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权力有多大?
·沅水清风·
我走进庄严的法庭。我来到神圣的殿堂。殿堂之上悬挂着光彩炫目的国徽。国徽之下坐着威严的法官。——这里是法律准予我们老百姓行使公民权利的地方。这里是依照法律设置的让我们老百姓来说道理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和伸张正义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地方——然而,这里仍有不断的冤、假、错案产生,这里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在我们的国徽下逍遥法外!——法官的业务水平及格吗?法官的道德素质标准合格吗?——法官是什么人?法官的权力有多大?法官能够代表法律吗?——我们老百姓有权力监督法官吗?
一,法官是什么人?
法官是什么人?——笔者看来,法官就是一个普通人,只不过穿上了一身制服而已。
按道理说,穿上了这身制服,首先是一种责任——对人民肩负的责任!然而,一部分法官并没有这种认识,这身制服在他们眼里,代表的仅仅只有权力——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搞“皮包公司”,几个农民(皮包公司的骨干分子)邀我到某县法院的一个庭长家玩,他们提出请庭长吃火锅。吃什么呢?——吃狗肉。庭长笑嘻嘻地摇摇头,说“法官是不吃狗肉的!”为什么法官不吃狗肉呢?——农村有一种迷信的说话,法官(搞法术的人)吃了狗肉,功力就会减退,法术就会失灵的。
看着这副丑恶的嘴脸,笔者不禁一阵恶心,几乎想吐出来!
所以说,法官就是一个普通人,所以也就跟我们普通人一样,有素质高的,也有素质低的;有道德观念强的,也有道德观念差的;有好人,也有坏人。我们既不能全部肯定他们都是好人,也不能全部肯定他们都是坏人。——那么,在法官这支队伍中,究竟有多少好人,有多少坏人呢?——最高法院没有公布这项比例。不过我想,我们的法律赋予了法官不恰当的权力,明显过分的权力,这使得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徇私枉法,因此,法官的违法行为,应当高于社会上犯罪的正常比例。——因为他们“独立办案”的机会太多了!
二,“有罪无罪法院说了算”违反我国宪法
法官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那么,法院的权力有多大?——我国法律规定;“有罪无罪,法院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那么,上述法律规定合理吗?
(一)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不能一切都自己说了算;
有罪无罪都由法院说了算,还需要人民监督吗?法院不就成了“一言堂”了吗?人民的地位在哪里呢?人民的权利在哪里呢?——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四十一条)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认真分析、仔细对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我国《宪法》的原则,剥夺了人民的发言权。
(二)人民没有发言权还要我们学习法律做什么?
在法律方面,如果我们没有发言权,那么,我们还学它干什么呢?
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人手持凶器、实施抢劫、在疯狂杀人,两手鲜血,抢了别人的钱包就跑,那么,这个人是不是在犯罪呢?——相信大家都会肯定的说;“应当”是犯罪!
那么,犯罪的人是不是罪犯呢?——大家可要慎重表态了!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决定权——我们虽然亲眼见到了此人在实施犯罪,却没有资格说他是罪犯!
我们刻苦学习法律是为什么呢?不能主张法律;不能明辨是非;不能说出自己的观点;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律这本书,学了也是白学,看了也是白看!
有罪无罪,难道只能由法官一个人来确定么?——他说有罪就有罪,他说无罪就无罪么?——我们的《宪法》为什么还要主张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呢?如果我们不能确认行为人就是罪犯,我们跟他作斗争不是也违法了吗?
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们的法官就是这个意思!
三,法官违法由谁来管?
法官队伍良莠不齐,那么,谁来监督他们呢?——我国刑诉法给出了司法监督的原则,所谓司法监督,具体操作的方法有两项;一是上级法院监督,二是同级司法部门监督。
这让我们的老百姓很不放心——司法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人——这种现象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
(一)上级监督,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是父子俩;
上级对下级监督,这做得到吗?基层法官不是你的部下吗?不是你辛辛苦苦多年培养起来的吗?整你的部下不是整你自己吗?——上级监督下级,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吗?——上级监督下级,我们老百姓能放心吗?——为什么不依照宪法的规定,明文规定让我们老百姓实施监督呢?
(二)同级监督,政法系统的都是哥们;
人民检察院确有监督法官的权力,但是,人民检察官会主动起诉法官违法吗?——至今很少有这个先例;因为他们都是哥们!
法院的纪检部门确有权力监督人民法院的院长,可是他敢吗?毕竟院长官大一级啊!有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谁胆敢不全力维护领导的绝对权威呢?——因为法院的所有同事都是兄弟呀!
有个故事说,某人因法官徇私枉法,“到法院告法官”,结果不但没有告倒法官,反而把自己告倒了——这引起了很多人的嘲笑;告状也不知道这里是谁的码头!
(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了多少法官?
为了纠正和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项制度,叫做“错案追究制”——那么,我们追究了多少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呢?
我国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数百万起案件,产生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确实不多,但这个错案的比例是多少呢?我们谁也不知道。笔者这样猜测;百分之一比例的错案率总该有吧?——如果有百分之一比例的错案率,那么,我们全国每年就有数万件冤假错案发生!
我们追究了多少主审法官的行政责任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的人民没有监督权!——我们的人民没有发言权!
四,人民陪审团制度;“有罪无罪,人民说了算!”。
英美体系的国家,有一个法律制度叫“人民陪审团”制度,使用这个制度办案,在确认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无罪的问题上,决定权不在法官的手里,而是在人民的手里——也就是说,“有罪无罪,人民说了算”,而不是法官说了算!
那么,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一种什么制度呢?它是怎样开展工作的呢?
我国的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我们都看过香港电影,香港法庭审案的时候,法官的后面坐着的是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坐在显著高于法官的位置上;法官做什么呢?——法官只履行法庭审判工作的程序,如宣布开庭、什么时候由谁发言、什么时候进行质证、什么时候开始辩论,等等。在开展司法审判的整个程序过程中,法官的工作任务就是一个“司仪”,——即主持某种仪式、某种程序的人。
人民陪审团的工作是什么呢?——在庭审的时候,人民陪审团只是认真地听,认真地看,认真地分析,也可以悄悄地讨论(不能影响法官的工作),相互交换意见。等到所有庭审的工作程序结束之后,法官就向坐在后排的陪审团询问;“陪审团;你们决定了吗?”——这时候陪审团只需要简单一句话:“决定了;有罪!”——或者;“决定了;无罪!”
如果人民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有罪,那么,法官只能服从审团的决定,宣布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人民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那么,法官也要服从陪审团的决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将被告人当庭释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只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而不是凌驾于人民头上的官僚。
有罪无罪由人民来决定,法官只是宣布一下陪审团讨论的结果,或者是宣读一下人民给出的结论!
“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先生如是说。
那么,组成一个人民陪审团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呢?——答案是;不多,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人民陪审团是不拿薪酬的,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团的工作性质是义务性的。
美国依法建立的人民陪审团,一般人数为12人组成,重大案件时最高人数可达数百人,这些人员每人每天只有几块钱的茶水费,连坐车的交通费都不够,在高薪酬的国家,这只不过是意思意思而已。
西方的法律制度强化了人民的意志,相对而言,法官的权力被有效弱化,这项制度,我们是否可以借鉴借鉴一下呢?
五,法官的意志应当削弱,人民的权力应当增强;
笔者见过不少法官,他们告诉我;“法律是不讲良心的。”——所谓“良心”,也就们常说的道德。——所谓“法不容情”与“法律是不讲良心的”是同一个意思。——那么,法律的权利真的能够高出道德的杠杆吗?——法官的权力真的能够高于人民的权利吗?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过去的思想过多地被封闭,中国的多数人对西方的法律制度不太了解,中国人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并不熟悉。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文明逐渐融入了我国社会,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成了我们研究的课题。但是,关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劣与实践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并不丰富,个别知道一点的人的观点也有分歧。有一部分人认为;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不能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精神。
那么,为什么有的人没有学过法律而不犯罪,而有的人精通法律还要犯罪呢?为什么中国以前总是权大于法呢?——笔者认为;认为权大于法的人,多数不是没有法律知识,而是没有道德!——比如法官,就有一部分人没有道德观念。
很多人不懂法律,但他懂道德;他们知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拿;他们知道别人打他会感到疼,所以他们不主张首先不打别人;他们知道不劳而获是可耻的;他们知道穷人是可怜的;他们知道劳动是光荣的,贪污腐败是剥削阶级的思想;玩忽职守、贪赃枉法是一种没有道德的行为。——因此,有道德的人是不需要我们用法律来进行约束的!
笔者谈谈许霆案。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银行的取款机内获取不当得利,执意不肯归还,态度顽固不化,情节恶劣,依照道德标准,这种行为肯定是犯罪——因为他非法侵占了别人的财产,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应当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但是,我国的个别法学专家不是依照道德标准,而是死搬硬套法律的死板教条,或者依照某个政治标准,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这就引起了我们很多人的不满。——所以,很多网友坚持认为;许霆无罪!
如果我们的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我们是以道德的标准判处许霆有罪,我们中国人有谁会不心服口服呢?
有个网友在《拍案论法》的网页上发言;“以道德开审,让法律旁听”,笔者为之喝彩!这和本人的观点不谋而合!——笔者认为;道德,放之四海而皆准!——道德建设,应当成为我们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项!
我国的法律的确需要进行修改;我们的法律的确需要给予完善;法官的特权应当削弱;人民的权力应当增强!——以道德开审,让法律旁听!
沅水清风 200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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