,野村向伍某支付了15000元酬金。为了使这一盗取行为合法化,王惟尊写了一个收到条,将日期倒签3个月,这些资料就变成他担任总经理时依法持有的。
财务总监水麒梁在其工作笔记中写道:“1.寻求回购的可能性;2.散布流言,压制舆论;3.争夺人事权;4.公章。对此,王祥林解释说:这是野村有预谋吃掉喷施宝的铁证。回购,就是将喷施宝的股份压低后,野村将喷施宝全部回购,全部变成外资;散布流言,压制舆论,是想把公司内部搞乱,野村好趁乱下手,以便回购后能控制公司;争夺人事权和公章,是赤裸裸了。这个工作笔记本已被公安机关提取。
王惟尊并不回避野村要吃掉喷施宝的真正意图。他在接受央视《面对面》采访时说:“要对喷施宝进行股份制改造,拿出15%的股份给我;王祥林也跟我讲,希望野村不要撤资,也不要告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要谈股权重新分配的问题。
显然,要压低王祥林的股份,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引爆此前在财务报表时埋下的炸弹,逼王祥林就范。“所谓假账是一个圈套。股权买卖时,喷施宝提供的财务数据是在中介机构和野村授意下编制的。我调查过了,许多境外投资者都是采取这种卑劣手段侵吞境内企业。”经历过磨难的王祥林,开始关注这一类问题了,“我当全国政协委员时,曾多次提出过这个问题。” 
 
境外投资者的“政治权谋”
 
“开始是参股内资企业,后来慢慢就把企业吃掉了”。王祥林认为,这是境外投资者的“政治权谋”,许多内资企业被这样“搞死了”,“如果我是国有企业,就被野村吃掉了。”
“在广东,已经有一些内资企业被境外投资者吃掉了。所以,我要呼吁,急于融资的国内企业要小心,国家有关部门也应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王祥林说,“一些境外投资者往往有很深的政治背景,表面上是经济投资,实际上带有很强的政治目的。野村其实就是一个政治性的投资公司。”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在《瞭望》发表文章认为,对在华的境外利益集团应实施有效制约。“这些外资依靠自身雄厚经济实力与母国强大政治后盾,通过各种方式,活跃于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与重要民间团体之间。”
江涌认为,近年来,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十分活跃,而中国官方与民间对这类活动及其影响缺乏清晰认识。譬如,某国际大公司常年、多次以课题研究名义,向国内一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该中心投桃报李,一直为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奔走呼号。此外,以安排出国观光、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作访问学者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效力。“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基础,也是国际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保持经济主权的独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提,也是实现经济繁荣、国际富强、民族自决的重要保障。一国的经济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
野村“瞄准”的是掌握关键技术且深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公司,而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是无法通过引进得到的,一个不争的实事是,引进的技术永远不是当今最先进的技术。
   以美国为例,不仅其高科技产品对我国限制出口,而且对高科技企业,也警惕外资注入,防止受制于人。“中国还没有这样的意识,缺乏对一些高科技行业、产业的保护。”王祥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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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野村”安全撤退

文  本刊记者  韦洪乾

 

“我们是以喷施宝财务资料、土地证、房产证、建筑设计图、高新技术企业证等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王祥林认为,是自己“引狼入室”,“王惟尊等所谓的职业经理人盗窃喷施宝的这些材料和相关证件后,立即交给野村,目的是想全面控制和接管喷施宝”。

北海市公安局的调查显示,王惟尊、水麒梁等人将喷施宝的材料和证件交给野村,是受野村的指使。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发现,野村为了获取喷施宝的这些材料和证件,而采取了非常手段——支付给王惟尊等人42万元港币,“这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说,“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野村派驻喷施宝的职业经理人王惟尊等人,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这时的野村“罪名缠身”,除了盗窃喷施宝的材料和证件外,还涉嫌行贿犯罪,派驻的职业经理人也因职务侵占和受贿被逮捕。因为行贿行为发生在香港(野村把钱打到王惟尊香港的银行帐户上),野村与喷施宝又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按照香港《公司法》及有关证券法规则,由于野村为达到控制喷施宝的目的。委派王惟尊等12人在喷施宝公司一系列恶意侵权行为,加上喷施宝是大陆全资民营企业,野村要想在香港诉讼,无法实现其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日本的公司对喷施宝恶意侵权,给喷施宝造成了损失”。

对王祥林来说,还有一个“有利因素”,就是“野村香港负责人吕少兰和香港一中介公司经理乐益,在喷施宝融资成功后,曾向我索要几百万元港币好处费,还要7%的股份,我当时没给她”。

这么多麻烦缠身,野村似乎“无脸见人”了,奇怪的是,麻烦几乎都被野村搞定了。喷施宝想抓住野村的商业贿赂行为,以便提起索赔,但被北海市中级法院给“否决”了。在这个过程中,野村显示了一个跨国公司的攻关能力,而喷施宝则“不善于适用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移视线

 

“野村企图侵吞喷施宝的计划败露后,特别是几个职业经理人被抓后,为了转移视线,野村利用媒体大炒财务造假,企图混淆视听”。王祥林介绍说,“当时,许多媒体记者来采访我,我都告诉他们,财务造假也是野村搞的,但我的话没有媒体刊登,舆论几乎是一边倒,把王惟尊、水麒梁说成是‘打假英雄’把他们进监狱说成是因为‘打假’。”

媒体的报道颇有意味。以央视《面对》为例,公安机关认定是窃取,而报道说是“王惟尊等12位职业经理人转移了喷施宝公司的财务账本和大量的企业证书”。

随着事实真相的渐渐明朗,一些媒体开始反思,并陆续出现了一些平衡报道,不同的声音也出来了。这时,公安机关将野村窃取的喷施宝公司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追回,并交给喷施宝,但财务账册、财务章、合同章等至今还在野村手里。

野村兼并、吃掉喷施宝的计划失败后,接下来的计划就是想把投资收回。拿着职业经理人提供的证据,野村于2000年3月15日,以商业欺诈的名义将喷施宝告到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喷施宝偿还600万美元购股款及利息216564美元。而喷施宝则要求野村予以赔偿。

“野村到广西高院起诉喷施宝,要撤资退股,后来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此时,野村只能到香港起诉,但在香港打官司肯定对野村不利。”广西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说,“野村为了达到撤资退股的目的,实际上作了一个技术处理,最终将股权转换成债权”。

喷施宝后来与野村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分五期还520万美元),该负责人认为,野村巧妙地将本适用香港法的股东之间的争端转换成债权偿还,而一旦出现违约适用中国《仲裁法》,结果是,喷施宝丧失了用香港《公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提出主动还钱,是出于诚信、良心,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定,我不还钱也是合法的。”王祥林说,“有损失大家共同承担。当时,我还抱有一线希望,就是期望用我的朴实、诚实,吸引野村再投资,我们再合作,喷施宝要上市。”

 王惟尊为何潜逃日本

 

公安、司法机关对王惟尊处理颇有戏剧性。

2000年11月,王惟尊在深圳被捕,涉嫌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刚刚抓捕,上级机关就有领导打电话来说情。”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说,“没办法,办案人员只好全部关闭手机。电话打不通,北京竟然有领导飞到北海来说情。”

不久,媒体开始为王惟尊鸣冤叫屈。王惟尊案被称为“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引起海内外关注,王惟尊也成了蒙难的“揭假英雄”。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也站出来替王惟尊说话。凤凰卫视将事件主角王惟尊和喷施宝董事长王祥林列为“年度华人十大新闻人物”。

西方一些人甚至以“王惟尊事件”为口实,攻击中国缺乏人权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阻挠中国入世。

在这种种巨大的压力下,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对王惟尊作出不起诉处理,在看守所里待了9个月的王惟尊获得自由,后到其母校-——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任教,并频繁接受媒体采访,成为公众人物。

让王惟尊想不到的是,其两位下属-——水麒梁、段黎明,相继被北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徙刑,为此,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撤销了对王惟尊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05年4月13日发出《逮捕决定书》。当北海市警方赶往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时,查明王惟尊早在发出逮捕令的前三天,向学校递交了辞职书,东渡日本。

“有人走漏风声”。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说,“领导已经批示追查,但没有结果。”

  

野村行贿“违法”但不“犯罪”?

 

“喷施宝虽然和野村签订了还款协议,但我们还保留起诉野村的权利。”王祥林说,“因为野村的过错,其承诺喷施宝2002年上市不能兑现,我们要其赔偿我们损失。”

王祥林经过咨询专家,认为只要法院判定野村行贿成立,喷施宝就可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起诉野村,并要其赔偿损失。因此,法院的判决成了关键。   

因为王惟尊外逃,法院只对王惟尊的两名下属进行了审判,但法院认定他们三人是共同犯罪(同案犯)。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认为,他们犯了“两宗罪”,一是职务侵占罪。王惟尊和水麒梁商量后,指使段黎明,共同虚构喷施宝并不存在的“直销部”,并由段黎明制作“费用拔付表”,水麒梁在该表上审核签字,再交王惟尊签批后,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从公司出纳处取走13.1万元进行私分。

     另一个 罪名是公司人员受贿罪。海城区法院认定,上述三人得到野村“将喷施宝的资料带回”的指示后,迅速将这一指示传达给从深圳聘来的13个人,要求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喷施宝的有关账本借出,然后带到深圳,交给野村。为此,野村转入王惟尊、水麒梁账户42万港元,王惟尊分得15.5万元,水麒梁分得7.7万元,段黎明分得17872元。法院定罪的理由是,他们并非野村的员工,也未受野村委托,在未取得喷施宝同意的情况下,将喷施宝具有商业性质的相关资料提供给野村的行为已非正常的职务行为,事后又以工资的名义非法收取野村数额较大的港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公司人员受贿赂。

“一审判决后,我满怀信心。王惟尊、水麒梁和段黎明都犯有公司人员受贿罪,同时也说明,野村也将构成行贿犯罪。喷施宝可以起诉野村,要求赔偿了。”王祥林说,“被告人上诉后,北海市中级法院院长领导还给打电话说,案件请示广西自治区高院了,高院意见是维持一审判决,让我放心。”

北海市一位检查官告诉记者,就在王祥林高兴的时候,野村却使出浑身解数要“洗掉”行贿的“罪名”。因为对一个跨国公司来说,行贿是一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

北海中院的判决结果让王祥林“非常吃惊”,“既然请示了自治区高院,高院让维持原判,中院为什么又改判?”

北海中院认为,海城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以不公开审理了。但水麒梁、段黎明只犯有职务侵占罪一罪。对一审认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中院认为虽然事实清楚,但“水麒梁提供资料给野村和要求野村支付相应款项出于两个独立的、间接的主观故意”,“虽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

“中院的改判是晚上7点钟宣判的。”说起改判,王祥林就有一肚子气,“野村用42万元买了喷施宝的账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等,这些东西至今还在野村的手里。如果法院认定是贿赂,野村就不敢问我要钱了,但现在北海中院改判了,等于否认了野村的行贿行为。”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王祥林在大小会议上,都发表对北海中院的不满,他认为这把北海中院给“得罪”了,为下一步遭遇“离奇执行案件”埋下了伏笔。

针对这个改判,记者前往北海中院采访院长藤朝祥,被藤院长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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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楼主]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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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执行案

 

文/本刊记者  韦洪乾

“野村太厉害了!”谈起野村在喷施宝项目上的一系列运作,广西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对这个跨国公司连说了两个“太厉害”,“压低喷施宝的股权不成,又巧妙地将股东之间的争端,变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一旦出现纠纷违约则适用中国《仲裁法》,等于让喷施宝自愿放弃了适用香港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把纠纷的解决转到仲裁上。”

这位负责人认为,喷施宝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时,太“憨厚”了,不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喷施宝与野村签订的还款《协议书》(野村起草的)规定,喷施宝分五期支付给野村520万美元,到2009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在喷施宝支付了135万美元后,野村委托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钢、李国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2004年12月22日,仲裁结果是,10日内喷施宝付清全部款项。围绕这个仲裁结果,一桩离奇的执行案在广西发生了。

 


全是复印件,竟然立了案

 

2005年4月18日,广西南宁市中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香港人陈镇洪,委托上海律师杨钢、李国权,以野村第二基金清算人和第三基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的仲裁书,要求喷施宝偿还3400多万元。从而拉开了这起离奇执行案的序幕。

“当时,南宁中院的法官见律师带来了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没仔细审查就立案了。”喷施宝的法律顾问李建用告诉记者说,“陈镇洪委托律师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多为复印件,另外,法院也没对陈镇洪的身份进行核实——陈镇洪并不是上海仲裁书确定的权利人,因此南宁中院立案受理是错误的。后来法官对我说,他们没有经验。”

李建用的说法,得到了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的认可,“不光立案,整个执行过程,所有当事人都是凭借复印件。陈镇洪以野村第三基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执行,而仲裁书所确定的第三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不是陈镇洪——国外证明文件与我国仲裁机关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而且,陈镇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没有加盖第三投资基金印章,不具有证明效力。同时,陈镇洪在向南宁中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交裁决书正本,也没有提供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南宁中院没有查明境外申请执行《裁决书》当事人身份,予以立案受理是不当的。而且,喷施宝已经对陈镇洪的申请执行人身份提出了质疑。”

对此,这个执行案件的最后一任律师,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涛则认为,“当初执行案件立案时,向南宁中院提交的是《仲裁书》原件。”

双方对这一问题发生了争议,记者希望采访香港的陈镇洪,他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但始终没有露面。“陈镇洪已经离开野村了,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情况,也没什么可谈的了”。9月9日记者通过电子邮件与陈镇洪联系后,陈镇洪委托其香港办公室的谢小姐对记者说,陈镇洪已经就任湖北天泉投资公司总裁了。

记者随后与野村第三基金的艾丽丝小姐联系,她告诉记者说,“陈镇洪在野村香港的办公室工作过,现在辞职已经一年了。”

“陈镇洪原来是野村在香港的一个律师,根本不是野村第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 喷施宝董事长王祥林对记者说,“他是冒用野村名义,想诈骗喷施宝的钱财。这样明显的事实,法院竟然看不出来?”

王祥林认为,他有与野村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协商,双方和解意见多达94页,商定以900万元了结债务关系,“因此,野村不可能再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对陈镇洪以野村的名义申请执行,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强烈的反对。”

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钢,曾代理陈镇洪到南宁法院申请执行,他认为,“提供复印件也可以,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

案件经检察监督后,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调查后确认,“陈镇洪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交裁决书正本,仅提供裁决书复印件,也未提供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陈镇洪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南宁中院受理陈镇洪的申请执行不当。”

 

未对仲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南宁中院受理后,因为喷施宝公司在北海,便委托北海中院执行。从而使这起离奇的执行案开始出现“******”。

“执行标的是3400多万元,北海中院查封了喷施宝3亿元的资产。”提起法院的查封,王祥林气不打一处来,“查封了喷施宝的财产,银行不发放贷款了,企业生产陷入困境。”

“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喷施宝财产,严重影响了喷施宝生产经营,法院有滥用执行权的嫌疑。”民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执行前,也没有对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作出的《仲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负责人认为,上海的这个仲裁书,“不正确适用法律,存在重大瑕疵,有意偏袒日本野村一方,有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损害了中方企业的合法利益,违反仲裁规则。”

野村因撤资退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以双方的《入股协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驳回起诉。野村将撤资退股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转而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没有对双方合同进行审查——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信野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质押了喷施宝持有的245万股民生银行股票,仲裁庭没有通知保证人参与仲裁,在仲裁中也没有对质押的245万股票作出仲裁,使喷施宝负双重债务(裁决之债及质押之债)。

“仲裁庭还篡改仲裁协议内容。”民行处负责人说,“喷施宝与野村,双方对协议中2007年12月30日付款及2009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不属争议条款,而裁决书予以全部撤消,变更为2004年12月22日裁决书下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裁决的事项明显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

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南宁中院、北海中院应当对申请执行涉外仲裁的裁决予以审查核实。

 


蹊跷的“阴阳裁定”

 

围绕上海《仲裁书》确定的3400多万元债权,发生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转来转去”,用北海市公安局的说法是“极其诡异”。

首先,是陈镇洪委托代理律师杨钢、李国权向南宁中院申请执行。等南宁中院立案、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后,陈振洪又以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名义,将申请执行债权转让给北京人李明,这个所谓申请执行债权到底卖了“多少钱”?由于李明拒绝透露,就连北海市公安局也没有查清楚。喷施宝法律顾问李建用说,“在执行卷中没有形成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但不排除超低价的地下交易的可能性”。

蹊跷的是,在陈镇洪与李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又成了野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不久,李明就向北海中院递交申请,要求把申请执行人由陈镇洪变更为李明。 

“极其诡异的是,没过几天,李明又向北海中院递交申请,以已经解除了与陈镇洪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将执行申请人恢复为陈镇洪。”

“李明申请不再受让债权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后,陈镇洪授权委托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许涛、李莅宾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李建用说,“但后来发现,执行款并没有给野村和陈镇洪、许涛直接处置分配了,已经申请不再受让债权,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变更申请人的李明,分得执行款1025万元”。

对此,记者想通过许涛律师采访李明,许涛告诉记者说,“李明买断了债权,不可能接受采访。”“李明与陈镇洪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务合同,李明单方解除无效。只是李明向北海中院提交材料时表述不当。”

至此,北海中院的“阴阳裁定”就要出场了。

按照北海市公安局的说法,2006年11月15日,北海中院执行员万德荣与律师许涛,一同赶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把北海中院合议庭做出的经过领导审批的打印的《裁定书》和配套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装入囊中”,不予执行,而临时用随身携带的过时的空白的裁定书,在未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手工填写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喷施宝3430001股民生银行的股票,直接划至许涛个人证券帐户下,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阴阳裁定”不是法律用语,民行处负责人的称谓是“手写和打印”的两个裁定。奇怪的是,这两个裁定的编号完全一样,但内容不同,日期不同,打印的那份,交给喷施宝了,内容是将喷施宝的3430001股票,转至中院账户;而手写的那份,送达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内容是将股票直接过户给许涛律师。

“北海中院直接将股票执行给许涛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陈镇洪在执行过程中,反复多次变换委托律师,对申请执行的债权又申请转让及其反悔的有关文书,均没有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盖戳印章,也未见野村的授权证明,北海中院完全受制于陈镇洪的委托律师操作。北海中院涉嫌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

许涛律师则认为,北海中院之所以将股票直接执行给她,是因为“法院没有股票账户”。

针对北海中院的“阴阳裁定”,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北海中院制作的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出现了两个在日期、裁定事项、裁定内容不同的版本(打印及手写),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两个内容不同的裁定书版本,又在许涛尚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将股票直接裁定给许涛,北海中院的执行行为错误。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模式

 

这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此前,北海市公安局曾以许涛涉嫌诈骗罪立案侦察,后又撤案。检察院办理后,向自治区高院发过两次检察建议。

据记者了解,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用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排除在检察监督范围之外。而面对“执行难”,老百姓又迫切需要检察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一般都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

 记者看到了这两份检察建议书。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这两份检察建议书,分析透彻证据扎实,逻辑严密,行文规范。“陈镇洪未经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授权,又无法有效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因此陈镇洪个人以野村名义签署的一切授权委托书、转让协议,法院应当不予认可。”这样的检察建议也得到了广西高院的认可,高院指令南宁中院、北海中院撤销关于这个执行案件的所有裁定。

就连一些细微的执行程序,检察建议也给予监督。喷施宝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裁决书,南宁中院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当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而不是适用通知形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有的检察监督内容还具有“广泛的普遍意义”。“我们还对法院冻结股票的方式进行了监督。”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说,“北海中院的冻结方式是‘死冻’,冻结后股票持有人不能买卖,而股市行情瞬间万变,由于法院的冻结,当事人不能在最佳行情时控制出售,一个涨停就可能有10%的利润或损失。以喷施宝为例,冻结前,每股18元;冻结时,每股12元;执行时,每股6.8元。喷施宝数千万元的损失谁来承担?”

检察建议还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监督。“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法人的特别授权委托,应当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资格认证,但两律师事务所明知境外委托执行存在瑕疵,仍以特别授权的名义,申请法院不当冻结、查封喷施宝的财产,并催促法院不当执行,给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广西高院也认为,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涛、李莅宾,以野村身份向北海中院请求执行时,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其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完毕后,才补办代理手续,但补办的手续并不能证明陈镇洪有权代表野村对外授权。

 

是欺诈还是民事纠纷?

 

9月1日,记者来到北海中院,见到了院长滕朝祥。“这个涉外执行案件,上级机关都在过问,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领导关注,但关注的角度各不同,我不知道你们记者从哪个角度关注和报道,所以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问藤院长,知道“阴阳判决”吗?藤院长表示,不清楚。

随后,藤院长以采访需要广西自治区高院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我把整个案件执行情况给北海市一位领导汇报了,这位领导认为,几个律师与法官串通,这简直是抢钱、诈骗。”王祥林说,“几个律师,看到喷施宝和野村之间的债务有利可图,就串通法官,以虚假的材料,搞起了假执行。我认为,法官涉嫌渎职,许涛等人涉嫌诈骗。”

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去年2月2日,我们对许涛立案,涉嫌罪名是诈骗。”侦查方向有两个,一是陈镇洪的身份调查,有两种可能(委托身份有疑点,或者就是假的);二是追查资金流向。我们调查,法院将股票直接执行给许涛后,许涛立即变现,处理得很快。变现后的2400万元执行款没有出境,而是分散在6个人的账户上,其中许涛分得400万元,李明1025万元,上海的两个律师李明良、陈爽,每人几百万元。我们认为,许涛有以委托合同冒领执行款的重大嫌疑。“我们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但不知道上级怎么知道了,不久发了一个函给我们,建议我们撤案。我在撤案报告中写明,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撤案。”

“当时,上级公安机关说,等法院撤案了,公安可以立案。现在这个案件已经被法院撤销,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了一个联席会,会议形成了一个纪要,案件涉嫌诈骗,公安应当立案侦查。”这位侦查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立案的法律障碍没有了。”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反弹最大的当属许涛,她在接受一些媒体采访和网上发言时说,这是“赤裸裸的威胁”,在数年前的“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之后,他们企图“故伎重演”,制造第二个王惟尊。同时,有些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争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应当以公权力介入,尤其是在无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认证内容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某一方面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得主观臆断任何一方存在犯罪嫌疑,插手民事纠纷。”

“从材料上看,我们认为有渎职犯罪的嫌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曾坚对记者说,“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是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造成多少损失,需要鉴定。包括股票损失问题,都需要专业机构来认定。因为渎职犯罪是结果,如果损失追回来了,可以减轻处罚,也可以扣除损失数额。对北海中院这个案件,我们目前还没有立案,处于初查阶段。”

自治区检察院反渎局将案件交给北海市检察院反渎局。“如果2400万元不能执行回转,喷施宝申请国家赔偿,渎职有后果了,就可以认定涉嫌渎职犯罪。”北海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陈思谋告诉记者说,“如果这样,下一步要界定,损失是法院集体渎职造成的,还是法官个人渎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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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官司

 

来自北京

 

文/本刊记者  韦洪乾

 

经过检察监督,广西两级法院纠正了针对喷施宝作出的所有执行裁定,并决定执行回转,喷施宝被“阴阳裁定”执行走的2400万元有望“失而复得”。

“我真想歇歇了。”喷施宝董事长王祥林非常感慨地对记者说:“8年前因为喷施宝谋求上市,与日本人合作,遭遇上了野村与王惟尊等所谓职业经理人,致使喷施宝事件影响全国,我也与野村打了8年官司,弄得我身心疲惫,烦恼丛生。喷施宝原计划2002年上市,现在却还是8年前的老样子,没有多大发展,我把精力都投入到官司中去了。”

    赢了官司,憨厚的王祥林正想休整一下,“我想实实在在干点事,重新谋划喷施宝下一步的发展。喷施宝项目,成本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国家支持。但现在假冒的较多。没想到,官司又突然从天而降。八年抗战刚刚结束,三年内战拉开了序幕。”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祥林说,“我把所有的材料都给你,我不怕,我只求记者能实事求是报道。”

 

 

“从天而降”的官司

 

“从天而降”的官司来自北京第一中级法院。

“北京一中院查封了喷施宝700万股民生银行股票,市值4200多万元;还查封了喷施宝的四个商标。”喷施宝法律顾问李建用告诉记者,“许涛知道广西法院要执行回转了,就以李明的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北京一中院在明明知道北海中院要执行回转的情况,还就同一事由重复立案,并查封喷施宝的财产,明显是用北京的司法权来对抗广西的司法权,从而阻挠执行回转。”
    记者看到了北京一中院编号为“2008——中执字第1150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是李明,而落款日期竟然是“2006年7月24日”;编号为“2008——中执字第1150-1号”的民事裁定书,落款日期是“2008年7月”。

“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庄重而严肃,从北京一中院非常混乱的法律文书可见,他们立案是多么随意。”李建用认为,北京人李明不是案件的权利人,无权申请执行;北京一中院没有管辖权。“李明与陈镇洪签订的所谓《债权转让协议》,因为陈镇洪不是案件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其将债权转让给李明也因无权转让而无效,这已经被广西高院、南宁中院、北海中院裁定认可。李明也曾向北海中院申明,其与陈镇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解除,不再受让该债权。因此,李明无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

至于管辖权问题,李建用认为不值得一驳。“北京一中院以喷施宝的商标注册地在北京为由,对本案进行执行管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众所周知,中国商标注册机构只有一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一中院以商标注册地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强行受理执行案件,是严重滥用执行权的司法行为。如果北京一中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北京一中院是不是可以管辖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执行案件了呢?”

     而案件的另一方,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涛的观点与李建用正好相反,她认为,北京就是喷施宝的财产(商标)所在地,“广西最后以莫须有的理由把案件给撤消了,等于放弃了管辖权,我们只有到有管辖权的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一种选择权。法理上也可以探讨。上海也有管辖权 ,因为喷施宝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9月4日,记者与北京一中院办案人员陈伟联系,希望就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一些问题,当面采访。陈伟说,采访需要批准。有批准权的法官请示领导后认为,这个报道有负面作用,因此不接受采访。

“北京一中院是无法无天!”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说,“广西高院撤销了这个执行案件,表明执行错了。这些情况,北京一中院明明知道。北京一中院不能这样搞。”

 


两地司法权博弈的背后

 


“北京一中院曾经受理过类似涉外执行案件,因为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申请执行被驳回。”李建用举例说,“这个案例是我在北京一中院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的。美国ZIDELL阀门公司与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阀门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中首钢公司给付阀门公司300265美元。阀门公司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但其授权委托书由该公司总会计师格瑞格签署,格瑞格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该授权委托书无效,阀门公司亦未在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法定时效内向一中法院补交新的材料。一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因此,与南宁中院的法官没有经验不同,北京一中院在喷施宝案件问题上是有意为之。”李建用分析说,“广西两级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已审查认定陈镇洪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其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陈镇洪无权申请执行,也就无权转让债权,也无权授权委托他人代理了,李明根本无权申请执行。一中院在明知违背法律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滥用执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喷施宝商标和股票。实际上,他们动用司法权帮助李明。许涛等人对抗广西法院的执行回转,故意刁难和拖延执行回转。这才是北京一中院立案执行的真正目的。”

李建用介绍说,许涛曾打电话给广西高院执行局,威胁说,你们要是执行回转,我就让北京一中院查封和扣划喷施宝的股票。后来,高院执行局曾要求喷施宝与许涛和解。而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也一再强调,“对方希望与你们和解。”

记者向许涛求证,许涛说,没有这回事。“法院对申请执行,只有执行与不予执行两种情况,而广西高院竟然适用不予受理的裁定。我质问他们,执行局说,中国立法滞后。”

“八年多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搞清楚。”王祥林把双手一摆说,“譬如,上海的仲裁违规原因是什么?陈镇洪利用律师身份,熟悉野村情况,根本没有经过债权人授权。至于后来的李明买卖债券,那都是假的了。”

“当时,我们分析也有这种可能。”北海市一位侦查人员告诉记者,“知情的律师认为可以捞一把,就借机申请法院执行。这也是一种诈骗。”

 

 

  

【至于管辖权问题,李建用认为不值得一驳。“北京一中院以喷施宝的商标注册地在北京为由,对本案进行执行管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众所周知,中国商标注册机构只有一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一中院以商标注册地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强行受理执行案件,是严重滥用执行权的司法行为。如果北京一中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北京一中院是不是可以管辖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执行案件(涉及商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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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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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只看了前面一部分。本人一直对日本人的看法不好,日本人不是什么好东西,我们国家的政府没有必要巴结小日本,他们欠我们的债还没还呢!北京一中院应当保护中国人的利益,不能让狡猾的日本人阴谋得逞,不要做让中国人寒心的事情。本人支持发表这样的转帖,我们共同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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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一个人的茶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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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是要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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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李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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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是无法无天!”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说,“广西高院撤销了这个执行案件,表明执行错了。这些情况,北京一中院明明知道。北京一中院不能这样搞。” 

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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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因为爱所以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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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在那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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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文采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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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到的因法院不公正执行,让喷施宝公司遭受损失,那谁应该赔偿呢,是法院还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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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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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采飞扬提的这个问题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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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文采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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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法院现在的裁定都不能算终审,我们要对中国的司法充满信心,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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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一个人的茶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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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为爱所以爱 (615544960)在 2008年9月26日 21:41:08的发表:
    好在那里啊?????


晕死,好在哪你没看出来啊???

这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章哦,权威!!!一个顶10000个~嘿~~~

 

我看司法考试的书都没有这个案例这么强悍,媲美博士论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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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一个人的茶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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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记者与北京一中院办案人员陈伟联系,希望就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一些问题,当面采访。陈伟说,采访需要批准。有批准权的法官请示领导后认为,这个报道有负面作用,因此不接受采访。 

啥叫负面作用啊???有理不怕审查,真金不怕火炼,自己都知道是负面的东西,还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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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一个人的茶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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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沅水清风 (983198663)在 2008年9月26日 18:42:51的发表:
本人只看了前面一部分。本人一直对日本人的看法不好,日本人不是什么好东西,我们国家的政府没有必要巴结小日本,他们欠我们的债还没还呢!北京一中院应当保护中国人的利益,不能让狡猾的日本人阴谋得逞,不要做让中国人寒心的事情。本人支持发表这样的转帖,我们共同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

 

斑竹非常英明!!!!

我们的民族企业,我们的国家财产正岌岌可危,有多少人还在做出卖灵魂的事情???

这样的恶意投资,政治权谋正在上演,有多少人还没有觉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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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楼主]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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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沅水清风 (983198663)在 2008年9月26日 18:42:51的发表:
本人只看了前面一部分。本人一直对日本人的看法不好,日本人不是什么好东西,我们国家的政府没有必要巴结小日本,他们欠我们的债还没还呢!北京一中院应当保护中国人的利益,不能让狡猾的日本人阴谋得逞,不要做让中国人寒心的事情。本人支持发表这样的转帖,我们共同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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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楼主]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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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沉了~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得到,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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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叛军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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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喷施宝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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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一个人的茶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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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支持版主,再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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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翁别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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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的支持下,我永远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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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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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朋友,我们的民族企业,我们的国家财产正岌岌可危,有多少人还在做出卖灵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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