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权力有多大 (36/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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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权力有多大?
            ·沅水清风·

 我走进庄严的法庭。我来到神圣的殿堂。殿堂之上悬挂着光彩炫目的国徽。国徽之下坐着威严的法官。——这里是法律准予我们老百姓行使公民权利的地方。这里是依照法律设置的让我们老百姓来说道理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和伸张正义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地方——然而,这里仍有不断的冤、假、错案产生,这里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在我们的国徽下逍遥法外!——法官的业务水平及格吗?法官的道德素质标准合格吗?——法官是什么人?法官的权力有多大?法官能够代表法律吗?——我们老百姓有权力监督法官吗?
 
一,法官是什么人?

 法官是什么人?——笔者看来,法官就是一个普通人,只不过穿上了一身制服而已。
 按道理说,穿上了这身制服,首先是一种责任——对人民肩负的责任!然而,一部分法官并没有这种认识,这身制服在他们眼里,代表的仅仅只有权力——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搞“皮包公司”,几个农民(皮包公司的骨干分子)邀我到某县法院的一个庭长家玩,他们提出请庭长吃火锅。吃什么呢?——吃狗肉。庭长笑嘻嘻地摇摇头,说“法官是不吃狗肉的!”为什么法官不吃狗肉呢?——农村有一种迷信的说话,法官(搞法术的人)吃了狗肉,功力就会减退,法术就会失灵的。
 看着这副丑恶的嘴脸,笔者不禁一阵恶心,几乎想吐出来!
 所以说,法官就是一个普通人,所以也就跟我们普通人一样,有素质高的,也有素质低的;有道德观念强的,也有道德观念差的;有好人,也有坏人。我们既不能全部肯定他们都是好人,也不能全部肯定他们都是坏人。——那么,在法官这支队伍中,究竟有多少好人,有多少坏人呢?——最高法院没有公布这项比例。不过我想,我们的法律赋予了法官不恰当的权力,明显过分的权力,这使得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徇私枉法,因此,法官的违法行为,应当高于社会上犯罪的正常比例。——因为他们“独立办案”的机会太多了!
 
二,“有罪无罪法院说了算”违反我国宪法

 法官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那么,法院的权力有多大?——我国法律规定;“有罪无罪,法院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那么,上述法律规定合理吗?
 
 (一)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不能一切都自己说了算;

 有罪无罪都由法院说了算,还需要人民监督吗?法院不就成了“一言堂”了吗?人民的地位在哪里呢?人民的权利在哪里呢?——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四十一条)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认真分析、仔细对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我国《宪法》的原则,剥夺了人民的发言权。

 (二)人民没有发言权还要我们学习法律做什么?
 
 在法律方面,如果我们没有发言权,那么,我们还学它干什么呢?
 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人手持凶器、实施抢劫、在疯狂杀人,两手鲜血,抢了别人的钱包就跑,那么,这个人是不是在犯罪呢?——相信大家都会肯定的说;“应当”是犯罪!
 那么,犯罪的人是不是罪犯呢?——大家可要慎重表态了!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决定权——我们虽然亲眼见到了此人在实施犯罪,却没有资格说他是罪犯!
 我们刻苦学习法律是为什么呢?不能主张法律;不能明辨是非;不能说出自己的观点;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律这本书,学了也是白学,看了也是白看!
 有罪无罪,难道只能由法官一个人来确定么?——他说有罪就有罪,他说无罪就无罪么?——我们的《宪法》为什么还要主张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呢?如果我们不能确认行为人就是罪犯,我们跟他作斗争不是也违法了吗?
 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们的法官就是这个意思!
 
三,法官违法由谁来管?

    法官队伍良莠不齐,那么,谁来监督他们呢?——我国刑诉法给出了司法监督的原则,所谓司法监督,具体操作的方法有两项;一是上级法院监督,二是同级司法部门监督。
    这让我们的老百姓很不放心——司法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人——这种现象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

 (一)上级监督,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是父子俩;
 
 上级对下级监督,这做得到吗?基层法官不是你的部下吗?不是你辛辛苦苦多年培养起来的吗?整你的部下不是整你自己吗?——上级监督下级,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吗?——上级监督下级,我们老百姓能放心吗?——为什么不依照宪法的规定,明文规定让我们老百姓实施监督呢?
 
 (二)同级监督,政法系统的都是哥们;
 
 人民检察院确有监督法官的权力,但是,人民检察官会主动起诉法官违法吗?——至今很少有这个先例;因为他们都是哥们!
 法院的纪检部门确有权力监督人民法院的院长,可是他敢吗?毕竟院长官大一级啊!有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谁胆敢不全力维护领导的绝对权威呢?——因为法院的所有同事都是兄弟呀!
 有个故事说,某人因法官徇私枉法,“到法院告法官”,结果不但没有告倒法官,反而把自己告倒了——这引起了很多人的嘲笑;告状也不知道这里是谁的码头!
 
 (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了多少法官?
 
 为了纠正和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项制度,叫做“错案追究制”——那么,我们追究了多少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呢?
 我国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数百万起案件,产生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确实不多,但这个错案的比例是多少呢?我们谁也不知道。笔者这样猜测;百分之一比例的错案率总该有吧?——如果有百分之一比例的错案率,那么,我们全国每年就有数万件冤假错案发生!
 我们追究了多少主审法官的行政责任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的人民没有监督权!——我们的人民没有发言权!
 
四,人民陪审团制度;“有罪无罪,人民说了算!”。

 英美体系的国家,有一个法律制度叫“人民陪审团”制度,使用这个制度办案,在确认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无罪的问题上,决定权不在法官的手里,而是在人民的手里——也就是说,“有罪无罪,人民说了算”,而不是法官说了算!
 那么,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一种什么制度呢?它是怎样开展工作的呢?
 我国的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我们都看过香港电影,香港法庭审案的时候,法官的后面坐着的是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坐在显著高于法官的位置上;法官做什么呢?——法官只履行法庭审判工作的程序,如宣布开庭、什么时候由谁发言、什么时候进行质证、什么时候开始辩论,等等。在开展司法审判的整个程序过程中,法官的工作任务就是一个“司仪”,——即主持某种仪式、某种程序的人。
 人民陪审团的工作是什么呢?——在庭审的时候,人民陪审团只是认真地听,认真地看,认真地分析,也可以悄悄地讨论(不能影响法官的工作),相互交换意见。等到所有庭审的工作程序结束之后,法官就向坐在后排的陪审团询问;“陪审团;你们决定了吗?”——这时候陪审团只需要简单一句话:“决定了;有罪!”——或者;“决定了;无罪!”
 如果人民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有罪,那么,法官只能服从审团的决定,宣布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人民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那么,法官也要服从陪审团的决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将被告人当庭释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只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而不是凌驾于人民头上的官僚。
 有罪无罪由人民来决定,法官只是宣布一下陪审团讨论的结果,或者是宣读一下人民给出的结论!
 “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先生如是说。
 那么,组成一个人民陪审团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呢?——答案是;不多,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人民陪审团是不拿薪酬的,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团的工作性质是义务性的。
 美国依法建立的人民陪审团,一般人数为12人组成,重大案件时最高人数可达数百人,这些人员每人每天只有几块钱的茶水费,连坐车的交通费都不够,在高薪酬的国家,这只不过是意思意思而已。
 西方的法律制度强化了人民的意志,相对而言,法官的权力被有效弱化,这项制度,我们是否可以借鉴借鉴一下呢?
 
五,法官的意志应当削弱,人民的权力应当增强;

 笔者见过不少法官,他们告诉我;“法律是不讲良心的。”——所谓“良心”,也就们常说的道德。——所谓“法不容情”与“法律是不讲良心的”是同一个意思。——那么,法律的权利真的能够高出道德的杠杆吗?——法官的权力真的能够高于人民的权利吗?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过去的思想过多地被封闭,中国的多数人对西方的法律制度不太了解,中国人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并不熟悉。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文明逐渐融入了我国社会,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成了我们研究的课题。但是,关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劣与实践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并不丰富,个别知道一点的人的观点也有分歧。有一部分人认为;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不能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精神。
 那么,为什么有的人没有学过法律而不犯罪,而有的人精通法律还要犯罪呢?为什么中国以前总是权大于法呢?——笔者认为;认为权大于法的人,多数不是没有法律知识,而是没有道德!——比如法官,就有一部分人没有道德观念。
 很多人不懂法律,但他懂道德;他们知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拿;他们知道别人打他会感到疼,所以他们不主张首先不打别人;他们知道不劳而获是可耻的;他们知道穷人是可怜的;他们知道劳动是光荣的,贪污腐败是剥削阶级的思想;玩忽职守、贪赃枉法是一种没有道德的行为。——因此,有道德的人是不需要我们用法律来进行约束的!
 笔者谈谈许霆案。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银行的取款机内获取不当得利,执意不肯归还,态度顽固不化,情节恶劣,依照道德标准,这种行为肯定是犯罪——因为他非法侵占了别人的财产,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应当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但是,我国的个别法学专家不是依照道德标准,而是死搬硬套法律的死板教条,或者依照某个政治标准,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这就引起了我们很多人的不满。——所以,很多网友坚持认为;许霆无罪!
 如果我们的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我们是以道德的标准判处许霆有罪,我们中国人有谁会不心服口服呢?
 有个网友在《拍案论法》的网页上发言;“以道德开审,让法律旁听”,笔者为之喝彩!这和本人的观点不谋而合!——笔者认为;道德,放之四海而皆准!——道德建设,应当成为我们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项!
 我国的法律的确需要进行修改;我们的法律的确需要给予完善;法官的特权应当削弱;人民的权力应当增强!——以道德开审,让法律旁听!
 
                                                 沅水清风    200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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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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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一“法”乃治天下,唯有依法治国才是国家和民族复兴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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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只同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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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本性是对权力的来源负责。法官的权力是谁给的?不是你我,所以法律不会为你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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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乌蒙倨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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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监督,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是父子俩;
 (二)同级监督,政法系统的都是哥们;
深有感触!我家25年冤案就是这样……
   五次立案,均是贵州省高院独挺!拒不纠错,仍旧由原审人员违反审判监督程序不回避来维持原判!!因为要担错案追究责任,“父子俩”就与“哥们”协商压制购房变成“他人遗产”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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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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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晚22:40分左右,嘉峪关市南转盘市环保局围墙外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灰色高速行驶的豪华奔驰轿车冲出路面,撞死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女中学生。一个刚刚参加完高考、等待录取通知书的高中生就这样结束了自己短暂的生命!

        当时,现场有近百人围观。有目击者说,该车当时由南向北行驶,速度非常快,似乎就是赛车现场,在转弯的过程中车速过快直接冲出路面,撞断了一根约10公分粗的路灯杆,冲过约40公分高的路肩、越过花池、人行道,又越过树沟,撞歪了两颗槐树,在撞毁了环保局将近3米的围墙后,车身翻了过来,四轮朝天翻倒在围墙内,被撞路灯到围墙的距离大约10多米。刚刚参加完高考准备读大学的女中学生在事故中不幸死亡。看着女孩家长悲痛欲绝的样子,大家都在叹息,一起车祸断送了女孩的梦想,割断了家长的精神寄托,究竟谁能为此负责呢?面对口出狂言的肇事车司机,“多少钱能摆平?”,这还有良心可言吗?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对死者的不屑吗?7.15车祸的消息短短的时间里传遍了整个嘉峪关市,市民都议论纷纷,当得知肇事者是酒钢公司党委书记的外甥时不禁发出叹息,面对如此有权有势的高官,面对复杂的关系网,这样的事故还能得到公平的处理吗?碰上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只能自认倒霉!就在嘉峪关这么小的地方,谁还能争得过人家呀!市民也纷纷抱打不平,有钱、有权也不能无视别人的生命、无视法律、违背良心啊……更可气的是新闻报道被禁止,马生强记者因为没有经过领导的同意擅自报道此事而被停职!这样的领导敢站出来公开的说:不让报道此事,因为这事比较特殊,牵扯了领导形象吗?事后撞倒的围墙很快被修复,肇事车被拖至修理厂后被用篷布包裹.这是为什么?特殊车祸,特殊处理吗? 有什么特殊,不就肇事司机是酒钢领导的亲戚吗?还用这么特殊,马记者被停职,这难道是虚假消息,大家还能看到马记者的新闻报道吗?马记者的博客里亲自写的自己被停职,就是报道了这样一起车祸!领导还想压制新闻自由吗?干预新闻媒体吗?敢吗?那就站出来大声讲啊,你可以一手遮天,还是你就代表嘉峪关的新闻媒体,你就代表市领导!凭什么搞特殊?还要大家思考一下吗?难道法律面前还分高低贵溅吗?

      让人真是对领导失望之极,作为一名市民,大家怎么看待这样的事?希望各位关注此事的人多浏览帖子,多关注此事,不单是为了让死者瞑目,让家属得到安慰,也让我们对社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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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乌蒙倨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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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法院对待相似的同一案件,审理却不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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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联英 张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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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给你加3的荣誉,说我没权限

只好在这里评价了

真知灼见!写的真的不错!应当发表在法院的报刊上,让这些法官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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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我心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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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水清风·这文章太好了,同时也说明你是一位正义之勇士,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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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周冭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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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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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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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写得好,大家支持你.但网民们更需要一个网上由你来当法官的法院,让网民来做陪审员,伸长正义为老百姓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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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穿越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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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法律专业大二学生,就我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看对楼主的大多数观点并不赞同!
不过人民陪审团制度确实是我国急需的一个审判制度,不过我认为那不是要限制法官而是要限制政府对法院 行政对司法的限制 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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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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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发表不同观点。本人个人认为,我国的教育制度目前还是实行死搬硬套的教育方法,学生没有自己的观点,就是写篇论文也是依附专家权威的论点,造就了一批只会举手投赞成票的人。建议多上其他法律网站,听听网上的各种不同的议论,走出固步自封的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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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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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楼朋友:你好!到你参加工作是就能理解透彻了。看看下面这空间吧,http://yuanwang135.51.com  
预祝你毕业以后,手中有权之时能成为一个伸张正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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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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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十楼;多读书当法官那一天,你就知道法官权力有多大,下次网上少说一点太天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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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好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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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说得好,我赞同,学完了还没有实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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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不倒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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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穿上了制服,首先要是一种责任——对人民肩负的责任!然而,一部分法官并没有这种认识。是的,赞成你的观点。为什么会有一部分法官缺乏责任感呢?答案是没有完善的民主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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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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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成楼主讲出了当今法院存在问题铁证如山的事实,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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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小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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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水清风·你这文章写得太好啦!!! 现在的法院就是无人来监督  法院说是黑就是黑说白就是白 一个人说了算.冤假错案太多啦  而那些贪赃枉法的贪官和恶霸没有受到真正的法律制裁.    我们老百姓要求有位能为民伸张正义的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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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小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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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院有几个能为民办事的!!!!!!!!!   法院算个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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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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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院比强盗是有不同.好不到那里,太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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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0楼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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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德县的法院不受理合法的诉讼状。我就在网上给媒体发很多邮件请媒体给曝光,法院法院最终只好给我再审,我的案子今年12月2号就要开庭啦。是土地补偿费的事。在此我向北京《西部时报》的记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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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1楼尤斯埃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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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院是合法强盗,吃了原告.吃被告,打了官司花了钱,你夏雪别高兴太早.特别为士地官司再难打,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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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2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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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夏雪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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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3楼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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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说什么,愿正义有人去伸张!
社会多一点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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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4楼凸冄悻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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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说法都没有就是合同给你强制终止了,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
    现在就是强制给你收回了。明天就给你强制清理。
    说这话的人像是黑社会。其实不然,说话的人是法律的维护者-泗水县圣水峪法庭的庭长王波。法官是比黑社会还霸道,你信吗?但这是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的一幕。
    2005年的8月我于泗水县中册粮所签订一房屋加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为20年,并以司法部门公正(此院还有好几户租赁户)。当时后院是一荒凉院,无人管理,本人租赁后先后在院内种植107杨树二百多棵,垒墙三十多米,按2.5米X3米铁大门,打井一眼。当时有一鱼池由于年久失修已经漏水,我租赁后投资接近一万元从新修理准备养鱼。2007年的三月份粮局领导想收回此院,原所长及粮局有关的同志给我协商,我要求赔偿我损失三万元,可后来就没有音信,具体怎么给我赔偿一直没有给我一个答复,就这样此院我就没有再种什么荒了一年多。
     今年的十月八号我接到粮局一同志的电话说叫我上中册接一通知书,我去后两同志说我的合同因粮局破产强制终止,我问他们是不是该给我一个说法,他们没有回答,最后给我说他们只是给我送通知别的也不当家,此通知我也就没有签收。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我又接到一电话说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叫我去原粮所商量终止合同的事我就去了,进门后我主动给他们握手问好,其中有一人自称是法院的(后来知道他是圣水峪法庭的庭长王波)在没有给我亮明个人身份和说明情况下口气非常生硬的说粮局已经破产你的合同强制终止了,我问他是不是有个说法,他说什么说法都没有就是给你强制终止了,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我当时就说没有给我个说法我不签,他就说你今天不签也是这样,现在就是强制给你收回了,明天就给你清理,说话语气更是狂妄。当时有粮局的赵局长及清算组的同志,我看人多我没有说别的就走了。就在第二天早上接近十点多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你的院子被给清理了,我走到后已经墙倒树歪,有一推土机正在清理,院子基本上已经清平。院内有七八十人,车辆多台。我问人家说是清算组叫他们干的,当时粮局的人及清算组的人一个没有。我随机打电话给法院的翟院长,翟院长说不知道此事,此事是贾庭长负责的,并给我贾庭长的电话叫我联系,我联系上贾庭长后贾庭长也不知道此事,他与另一同志驱车赶到现场,现场已基本推平,但推土机还在工作,并有好多人。贾庭长给我说了解后再说,也给我谈了谈利害关系叫我等着。因有贾庭长的话我没有再说什么,等到第二天还是没有动静,我就上粮局找领导给我个说法,去后粮局张局长和赵局长接待的,我把此事给他们回报了一下,其实他们也都知道,最后让我给贾庭长打电话,让他给协调此事,说给我补赏损失(有整个谈话过程的录音)。我给贾庭长打电话后他说可以调解协商,叫我再等等,又等了三天后我问贾庭长怎么还没有给我说法,他说粮局就给你一万五千元补赏,其实这点钱根本就不够,他说没有办法。我也没有办法先临时接下这违心的钱。
我害怕他们再找人来修理我,那天的情景我还历历在目,神智恐慌,我自身的安全现在没有保障,给我照成很大的压力。我现在很无助,而且有很多地方想不通:
    第一, 清算组是民事主体,它有什么资格强制杀我的树,毁坏我的财务?它有什么权利不遵守粮所和我签的合同?即使粮所要求解除合同也是粮所违约,怎么成了强制解除?
   第二, 我的合同得解除,为何推完我的院子又有了新的租赁户?
   第三, 赔我的钱是怎么算出来的,有标准吗?我的东西那去了?
    第四, 即使王波作为法官在执法,也要遵守法定程序。今天通知我清理场地,明天就强制清理?
    王波作为人民法院的庭长会不明白上面的问题吗?不会的。是什么给了他如此大的权利呢?那家企业破产会破的如此理直气壮?那里的清算组如此厉害?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公正廉洁,讲求效率; 谨言慎行,刚正不阿; 正直善良,以人为本;勤勉敬业,忠于职守。法官行为规范你忘了吗?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你维护司法公正了吗?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你约束你的言行和举止了吗?
    我是一名普通职工,妻子是一个下岗工人,孩子还在上学。微薄的收入使我努力工作,试图改变家里的现状。在我租赁的地方我累计投资5万多元。法官的一句话,就把我辛苦积攒的血汗钱给吹跑了。
法官不讲法,我找谁说理。粮局发飙谁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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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5楼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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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医疗纠纷的主要过程
———连续8年检查,主治大夫和B超大夫均为非法行医,且一直给服假药,肿瘤长到19*7还未查出,院方该负什么责任?
    我父亲是一名退休教师, 98年体检时被莱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门脉性肝硬化,他当时身体没有任何不适的感觉,病情很轻。我们想寻求中医保养治疗,于是来到了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内科张仁祥医生检查后说这种病不要紧,活二三十年不成问题,于是便开了一种中成药“三甲丸”,但没有告诉我们这种药是自己配制的。8年来一直就诊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内科张仁祥,每年在该院做多次B超,肝功等检查,张大夫每次都说保持得挺好,我们也感觉放心了,因而也就更加信任这位张大夫了。每次检查后都开这种“三甲丸”。最后三次检查时间为05年5月27日、05年11月25日、(此时患者上腹部已经有了不适的症状,张医生用手摸了摸说:“脾大肝大占了胃的位置,所以病人才会感到胃不舒服,是门脉高压引起的,如果年轻,就建议作手术,现在年纪大了,还是吃药维持吧”。但医生没有填写病历,每次只有化验单和B超单)06年3月6日,(此时病人不适的症状加重,饭量明显减少,胸闷,肝功检验有三样超标,但张医生答复说正常没问题。仍没有病历,还是开“三甲丸”)都未检查出病变。不到半个月,病人症状进一步加重,张大夫开的“三甲丸”还没吃完,此时我们才对张大夫的诊疗产生了怀疑,06年3月20日父亲到莱阳市中心医院检查,竟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晚期,并双肺转移,肝部肿块19*7,巨块型。中心医院立即实施了介入治疗,但终因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两个月后病故。
事后,我们经过向有关专家咨询得知:这种病如果早期发现,采用手术切除、介入等治疗措施,愈后效果会很好。
后来经过调查,我们认为父亲的病故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严重过错有很大关系:
第一,主治大夫和B超大夫均为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主治大夫张仁祥的执业医师证颁发时间为2002年10月31日,在此之前张仁祥没有执业资格,而根据莱阳市药监局调查医院院长的笔录,张仁祥2000年便已退休,医院没有返聘,怎么还会于2002年10月31日取得执业医师证呢?显然,其医师执业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是非法取得的,不能作为其具有执业资格的证据。
2、B超大夫纪青从未取得过医师执业证,其出具的主管技师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其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证明,同时,纪青也没有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资格证》,纪青为闫振邦进行B超检查并作为检查医师为闫振邦出具B超报告单是非法的。
3、B超大夫何永红2005年12月21日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但何永红自1999年开始便为闫振邦进行B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这同样是非法的。

第二,医生用假药。8年来,主治医师张仁祥给闫振邦开具的唯一药品“三甲丸”属未经批准的假药(已被莱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认定并处罚)。由此导致闫振邦病情未得到控制而逐渐恶化,耽误了治疗时间,最终死亡。退休医生张仁祥未被返聘,竞坐堂内科门诊,卖假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违反了诊疗常规,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作为一名肝病医师,应该预知肝硬化有可能转化为肝癌,应定期做AFP和血常规化验,可他从未做这些检查,也从未建议到别的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事后咨询过专业医师)
     第四, 8年来,主治医师没有为父亲填写病历。(每次开的“三甲丸”都记在化验单背面。)

我们起诉后,院方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体如下:
烟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
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及现场陈述,答辩,专家询问,了解。综合分析意见如下:
1,该病人查体发现患乙肝,肝硬化,去山东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就诊。该院给予“三甲丸”服用长达8年,经药监局证实为假药。病人2006年3月20 日经莱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肝癌”,病灶大小为19cm×7cm,说明病变已发生较长时间。院方未能及时发现,存在漏诊事实。但院方由于技术及设备条件受限[黑白B超,无CT设备]。因此
难以及时及早确诊。
2,该患者死亡系肝癌晚期,肺转移。致重要脏器衰竭。长期服用假药,院方无法证实此药与肝癌发生无因果关系,但患者家属放弃治疗与病人最后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
3,B超医师在取的医师证书之前已从事临床B超工作,已属违规。病人患乙肝十几年,发现肝硬化8年余,是导致肝癌的主要原因。院方用假药,专家组不能确定肝癌与假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院方负轻微责任。
九,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本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007年8月17日


我们不服,申请了省级鉴定。省医学会看了材料后,书面回函莱阳市法院,要求法院就非法行医的问题调查清楚。具体如下:
莱阳市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的闫振邦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再次医疗事故鉴定,患方认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张仁祥医生和何永红,纪青两位B超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予以中止,请贵院协助落实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现象,并书面回复我会。此案中止期限最迟至2008年3月 28日,届时若上述问题仍未解决,将自动终止该案的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函告。
                               2007年12月28日
                                     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莱阳法院开庭调查后,给省医学会回复了一份关于三医生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庭审记录,没有给非法行医下结论。2008年8月,省医学会退回了鉴定申请和鉴定费,没有书面说明。目前,该官司在法官手里拖着,再没有进展。
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laiyangshuqin @sina.com.cn 
电话:1367535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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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6楼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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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啊破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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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7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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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期望我们中国像美国一样,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让人民主张自己的权利,行使法律的权利,否则,国家设立再多的信访办、开通再多的网络邮箱也是枉然——法律仍然操纵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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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8楼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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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一个法官没有做到公平公正那么是他自己把人民给于的权力给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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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9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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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万万舍不得“人民赋予”的权利的,那是他们的最基本的“资本”,方便时候用来贪污和挪用一下,借以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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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0楼出售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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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赋予”法官的权利.是有些法官最基本的“资本”,借以
.“资本”,

方便时。吃被告吃原告。吃的原告只剩骨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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