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执行案
文/本刊记者 韦洪乾
“野村太厉害了!”谈起野村在喷施宝项目上的一系列运作,广西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对这个跨国公司连说了两个“太厉害”,“压低喷施宝的股权不成,又巧妙地将股东之间的争端,变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一旦出现纠纷违约则适用中国《仲裁法》,等于让喷施宝自愿放弃了适用香港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把纠纷的解决转到仲裁上。”
这位负责人认为,喷施宝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时,太“憨厚”了,不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喷施宝与野村签订的还款《协议书》(野村起草的)规定,喷施宝分五期支付给野村520万美元,到2009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在喷施宝支付了135万美元后,野村委托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钢、李国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2004年12月22日,仲裁结果是,10日内喷施宝付清全部款项。围绕这个仲裁结果,一桩离奇的执行案在广西发生了。
全是复印件,竟然立了案
2005年4月18日,广西南宁市中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香港人陈镇洪,委托上海律师杨钢、李国权,以野村第二基金清算人和第三基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的仲裁书,要求喷施宝偿还3400多万元。从而拉开了这起离奇执行案的序幕。
“当时,南宁中院的法官见律师带来了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没仔细审查就立案了。”喷施宝的法律顾问李建用告诉记者说,“陈镇洪委托律师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多为复印件,另外,法院也没对陈镇洪的身份进行核实——陈镇洪并不是上海仲裁书确定的权利人,因此南宁中院立案受理是错误的。后来法官对我说,他们没有经验。”
李建用的说法,得到了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的认可,“不光立案,整个执行过程,所有当事人都是凭借复印件。陈镇洪以野村第三基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执行,而仲裁书所确定的第三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不是陈镇洪——国外证明文件与我国仲裁机关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而且,陈镇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没有加盖第三投资基金印章,不具有证明效力。同时,陈镇洪在向南宁中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交裁决书正本,也没有提供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南宁中院没有查明境外申请执行《裁决书》当事人身份,予以立案受理是不当的。而且,喷施宝已经对陈镇洪的申请执行人身份提出了质疑。”
对此,这个执行案件的最后一任律师,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涛则认为,“当初执行案件立案时,向南宁中院提交的是《仲裁书》原件。”
双方对这一问题发生了争议,记者希望采访香港的陈镇洪,他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但始终没有露面。“陈镇洪已经离开野村了,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情况,也没什么可谈的了”。9月9日记者通过电子邮件与陈镇洪联系后,陈镇洪委托其香港办公室的谢小姐对记者说,陈镇洪已经就任湖北天泉投资公司总裁了。
记者随后与野村第三基金的艾丽丝小姐联系,她告诉记者说,“陈镇洪在野村香港的办公室工作过,现在辞职已经一年了。”
“陈镇洪原来是野村在香港的一个律师,根本不是野村第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 喷施宝董事长王祥林对记者说,“他是冒用野村名义,想诈骗喷施宝的钱财。这样明显的事实,法院竟然看不出来?”
王祥林认为,他有与野村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协商,双方和解意见多达94页,商定以900万元了结债务关系,“因此,野村不可能再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对陈镇洪以野村的名义申请执行,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强烈的反对。”
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钢,曾代理陈镇洪到南宁法院申请执行,他认为,“提供复印件也可以,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
案件经检察监督后,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调查后确认,“陈镇洪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交裁决书正本,仅提供裁决书复印件,也未提供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陈镇洪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南宁中院受理陈镇洪的申请执行不当。”
未对仲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南宁中院受理后,因为喷施宝公司在北海,便委托北海中院执行。从而使这起离奇的执行案开始出现“******”。
“执行标的是3400多万元,北海中院查封了喷施宝3亿元的资产。”提起法院的查封,王祥林气不打一处来,“查封了喷施宝的财产,银行不发放贷款了,企业生产陷入困境。”
“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喷施宝财产,严重影响了喷施宝生产经营,法院有滥用执行权的嫌疑。”民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执行前,也没有对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作出的《仲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负责人认为,上海的这个仲裁书,“不正确适用法律,存在重大瑕疵,有意偏袒日本野村一方,有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损害了中方企业的合法利益,违反仲裁规则。”
野村因撤资退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以双方的《入股协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驳回起诉。野村将撤资退股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转而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没有对双方合同进行审查——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信野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质押了喷施宝持有的245万股民生银行股票,仲裁庭没有通知保证人参与仲裁,在仲裁中也没有对质押的245万股票作出仲裁,使喷施宝负双重债务(裁决之债及质押之债)。
“仲裁庭还篡改仲裁协议内容。”民行处负责人说,“喷施宝与野村,双方对协议中2007年12月30日付款及2009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不属争议条款,而裁决书予以全部撤消,变更为2004年12月22日裁决书下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裁决的事项明显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
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南宁中院、北海中院应当对申请执行涉外仲裁的裁决予以审查核实。
蹊跷的“阴阳裁定”
围绕上海《仲裁书》确定的3400多万元债权,发生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转来转去”,用北海市公安局的说法是“极其诡异”。
首先,是陈镇洪委托代理律师杨钢、李国权向南宁中院申请执行。等南宁中院立案、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后,陈振洪又以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名义,将申请执行债权转让给北京人李明,这个所谓申请执行债权到底卖了“多少钱”?由于李明拒绝透露,就连北海市公安局也没有查清楚。喷施宝法律顾问李建用说,“在执行卷中没有形成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但不排除超低价的地下交易的可能性”。
蹊跷的是,在陈镇洪与李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又成了野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不久,李明就向北海中院递交申请,要求把申请执行人由陈镇洪变更为李明。
“极其诡异的是,没过几天,李明又向北海中院递交申请,以已经解除了与陈镇洪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将执行申请人恢复为陈镇洪。”
“李明申请不再受让债权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后,陈镇洪授权委托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许涛、李莅宾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李建用说,“但后来发现,执行款并没有给野村和陈镇洪、许涛直接处置分配了,已经申请不再受让债权,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变更申请人的李明,分得执行款1025万元”。
对此,记者想通过许涛律师采访李明,许涛告诉记者说,“李明买断了债权,不可能接受采访。”“李明与陈镇洪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务合同,李明单方解除无效。只是李明向北海中院提交材料时表述不当。”
至此,北海中院的“阴阳裁定”就要出场了。
按照北海市公安局的说法,2006年11月15日,北海中院执行员万德荣与律师许涛,一同赶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把北海中院合议庭做出的经过领导审批的打印的《裁定书》和配套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装入囊中”,不予执行,而临时用随身携带的过时的空白的裁定书,在未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手工填写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喷施宝3430001股民生银行的股票,直接划至许涛个人证券帐户下,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阴阳裁定”不是法律用语,民行处负责人的称谓是“手写和打印”的两个裁定。奇怪的是,这两个裁定的编号完全一样,但内容不同,日期不同,打印的那份,交给喷施宝了,内容是将喷施宝的3430001股票,转至中院账户;而手写的那份,送达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内容是将股票直接过户给许涛律师。
“北海中院直接将股票执行给许涛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陈镇洪在执行过程中,反复多次变换委托律师,对申请执行的债权又申请转让及其反悔的有关文书,均没有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盖戳印章,也未见野村的授权证明,北海中院完全受制于陈镇洪的委托律师操作。北海中院涉嫌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
许涛律师则认为,北海中院之所以将股票直接执行给她,是因为“法院没有股票账户”。
针对北海中院的“阴阳裁定”,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北海中院制作的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出现了两个在日期、裁定事项、裁定内容不同的版本(打印及手写),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两个内容不同的裁定书版本,又在许涛尚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将股票直接裁定给许涛,北海中院的执行行为错误。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模式
这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此前,北海市公安局曾以许涛涉嫌诈骗罪立案侦察,后又撤案。检察院办理后,向自治区高院发过两次检察建议。
据记者了解,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用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排除在检察监督范围之外。而面对“执行难”,老百姓又迫切需要检察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一般都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
记者看到了这两份检察建议书。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这两份检察建议书,分析透彻证据扎实,逻辑严密,行文规范。“陈镇洪未经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授权,又无法有效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因此陈镇洪个人以野村名义签署的一切授权委托书、转让协议,法院应当不予认可。”这样的检察建议也得到了广西高院的认可,高院指令南宁中院、北海中院撤销关于这个执行案件的所有裁定。
就连一些细微的执行程序,检察建议也给予监督。喷施宝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裁决书,南宁中院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当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而不是适用通知形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有的检察监督内容还具有“广泛的普遍意义”。“我们还对法院冻结股票的方式进行了监督。”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说,“北海中院的冻结方式是‘死冻’,冻结后股票持有人不能买卖,而股市行情瞬间万变,由于法院的冻结,当事人不能在最佳行情时控制出售,一个涨停就可能有10%的利润或损失。以喷施宝为例,冻结前,每股18元;冻结时,每股12元;执行时,每股6.8元。喷施宝数千万元的损失谁来承担?”
检察建议还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监督。“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法人的特别授权委托,应当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资格认证,但两律师事务所明知境外委托执行存在瑕疵,仍以特别授权的名义,申请法院不当冻结、查封喷施宝的财产,并催促法院不当执行,给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广西高院也认为,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涛、李莅宾,以野村身份向北海中院请求执行时,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其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完毕后,才补办代理手续,但补办的手续并不能证明陈镇洪有权代表野村对外授权。
是欺诈还是民事纠纷?
9月1日,记者来到北海中院,见到了院长滕朝祥。“这个涉外执行案件,上级机关都在过问,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领导关注,但关注的角度各不同,我不知道你们记者从哪个角度关注和报道,所以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问藤院长,知道“阴阳判决”吗?藤院长表示,不清楚。
随后,藤院长以采访需要广西自治区高院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我把整个案件执行情况给北海市一位领导汇报了,这位领导认为,几个律师与法官串通,这简直是抢钱、诈骗。”王祥林说,“几个律师,看到喷施宝和野村之间的债务有利可图,就串通法官,以虚假的材料,搞起了假执行。我认为,法官涉嫌渎职,许涛等人涉嫌诈骗。”
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去年2月2日,我们对许涛立案,涉嫌罪名是诈骗。”侦查方向有两个,一是陈镇洪的身份调查,有两种可能(委托身份有疑点,或者就是假的);二是追查资金流向。我们调查,法院将股票直接执行给许涛后,许涛立即变现,处理得很快。变现后的2400万元执行款没有出境,而是分散在6个人的账户上,其中许涛分得400万元,李明1025万元,上海的两个律师李明良、陈爽,每人几百万元。我们认为,许涛有以委托合同冒领执行款的重大嫌疑。“我们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但不知道上级怎么知道了,不久发了一个函给我们,建议我们撤案。我在撤案报告中写明,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撤案。”
“当时,上级公安机关说,等法院撤案了,公安可以立案。现在这个案件已经被法院撤销,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了一个联席会,会议形成了一个纪要,案件涉嫌诈骗,公安应当立案侦查。”这位侦查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立案的法律障碍没有了。”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反弹最大的当属许涛,她在接受一些媒体采访和网上发言时说,这是“赤裸裸的威胁”,在数年前的“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之后,他们企图“故伎重演”,制造第二个王惟尊。同时,有些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争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应当以公权力介入,尤其是在无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认证内容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某一方面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得主观臆断任何一方存在犯罪嫌疑,插手民事纠纷。”
“从材料上看,我们认为有渎职犯罪的嫌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曾坚对记者说,“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是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造成多少损失,需要鉴定。包括股票损失问题,都需要专业机构来认定。因为渎职犯罪是结果,如果损失追回来了,可以减轻处罚,也可以扣除损失数额。对北海中院这个案件,我们目前还没有立案,处于初查阶段。”
自治区检察院反渎局将案件交给北海市检察院反渎局。“如果2400万元不能执行回转,喷施宝申请国家赔偿,渎职有后果了,就可以认定涉嫌渎职犯罪。”北海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陈思谋告诉记者说,“如果这样,下一步要界定,损失是法院集体渎职造成的,还是法官个人渎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