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牛、最快的判决在中国贵州毕节;买的房产硬当“他人遗产”分割,从受理、立案到判决书出台不过几分钟……
1983年10月20日上午;一邻家小孩通知正处于丧妻之痛中、两个年幼儿子无人照料及四女儿正在作心脏瓣膜狭窄搭桥手术中的乡村人民教师王芳全去贵州省毕节县人民法院一趟有急事找…… 王芳全就放下要去医院送钣给四女儿的事就去离家不远的毕节县人民法院。到了法院才知道是后妈(张惠先)为了霸占他可怜她让她借居的房屋把他告上法院了,在法院法庭上;一审审判长陈华祖把王芳全及后妈(张惠先)叫到庭上,说道:“你们双方赌个咒,看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后妈(张惠先)当庭就赌咒说房子是她的,一审审判长陈华祖当庭宣布房屋归后妈(张惠先)所有,王芳全反驳道“该房屋是我向毕节县人民政府买的,有产权手续为证”, 一审审判长陈华祖阻拦道:“不要你说话,你服不服?不服到毕节中级法院上诉”,王芳全说道:“我不服,该房屋是我向毕节县人民政府买的,有产权手续为证,到哪里都要讲个证据”! 一审审判长陈华祖把判决书往王芳全身上一扔,“不服去中院上诉去……”连判决书都懒宣读了。就这样世界上最牛、最快的判决在中国贵州毕节诞生了!!!
王芳全去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得到的结果是:领导不在,办案人员出差,避而不见,拖过上诉期就下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
为此;王芳全一家走上一条万劫不复长达25年漫长的崎岖的上访路,两代人上访,三条人命枉死,当地人大、地委政法委行文监督,检察院抗诉行如“空文”……
冤案实情:1953年6月10日,我父出资70万元合法购买位于毕节 县人民政府左侧(现市公安局占用)正街民营房产并纳锐,有《房屋买契本契》为证,此前,1945年元月5日,祖父在去世前,立遗嘱经当时政府将该房确权过户给我父所有,经司法机关处理并交纳房产税,有《土地所有权状》为证。
1984年,改嫁近40年的继祖母在其改嫁后所生之子的唆使下,见该房增值,顿生夕意,其子在当地很有权势,便找其干亲王武荣(原任县法院院长,后任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故意撇开以上证据,违反程序私下立案并错判,将该房80%判归继祖母所有。
由于本案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告申受审立通字第174号审查申诉决定立案通知,决定再审,但至今未被有关法院受理,且继祖母提出继承诉讼的理由,违反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过诉讼时效,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31号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法院受理判决其享有继承权于理于法无据.
1995年9月,继祖母死后,在无任何遗嘱手续的情况下,其子便以“产权人”自居,大肆敛财,多次对我家骚扰,借其亲友在市公安局、拆迁办工作便利,将我父非法拘禁并拆毁该房,非法领走该房的拆迁安置款40多万元,以达其永久霸占目的。该案是毕节城家喻户晓的错案,-引起广大正义市民的公愤和谴责。毕节地市人大、地委政法委分别行文并上报贵州省人大工委请求对该案实施个案监督,并指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毕节检察分院报请贵州省高检提请抗诉……经多次申诉,贵州省高院也做再审立案通知,但至今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这就是承办该案的省市负责人怕追责,便相互推诿、阻挠、拖延不办,使这桩经历五次立案,数次调查、实属错判的案件,一直未进入再审程序,得不到公正解决,冤情仍在继续……
申诉人家多年不服的理由如下:
一、该诉争房是我父亲买的,并不是所谓“遗产”。
有证据如下:
1、房屋买契本契。
2、土地所有权状。
3.纳税通知书及历年纳税缴纳单。
二、该案虽立案五次,但一直由原审承办人当纠错负责人(未回避),并且也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重审,当事人因为怕承担相应责任而拒绝纠错、不举行公开听证、答复、审理 。 当地人大、地委政法委、检察院等监督机关早在2002年以前就分别行文指出:“该案实属错判,应该依法改判.”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当时的该案承办人的百般阻挠,承办该案的主要负责人等就是现在纠错负责人,我家依法申请了审判程序回避,但当事人拒不纠错也不回避,压制该案使之得不到立案、也不举行听证会、更谈不上依法审理……
虽然有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管,但此事从2002年之后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不了了之。
申诉人王芳全之子:
王友新 0858-8686081 13885811048
王有元 0857 -2188824 1301706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