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 (18/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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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
           &#8226;沅水清风&#8226;

当我们调查涉嫌经济犯罪的高官时,发现嫌疑人对自己的重大(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为什么贪官们对他自己占有、使用的东西都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呢?——是贪官们的脑子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脑子出了问题呢?
笔者认为,并不是贪官们的脑子出了问题,也不是我们的脑子出了问题,而应当是我们的法律出现了相关问题!
——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研究和分析这些问题吧!

一,关于本罪的罪名称称谓;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称谓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正确称谓。在我国刑法重新修订之前,本罪的罪名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而在刑法重新修订之后,本罪的罪名称谓已经修改成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两项罪名比较,虽然修改的内容只有四个字,但是法律定义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说明犯罪行为人系故意犯罪,并且犯罪态度顽固;而“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了,犯罪行为人此时最多只是一种过失犯罪,甚至还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过错责任行为。那么,这项法理定义的变化是否合理呢?
笔者产生的疑问有三点;
1,为什么罪名规定的不是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非要强调说明它是“合法来源”呢?那么,法律本身的这项定义是真实的吗?
2,为什么我们非得要认定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仅仅是“不能说明”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还有“不敢说明”或者“不想说明”的主观因素和犯罪情节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真正具有“拒不说明”的犯罪情节呢?那么,法律规定的“不能说明”的法理定义是否完整、是否合理呢?
3,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巨额财产真的“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倘若他们真真实实的是忘记了,想不起来了,那么,我们判他们有罪并且对他们处以刑罚,难道不会产生真正的冤假错案吗?

二,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他自己直接占有、使用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那么,这些不明财产究竟是怎么来的呢?犯罪嫌疑人究竟侵犯了哪项客体呢?我们是否有责任彻底调查、了解清楚,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呢?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真实情况,我们也不能了解到真实情况,那么,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否合理呢?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否适当呢?我们对他的处罚是否有可能产生刑罚偏重或者偏轻的现象呢?

三,关于“差额巨大”;

对于本罪的量刑标准只有一项。叫做“差额巨大”,这个意思是说,几万元的数额叫“差额巨大”,数千万元的数额也叫“差额巨大”,都适用同一项数额标准,难道我们不认为,法律规定的这项量刑标准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差额巨大吗?

四,关于“可以责令说明”;

法律规定的术语措词“可以”的概念,不属于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是告诉我们“可以”这样执行也“可以”不执行。那么,我们要求犯罪分子交待问题,是否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说,也可以不要求犯罪分子说呢?既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那么,面对高官要职,甚至有的还是熟人,既然他不肯说,谁又非得必须强迫他说呢?-——即使我们有意不责令犯罪分子说明,那也谈不上不是一项渎职行为,——因为这是法律允许的!

五,法律的程序错位;

刑法规定的“可以责令说明”,出现了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程序划分。所谓“责令说明”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这与诉讼程序规定的调查、侦察、讯问、审问的方式差不多。这项“责令说明”的规定不应当由我们的刑法来规定,因为我们的刑法所要做的,仅仅是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宣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同时,根据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大小,决定适用适当的刑罚处罚标准。
在我们的《刑法》接手案件之前,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已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相关的审问和讯问,其中,应当包括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责令说明”。为什么我们的刑法要越位履行刑诉法的权责事务呢?笔者认为,这是我们刑法的法律程序错位。

六,关于“以非法所得论”;

所谓“非法所得”的概念属于一个广义上的文字概念,它可以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是行政违法所得;还可以是民事违法所得(如占有不当得利的行为)。这都是产生非法所得的行为表现。我们的刑法规定了“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属于犯罪,那么,是否还应当具体说明“非法所得”来源于哪一类犯罪呢?——如果不能说明非法所得来源于哪一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走私、贩毒的行为都属于犯罪,都可以获取非法所得,而这些犯罪如果获取了数千万元的非法所得,那是绝非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是绝对不能只限于对非法所得进行“追缴”的!

七,关于量刑情节;

犯罪后的态度如何,是我们针对犯罪分子裁定刑罚轻重的一项重要依据。而我们的刑法对于认罪态度顽固、没有悔改之意的犯罪分子始终没有做出“抗拒从严”的法律规定,给一些有可能属于“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顽固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逃脱法律严惩的有利条件。笔者认为,对于某些巨额财产超过千万的大贪,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理由站得住脚吗?难道不应当适用我党关于“抗拒从严”的政策吗?

八,关于法定刑;

    刑法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尺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多法学专家都认为处刑偏轻。笔者也有同感。
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处罚尺度是法律原则的重大漏洞。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只要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无论其犯罪数额有多大,几十万或者上千万,都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五年以下判处刑罚,甚至只能判处拘役。“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所有特殊主体(身份)的经济犯罪分子(法律的规定仅限于贪官),都能够自由合法地选择“回家过年”的道路。

九,修正和完善的建议;

针对刑法制定的“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的法律规定,笔者发表个人观点,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罪名称谓;
笔者认为,本罪的罪名称谓应当还是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名称,因为这样称呼的罪名其内容既包含了“不能说明”的犯罪情节,同时也包容了“拒不说明”的犯罪情节,同时也不排除两种犯罪因素和情节都有可能客观存在。

2,关于本罪的定罪方向;
所谓“定罪方向”就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究竟是怎么来的?——摸清了这些情况,我们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准确地给予定罪和量刑。
实际上,刑法已经明确地给我们指出了办案的方向。我们的刑法将“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归纳于“贪污贿赂罪”犯罪专章之内,这就是给我们的清楚明确的提示。这项提示说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是因贪污贿赂行为而取得的。
而在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犯罪专章中,法律共分别排列了十个罪名,那么,其中有哪些犯罪行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取非法所得呢?
笔者分析认为,以下三种方式,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获取巨额非法所得,同时又不容易被查明证实;
(1)贪污罪;
(2)受贿罪:
(3)职务侵占罪(在国内公务活动与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交公)。
笔者认为,以上三项犯罪的行为手段,应当作为查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方式进行考虑。

3,关于犯罪的数额标准;
关于本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法律规定的执行标准(术语措词)只有一项“差额巨大”,本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的起点标准数额只有几万元。这应当是远远不够的。从我们目前查处的本类案件来看,最高的犯罪数额已经超出了千多万元。那么,从数万元到千多万元之间,这中间的“差额”是何等巨大!这中间的距离是何等遥远!这难道都可以适用单独一项“差额巨大”的概念标准来形容和概括吗?
笔者认为,这项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进一步进行细化,应当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处理,以尽可能地维护法律制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们还可以采用这样一项原则,那就是,固定一个量刑的标准模式,例如,犯罪达到了某一个固定的数额,我们可以对其处以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超出了这项标准,我们就可以采用加、减、乘、除四则运算的方式,计算应当对犯罪行为人判处的刑期。这样的刑期计算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更加公正、有效地打击犯罪。

4,关于“可以责令说明”的修正;

“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由司法工作人员酌情分析定夺、自由裁量的工作方式。“可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工作方法。然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如果采用的工作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否能够显示其强大威力呢?我们办案的结果是否有效呢?犯罪分子是否能够感受到正义与法律力量的威慑力呢?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修改为“应当”,我们应当全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强大,提高法律的强制效力,增强法律对犯罪的威慑力,以期我们的法律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遏制犯罪。
其次,我们应当将本款法律条文搬移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去,由我们的诉讼程序去完成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勘查、检验和裁判工作,以确保我们的司法程序合理、有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5,关于增加附加财产刑的思考;
我国刑法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非法所得只规定了依法收缴的方式,而同类型的经济犯罪都规定了同时附加财产刑的处罚方法。“收缴”的方式不是一种处罚,因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罚”,并且,非法所得本来就不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理当予以收缴,而收缴非法所得并没有损害犯罪分子的任何个人利益。
附加财产刑的情况就不同了。财产刑的目的就是要让犯罪分子再放一次血。因为你对自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肯说明来源。你自始至终都不愿说明真实情况。我们就需要对此进一步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缜密侦察,由此便增大了我们的办案开支,浪费了我们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增加了老百姓的纳税负担,因此,我们没收你个人的一部分财产是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定的附加财产刑,其作用与目的有三项;一,对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程度的警告或者警示;二,剥夺其犯罪资本,摧毁其犯罪资产,以杜绝其重新犯罪;三,可以适量补充一点办案经费,以减轻我们国家的财政负担。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行为人,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适当进行经济处罚,增加附加财产刑的刑罚,以遏制和防范“亏了我一个,富了几代人”的犯罪观念呢?

6,关于本罪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刑事举证责任由我们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承担。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是不可以对其定罪处刑的。
那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需要哪些证据呢?——是否仅仅一项“差额巨大”或者“超过合法收入”就可以对其定案、定罪量刑呢?
如果这样的方法是合理的话,那么,犯罪行为人的巨额财产究竟是怎么来的,我们就有可能永远都弄不清楚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应该是我们的法律有所疏漏,有所缺失!
我们忘记了,犯罪行为人属于特殊主体。我们忘记了,犯罪行为人是受到我党教育的国家干部。我们忘记了,特殊身份的主体不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
我国的行政法有一个行政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这项制度针对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什么我们的刑法不能采用行政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法律的矛头直指特殊主体内的刑事责任人呢?——难道他们没有责任和义务说明(举证)自己的行为吗?
如果刑事责任可以举证倒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还不能说明真实情况,那么,我们对其定罪量刑的理由是否能够变得更加充足充分呢?

附;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作者;沅水清风
           20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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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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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原创,我们期待楼主更多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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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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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观察 支持拍案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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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快乐·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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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一下!  楼住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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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创业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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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纳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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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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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研究一下中国的法制是用来治谁的,谁有执法权?百姓有一丝一毫的监督权吗?否则研究再好的法律又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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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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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7楼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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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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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篇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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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ガ旭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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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jjj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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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赏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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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我支持对财产来源不明定一个最低标准。比如5万可以判一年刑,7万就可判二年,9万就可判三年,... ... 随数额叠加。这样能有效制裁那些有意隐瞒巨额财产来源的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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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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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收受贿赂,行贿罪量刑应当同一标准。
打击贪官和奸商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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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肥花猫传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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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跟“无罪推定”是有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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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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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3楼;很多法律界人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七)即将出台之前发表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本罪的罪名应当定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或者“非法拥有巨额资产罪”。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个人主张的观点是;本罪应当由犯罪行为人自己说明,举证责任倒置。不愿说明的,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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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胜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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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水清风你好!多次看到你的文章,正直!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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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楼主] 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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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鹰你好!谢谢你对拍案论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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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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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写的8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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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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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法庭何其冤
――――胡长豹个人申冤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叫胡长豹,男,1970617生。本科文化,经济师。家住南阳市车站南路鸿祥小区,原籍桐柏县吴城镇。任新野农行副行长。因遭奸人陷害涉嫌受贿现被关押在新野看守所,已三个月整,眼泪流干,心在滴血,满腔仇恨。
尊敬的领导,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挤一点时间,以一颗善良正义之心,关注一下这个残酷迫害的冤屈条件!我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无论再苦再难,我都要毫不畏惧地申冤下去!就是拼上性命申诉,上诉甚至上访也决不动摇!否则,死不瞑目啊!
恳求您助我申冤!我将为您祈祷祝福终身!
一、家境贫寒,祸不单行
我家住桐柏农村,高考入农业银行学校,1992年毕业后,先后
在家乡4个营业所和县行机关工作。从复核员、出纳员、会计、所主任、县行团委书记,到县行办公室主任,12年干了11个岗位。但老天不公啊,家境贫寒,却祸不单行,才上班时,我带着最小的弟弟和妹妹,供他们上学,有时借扶贫贷款度日。1997年,我二妹小凤死于“羊高疯”时才17岁,第二年我大妹长娥被房倒砸死。老母亲受此打击,多年疯疯癫癫,骨瘦如柴。2002年哥哥又出了车祸,2004年老父亲去世。妻子得了甲亢下岗,岳父岳母双双得了食道癌。接连的灾难打击,我没有倒下,坚强挺立。我因此一直借有个人贷款,逐月靠工资归还,但心里坦然啊!
二、正直善良,刻苦勤奋
2005年初,在经过连续三次竞聘县行副行长不中后,被市分行
党委调到南阳,任法人客户三部科员。一年后,我又参加了市分行机关选拔,成为三名脱颖而出都之一,被派到新野农行任副行长,主管法律、信贷、不良贷款清收。因不放一分钱贷款,所以全部工作就是清收大量的不良贷款。这期间,我坚持一边工作,一边自学,拿到了经济师和本科文凭。2004年初,又报了中青院研究生班,正准备2008719去论文答辩,却在717因杜书谦所谓的口供而被新野县纪委“双轨”。市行也准备于8月份调我回南阳市行办公室。山乡村民,本性善良。工作激情投入,生活规律科学,业余健身自学,不断追求进步,相信见过我的领导们有一些印象。
三、突遭嫁祸,冤入牢门
高压之下,必有冤魂。2008717日上午,新野县纪委一纸
“双轨”,开始了我的灾难恶梦人生。66夜毫不停歇的折磨和打击,我头发白了一半。“怕”(怕纪委长期双轨下去),“信”(相信了办案人员的话),“恨”(恨卑鄙小人灭绝人性的嫁祸),精神绝望,哭天不灵,叫地不应,绝食一天。哭诉、跪诉反而激起了办案人员的怒吼和更强的“看管”力度。最后相信了办案人员的话,抱着取保候审自己出去查证据的幻想,含冤承认了受贿城郊张下属钢板网厂杜书谦6万元的事。录像时我冤屈泪流不止,恨得咬牙切齿!发誓要血债血还!后来,就发现上当了,我两次早请,根本无法取保。就这样我到生命的悬崖边上!
于是就于85868271011先后四次进行申诉(有口供笔录和书面材料),前后写申诉材料30余页。在1011上午法庭上,我头破血流!当庭递上一套12份申诉材料。并对天发下毒誓:我没有收杜书谦一分钱!否则,愿和70岁病魔缠身的老母亲一起遭“天打五雷霹”!凄苦之心无法言表,发此毒誓以鸣冤屈啊!在此,我含泪写下《母亲》以明心迹:
家中的老母亲/天天临窗门/泪水流干心坚定/盼儿望归程/可怜儿身陷囹圄中啊/思念亲人痛不欲生/恨豺狼挡道奸人出/不择手段嫁祸人/恨自己心智不清醒/幻想取保出去查证明/身不由己抬望天/梦中白发增/
七十岁的老母亲啊/病魔久缠身/骨瘦如柴夜夜等/月明到天明/儿盼跪到母膝下/清贪持终身/一颗孝心奉老母/相伴报娘思/何时说清冤屈情/何日天怜悯/奸人伏法儿归母/母儿团聚人/
可怜的老母亲/日日夜夜唤儿声/……
四、铁的事实,谁来查证
钢板网厂早已厂垮人散多年,职工上访告状,问题多多。检察院
去年以来三查杜书谦,到农行对帐四、五次,都是我接待和配合的。6万元啊!对我这个才提拔两个多月的科员来讲,相当于2—3年的工资啊!我没有犯罪的目的、动机和条件,更没有胆量啊!我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以诚相待的杜书谦是这么心狠奸诈,不择手段,灭绝人性对我嫁祸啊!10月11日上午我在法庭上进行了第四次血泪陈述。血染法庭千行泪,洒向新野都是冤!听了卑鄙小人漏洞百出编造的口供(杜书谦去过我办公室)和证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证言,我心中的怒火和仇恨达到了极限!对方证人李桂梅、朱云超我从没见过,不知道是何许人!而朱云超竞出具了“日记证言”,我和律师当庭要求对其写日记的时间进行法律鉴定!而杜书谦还说什么“假裁定论”行收贷,公开起诉,依法进行,法院裁定,有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出让金证明,我们没有放弃一分债权!如果杜书谦“假裁定论”成立?试问还有什么可以相信?难道法律是儿戏?法律文书不名一文?是废纸吗?
2006年4—6月份收钢板网厂贷款时,我才到新野工作不到2个月,与杜书谦一开始并不认识。人生地不熟,才上任没经验,一季度我分管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排在了全市后三名!我因此被市行党委集体进行了诫勉谈话,每月扣500元工资,全市通报。才提拔,正上进,压力巨大,若再连续三个月排后三名,则将被免职!当时我甚至拿着市行文件到处求人(好多有贷款的企业和乡镇领导可以作证)。板网厂贷款都是2000年以前的贷款,超诉讼时效。为了让杜书谦签字配合,不得已还从清收队员1.5万元清收资中扣下5000元给杜书谦!(银行文件5%)。还请他吃饭,给他茶叶,始终巴结他,怕他不配合。农行是“孙子”,贷户是“爷”啊!我们农行有7名员工为了抵任务,甚至提着礼物上门求他啊!整个收贷过程参与人员达10人以上,有县行班子会、贷审会、风险委记录和县行文件和员工为证啊!在县行授权下,所有手续汇报都有专门的法律专于办理,公开合法进行,有签字和法院人员可以证明。而杜书谦却不讲良心!嫁祸于人!害我身入牢门!含冤至今啊!两次被逼口供中的资金去向都无法查证!所谓的“4万受贿凭证”已经银行查证当庭推翻!这是我为了月底任务而借南阳一个朋友的,第二天又打回他卡了。若不是银行铁证我简直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啊!纪委搜查我办公室,看到了什么啊?看到了3000多元过路费、汽油费、餐费2年多了还没有报销,还有一个2万元的借条,是2008年元月份的。为了学生上学,在南阳学校附近买了一套小房子,欠了新野建行12万元住房公基金贷款!每月1000多元在转帐归还!购房款和每月工资收入都是转帐,明明白白,可以查证啊!生活刚刚好了一点,却飞来人祸!苍天不公啊!
三、老乡被打,国法何存
我心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杜书谦是老地老厂长,有钱有势,利用最后卖土地机会,内外捞钱!职工上访告状,事发后就残无人道地嫁祸于我!他多次进检察院,老奸巨滑,早就在设计陷害我,内外双骗,以务嫁祸!我家不在新野,含冤入狱后,只有几个老乡及时知道了信息,为我鸣冤。可恨的是我的老乡舒荣东(建设局)在一天晚饭后单位门口被三个开车的男孩毒打,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再管闲事打断你的腿!”他吓的搬了家。从此再也没有老乡敢为我鸣冤了!杜书谦在看守所中还口出狂言,“不敢咬当地人!只好咬外地人!”“不怕,大不了等案子结束把房子卖掉走人!”……我家人也多次遭到恐吓。全家倾家荡产为我申冤,无奈杜书谦势力大,我们在当地举目无亲,申冤无门啊!小人猖狂至极,残无人道,嫁祸却逍遥法外!罪上加罪却取保候审!我没收一分钱却成了“替罪羊”!天理何在?国法何存?!
血泪泣诉!声声冤鸣!恳求彻底查证!!!
 
 
 
                         犯罪嫌疑人:胡长豹
                         2008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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