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 (2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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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法三章》
                      ·沅水清风·
 《拍案论法》栏目是腾讯QQ为我们广大网友免费搭建的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发表社会看法和观点讨论的网络交流平台,为规范本栏目秩序,维护本栏目的稳定,促进本栏目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根据腾讯QQ的相关规定,制定《约法三章》。
 
 一,本栏目支持广大网友发表建设性的学术和理论文章、社会评论和观点看法,包括网友的原创或者从正规网站上依法转载的文章、宣传与报道。
 本栏目不支持违法的言论和不文明的语言,不支持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宣传、报道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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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水清风   200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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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兔园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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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表示赞同和支持!

  但我也提一点希望:所有来“拍案论法-Q吧”的网友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发帖、回帖、发表评论、发表文章等等,都应以维护和遵守相关规定为准则,避免过激言辞和压制正常言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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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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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兔园主人;谢谢你的支持!本人也不愿得罪人,但是职责所在,很多网站都因为违规操作被关闭了,有的人跑到我们这里来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如果本人对于“共匪霸地”、“国之将亡”之类的言论不做出一点点反映,就是失职。除非论坛开除了我的资格,我巴不得回到我的世外桃源呢!敬请朋友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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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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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皆有法,我们的Q吧也不例外。
完全肯定,并支持沅水清风的决定。
本帖转入公告区,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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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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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让上本吧的不平事,有实际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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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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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网友的一切合法权益,网友有权提出批评意见,我们在自己的权限之内给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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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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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吧来发帖的人,都是在地方上得不到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来诉求,不是听'评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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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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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道这个情况。“拍案论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法律、弘扬法制,解决网友法律上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网友们有的是来我们栏目宣泄情绪的,有的是来学习的,有的是来咨询法律的,这都是我们的目的。只要问题具体真实,客观存在,我们都是欢迎的。——我们有六个不同的栏目,只是现在发帖还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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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乌蒙倨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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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牛、最快的判决在中国贵州毕节;买的房产硬当“他人遗产”分割,从受理、立案到判决书出台不过几分钟…… 
1983年10月20日上午;一邻家小孩通知正处于丧妻之痛中、两个年幼儿子无人照料及四女儿正在作心脏瓣膜狭窄搭桥手术中的乡村人民教师王芳全去贵州省毕节县人民法院一趟有急事找…… 王芳全就放下要去医院送钣给四女儿的事就去离家不远的毕节县人民法院。到了法院才知道是后妈(张惠先)为了霸占他可怜她让她借居的房屋把他告上法院了,在法院法庭上;一审审判长陈华祖把王芳全及后妈(张惠先)叫到庭上,说道:“你们双方赌个咒,看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后妈(张惠先)当庭就赌咒说房子是她的,一审审判长陈华祖当庭宣布房屋归后妈(张惠先)所有,王芳全反驳道“该房屋是我向毕节县人民政府买的,有产权手续为证”, 一审审判长陈华祖阻拦道:“不要你说话,你服不服?不服到毕节中级法院上诉”,王芳全说道:“我不服,该房屋是我向毕节县人民政府买的,有产权手续为证,到哪里都要讲个证据”! 一审审判长陈华祖把判决书往王芳全身上一扔,“不服去中院上诉去……”连判决书都懒宣读了。就这样世界上最牛、最快的判决在中国贵州毕节诞生了!!! 
王芳全去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得到的结果是:领导不在,办案人员出差,避而不见,拖过上诉期就下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 
为此;王芳全一家走上一条万劫不复长达25年漫长的崎岖的上访路,两代人上访,三条人命枉死,当地人大、地委政法委行文监督,检察院抗诉行如“空文”…… 
冤案实情:1953年6月10日,我父出资70万元合法购买位于毕节 县人民政府左侧(现市公安局占用)正街民营房产并纳锐,有《房屋买契本契》为证,此前,1945年元月5日,祖父在去世前,立遗嘱经当时政府将该房确权过户给我父所有,经司法机关处理并交纳房产税,有《土地所有权状》为证。 
1984年,改嫁近40年的继祖母在其改嫁后所生之子的唆使下,见该房增值,顿生夕意,其子在当地很有权势,便找其干亲王武荣(原任县法院院长,后任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故意撇开以上证据,违反程序私下立案并错判,将该房80%判归继祖母所有。 
由于本案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告申受审立通字第174号审查申诉决定立案通知,决定再审,但至今未被有关法院受理,且继祖母提出继承诉讼的理由,违反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过诉讼时效,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31号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法院受理判决其享有继承权于理于法无据. 
1995年9月,继祖母死后,在无任何遗嘱手续的情况下,其子便以“产权人”自居,大肆敛财,多次对我家骚扰,借其亲友在市公安局、拆迁办工作便利,将我父非法拘禁并拆毁该房,非法领走该房的拆迁安置款40多万元,以达其永久霸占目的。该案是毕节城家喻户晓的错案,-引起广大正义市民的公愤和谴责。毕节地市人大、地委政法委分别行文并上报贵州省人大工委请求对该案实施个案监督,并指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毕节检察分院报请贵州省高检提请抗诉……经多次申诉,贵州省高院也做再审立案通知,但至今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这就是承办该案的省市负责人怕追责,便相互推诿、阻挠、拖延不办,使这桩经历五次立案,数次调查、实属错判的案件,一直未进入再审程序,得不到公正解决,冤情仍在继续…… 

申诉人家多年不服的理由如下: 
一、该诉争房是我父亲买的,并不是所谓“遗产”。 
有证据如下: 
1、房屋买契本契。 
  2、土地所有权状。 
  3.纳税通知书及历年纳税缴纳单。 
二、该案虽立案五次,但一直由原审承办人当纠错负责人(未回避),并且也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重审,当事人因为怕承担相应责任而拒绝纠错、不举行公开听证、答复、审理 。      当地人大、地委政法委、检察院等监督机关早在2002年以前就分别行文指出:“该案实属错判,应该依法改判.”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当时的该案承办人的百般阻挠,承办该案的主要负责人等就是现在纠错负责人,我家依法申请了审判程序回避,但当事人拒不纠错也不回避,压制该案使之得不到立案、也不举行听证会、更谈不上依法审理…… 
虽然有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管,但此事从2002年之后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不了了之。 

申诉人王芳全之子: 
王友新 0858-8686081 13885811048 
王有元 0857 -2188824 1301706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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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乌蒙倨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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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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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新家的事,难道还没有解决吗?真让网民们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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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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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为表示对他人的尊重,严禁在他人的楼里回复时,搭车发自己的案子,乌蒙居士:你的情况自己已发贴,请不要在在别人楼里到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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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诗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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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不到公平想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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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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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得不到公平,我会象杨佳一样的大干一场,好为广德的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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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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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2楼网友;我看了你的帖子,好像没有说出具体的问题。有什么不顺心的事,对老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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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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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3楼网友;收到了你的信,谢谢。本人希望好人好好活着。本人相信坏人总有一天要倒霉的。不要用生命做赌注,希望你坚强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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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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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有权威的人士可以帮忙立案重审啊
  就算是分家产也有份啊   不过可如果重审可以改判那后果很难承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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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天津的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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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学习啦。
如果是咨询的,建议您另发贴,这样阅读的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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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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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们不要重复发贴,希望大家支持!否则既浪费您的时间也浪费我们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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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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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没有违反规定,文责自负。我的帖子怎么面目全非(见以案说法版)。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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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0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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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9楼;所有用word粘贴的帖子都会出现这种现象,建议改换用wps粘贴方式,就不会产生这类现象了。我们不会修改任何网友的帖子的,这是由于电脑程序设置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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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1楼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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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20楼回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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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2楼Fai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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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的同志们请注意了 恒风所谓的4个月培训其实是10个月以上有14个月的记录 {我们这些正式员工都看不下去了} {拖着你 你要你工作也不明说让你走 想走又交了钱 不走又浪费时间 到最后说你不合格 叫你走人} 可怜的学弟们 学妹们

 

并且录用率低于30% 录用后也会拖欠工资 开除 等 {利用刚毕业大学生急与求职的心理 欺骗你}

 

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要求按手印的  {把自己买了}

一个姓苏的经理 是学法律的 人事经理 {大家可以想想为什么}

我们又不是罪犯 {怎么不叫个狱警来管理了} {并且使用的指纹打卡机 最大限度的折磨你} 

 

诚信极差 没又任何诚信可以  {不要以为他发誓你就相信他}

信口雌黄 

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受骗

对于这种懂得钻法律的害人企业其实是在毁动漫产业

拿着国家的扶持金 填自己的腰包 不故员工死活

 

希望大家抵制恒风 在收苦的同胞们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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