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的法律价值
上海 刘律师
摘 要:死刑是刑罚史上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死刑废除论者的立论已经得到多数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在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政治、文化多样性的环境影响下,同时伴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死刑的废除必将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死刑制度步入法治社会的今天,在违背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制文明方面,就必然面临更为深刻的法律价值的探究。论文从法律价值中的秩序价值、正义价值、人权价值、利益价值、公正价值的视角,分析了废除死刑的理念与法律价值的追求相吻合,是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重大的意义的。
关键词:死刑;刑罚;法律价值
The legal value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hanghai Lawerliu
Abstract:Death penalty is the most ancient and stern penalty in the history. Nowadays, the standpoint of people who suggest abolish death penalty has already been approved by judicial practice in majority of countr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the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must be a tendency that can not be obstruct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iversity caused by economic globalization. When the death penalty steps into the legal society, it will be up against the deeper investigation which is about the legal value in the side of violating the tendency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legal civilization. In this thesis, it analyzes accordance between the sense of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which accords to the regulation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purpose of legal value, from the view of value of order, human rights, justice and benefit.
Keywords:Death penalty;Penalty;Legal value
引言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1]它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在几千年的人类刑罚史上,死刑是领衔的主刑,可以说与刑法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死刑至今也是刑事法律理论中首要的课题之一。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的过程中,人们基于不同的观念和理论不断地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并在古代的刑罚历史上曾经一度将其废除或大量削减。发展到近代,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再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和争议。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蓬勃发展,现在许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或实践中不执行死刑。“据统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废除普遍死刑(军事犯罪和战时犯罪除外)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134个,而相应的只剩下相对少数的61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在法律上保留适用死刑。”[2]而今,我国国内要求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愈发强烈。笔者认为,无论从我国死刑制度本身的问题与局限性,还是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上考虑,我国都应该尽早废除死刑。
一、死刑保留论和废除论观点概述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面世后,其中废除死刑的主张引起了重大的学术争议,此后死刑的存废之争一直持续了两个多世纪,死刑保留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各有其说。
死刑保留论者大致有以下观点,他们认为:第一,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犯罪人再犯罪。再犯罪率一再上升,表明监禁刑是失败的刑罚,不如判处死刑;况且如果废除死刑,适用无期徒刑对待重罪犯人,其仍然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比如越狱、伤害监狱管理人员或其他囚犯等,所以只有对其适用死刑,才可以在根本上预防其再犯罪。第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有理性的人都会对其产生恐惧感,毕竟生命是最宝贵的。第三,从人道的角度看,对重罪犯人适用死刑,表明尊重被害人的价值。死刑犯人采用了不人道的手段实施犯罪,法律如果纵容,那么对于被害人就是极其不人道的,所以对其适用死刑是对被害人的尊重,是对等的人道。第四,从报应的角度看,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能够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应观念,那些重罪犯人理应受到死刑的惩罚。第五,从公正的角度看,死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判处最重的刑罚——死刑,对轻罪判处轻的刑罚,是罪刑相适应的,是公正的。第六,从经济性的角度看,死刑能够节约社会开支。处决死囚只需要一颗子弹,成本很低,而长期监禁犯人则需要支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而死刑废除论者认为:第一,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人都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冥顽不灵的可以处以监禁。如果死刑被适用于没有可能再犯罪的人,就是牺牲了教育和改造的理念,也并不能体现特殊预防的目的。第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并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对亡命之徒,以及激情犯罪者,还有基于信仰而犯罪者,死刑就不起任何威慑作用;而且不少国家在废除死刑后,严重的刑事犯罪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不少国家恢复死刑之后,犯罪率也没有下降。第三,从人道的角度看,死刑剥夺了作为人权之根本的生命权,是不人道的。生命对我们人类来说只有一次,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应该自然而然的结束,死刑人为地剥夺了人的生命,显然是不人道的。第四,死刑是远古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执法者不能用这种野蛮的对等方式对待犯罪者,法律具有价值导向作用,根据人类文明的发展,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应该屏弃这种原始的报应观念,引导民众建立新的法律上的报应观。第五,从公正的角度看,适用死刑是不公正的。一个人之所以犯罪与社会因素关系密切,社会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死刑具有不可分割性,但是犯罪的情节是不同的,却只能都判处死刑。第六,从经济性的角度看,死刑是不节俭的。犯罪人是廉价劳动力,可以在监狱中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况且生命本身就是无价的,死刑牵涉到生命权的保护问题,经济价值是无法与生命价值相比较的。
死刑存废之争持续了200多年,近几年也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现在我们可喜的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已经实际废除了死刑,并且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在我国也已成为学术界的公论并逐步被国人所认可。
二、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1997年《刑法》,这次修改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有关死刑的罪名共计68种。
(一)我国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执行制度方面作了相应的限制。
1.在适用条件方面,《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在适用对象方面,《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在适用程序方面,《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在执行制度方面,规定了死缓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死刑罪名较多
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略、侵犯财产各2种。我国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数量较大。
2.适用对象相对过宽
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刑罚人道关怀,具有积极意义。但基于同样理由,结合中国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对于老年人以及刚生产的母亲等是否适用死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3.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缺乏等价性
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也已经废除了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方面的死刑,其主要理由是对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适用死刑缺乏等价性,将生命价值等化为物质利益并进而漠视生命权。我国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缺乏等价性。
4.死缓执行制度具有主观性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将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两类,但是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仅凭法官自己对案情分析判断,具有相当的主观成分,缺乏科学性。因为它赋予了法官根据个人的判断,决定是否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权力,较强的主观性实为文明法治所不容。
5.死刑判决的不统一性
死刑判决直接关系人的性命与否,必须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独立来定罪量刑,但在我国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它能实际影响作出死刑判决的因素,如政治、舆论、民意等,因而我国的死刑判决容易受到外界干扰,缺乏统一性。
6.与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一致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应该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死刑与人权的问题妥善解决,以避免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保持良好的形象。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没有实质体现公约中人道主义,死刑与公约中人权理念不一致。
/:;上海刘律 (4364752) 于 2008-09-17 17:48:28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上海刘律 (4364752) 于 2008-09-17 18:04:03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那个傻逼建议废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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