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溺死排险工地案,鉴证司法公正连续更新—— (116/1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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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岁女童溺死排险工地,悲愤父母痛告苍天——渎职杀人谁来问责?
杜雪莹——秦皇岛市建国路小学(校徽050301)优秀学生干部,200783暑假期间,去卢龙县姥家度假时,与4名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下地时,无意间走到路边一施工排险工地大坑边失足落水身亡。
女儿啊!你不幸遇难已经一年了,你在天堂可好,你可知父亲一年来自你突然离去的那一刻起,无时不刻的在思念你,宝贝!你因一步失足(坑边因部分回填很浅清澈见底,一步之外身达3米),付出了生命代价!你让爸妈是怎样的痛断肝肠!撕心裂肺!!一年来,爸为了给你伸冤与卢龙县国土局及其下属基础工程勘察队打了一年的官司,可到如今爸只取回一张二审裁定书,要咱的案子发回重审?自从去年89日,起诉事故三方责任人,111日拿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无视被告存在主观明知(明知大坑有淹死人的巨大危险性,而采取施工排险作业)的故意重大过失(辩称警示牌丢了,仅在82日施工回填一天,83日危险未除却随意停工无人看守,置险地于路边不顾),及多项国家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枉判监护人护主要责任?杜雪莹虽然是未成年人,然当时她与4名伙伴一起下地(从小长大从未出过任何问题)在农村来说是太普遍的事;监护人(姥姥,姥爷)知道先一天大坑已开始回填,认为没有危险了(谁知坑没填完就停了)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况且杜雪莹身高1.35米,身为50名同学的学生干部,每天放学自己在市区走500多米步行回家,每天开教室的门,带同学们早读;她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已不是学龄前时刻离不开监护的幼儿。实在是无法理解,法院为何在事实面前装聋作哑,在法律面前视而不见,不调查不分析具体案情,随意断案?此事故中,杜雪莹只不过是次要和偶然因素,不是杜雪莹遇难的话极有可能是另外4人或其他经常游泳的人,只因该坑它首先具有吃人的危险性(长约20米,宽8米,水深达3米),因此该坑是杜雪莹死亡的必要条件;如果杜雪莹不是落入该坑,5个孩子一起活动是不会发生任何危险的,该坑的存在首先是违法的,早就该回填而没填;后来,因暑假到了,被告担心会淹死孩子,而采取回填排险施工;令人愤恨的是被告施工前还曾设警示牌和派人看守,可82日仅施工一天,83日,不但危险未除反而增加巨大危险(边缘因回填变得很浅,对孩子来说极具迷惑性)的情况下,随意停工;此时工地无任何警示标志,空无一人:正是被告这种恶劣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了5名儿童涉险,一人遇难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一味强调原告监护不利,对自己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特殊规定丝毫不悔,对自己的失职造成一个宝贵生命的丧失,一个幸福家庭的毁灭如此悲剧仍麻木不仁,国土局领导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难道他们不是父母所生?难道他们就没有孩子?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宝贵财富,更是国家的财富;关心孩子们就是关心我们的未来,一个名叫“全球儿童安全网络——中国”的国际调查组织,发布的“2000年——2005年中国儿童意外溺水状况”的报告称我国每年有3万名左右的儿童会死于溺水事故;如此惊心的数字,为何无人震惊?安全生产事故谁来问责?难道是因为我国有13亿人力资源?国家不在乎?可我们百姓自己只有一个孩子啊!———救救孩子们!
人间有情 (981923988) 于 2008-10-02 20:44:43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人间有情 (981923988) 于 2008-12-25 19:39:38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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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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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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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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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人们变得如此麻木?只因悲痛的事太多,不公的事也太多,见怪不怪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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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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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第一学期评语 

在老师眼里,你是一个活泼,聪明而又能干的学生,在同学眼里,你是一个乐于助人的好干部, 
老师交给你的任务,你能认真优秀,老师为有你这样的学生而自豪,老师希望你能合理的安排时间,工作学习两不误,争做一名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班主任: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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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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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第二学期评语 

你开朗活泼,争强好胜,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在很多方面你发挥出了出色的才能,让大家刮目相看。你上课积极发言,作业认真完成,书写端正,学习成绩优异,你尊师爱师,乐意为老师办事,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老师希望你以后意志力再坚强些,为班级服务的责任心再强烈些,你的人生将会更加精彩! 
                                                 
                                                班主任: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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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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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法制阵线岌岌可危,面临崩溃,是人民利益的最大威胁;本人在次发出第36次轻轻的呼唤“只有依法治国才是国家和民族复兴的希望所在!再次吹响护法阵线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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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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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渎职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本人对楼主的遭遇深表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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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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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宝贵是无法用任何有价值的物质来衡量的,但通过对生命的评价可体现人类对人权的尊重及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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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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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尊严呐喊,为法律的尊严呐喊!是每一个是父母所生,每一个为人父母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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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兔园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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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沅水清风 (983198663)在 2008年8月4日 9:07:48的发表:
本次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渎职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本人对楼主的遭遇深表同情。

  

  您的看法是正确的,我赞同! 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按过错一方的责任大小确认,予以相应的赔偿就可以了。非过错方或过错小的一方,诉求过高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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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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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有价吗,无论赔偿多少都无法与人的生命价值相比,但对事故的公正判决可以体现社会道德与法律及人类文明进步,可以警示那些随意挖坑无视他人生命安全者;减少乃至杜绝这类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可以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乃至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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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兔园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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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屋梁松 (806156190)在 2008年8月5日 6:50:37的发表:
人的生命有价吗,无论赔偿多少都无法与人的生命价值相比,但对事故的公正判决可以体现社会道德与法律及人类文明进步,可以警示那些随意挖坑无视他人生命安全者;减少乃至杜绝这类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可以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乃至人性的光辉!

  您说得没错。但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致人死亡是有差别的,法律对这两种案例均需判决。

  您说得更好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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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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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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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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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侵权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明知大坑危险极大,而采取排险施工却未设警示标志,危险未除的情况下,仅施工一天就停工,置重大危险源不顾);如果此情况不对施工方严惩那如何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生产法是只给百姓看的,不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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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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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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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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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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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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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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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人生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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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者安心,让逝者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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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人生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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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道德开审,让法律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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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人生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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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球场,案卷是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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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0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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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虹的“让道德开审,让法律旁听”的观点,与本人的观点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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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1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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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的每一笔,都是用无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血泪书写而成,法律的尊严不容任何人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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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2楼人生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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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尊严呐喊!为法律尊严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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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3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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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该怎样感想?想想一个孩子从小长到9岁,一个家庭要付出多少财力和精力?养过孩子的人都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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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4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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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窦娥含冤而去的时候,有多少人能理解她内心的愤怒与无奈?当杨佳挺身验法“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说法”时;有多少人能理解其内心的悲凉与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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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5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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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尚且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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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6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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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非常清楚工地大坑的危险性,如不是杜雪莹受害,极有可能是另外4个儿童,或是另外其他人;只因该大坑首先具有吃人的危险性,它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它是该事故的必然要件,只要它存在,吃人是早晚的,而受害人是偶然因素,她受害的危险性监护人是无法预知的;相比之下施工方的渎职之过如同猎人挖了个大陷阱,被告这种对可预见的明知危险的渎职致人死亡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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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7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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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2007年11月14日上诉,2008年1月24日开庭,2008年7月24日经当事人多方打听才亲自到一审法院取回标注于2008年5月26日下达的发回重审裁定,事故发生已经一年多,如此事实清晰的因安全生产渎职造成的人命案却不能解决,实在无法理解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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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8楼屋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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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永远是待宰的羔羊?谁来关心百姓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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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9楼沅水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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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还是一审阶段。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渎职。期望楼主在重审时据理力争。事故现场是村民的必经之路。渎职者应负主要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补偿)责任。期望看到楼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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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0楼[楼主] 人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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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感谢老兄关注,感谢所有看贴及回帖的网友,目前,法制阵线极为昏暗,需要全社会来关心法制建设;儿童安全问题更是关乎每个家庭的头等大事,孩子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关心儿童就是关心我们的未来!目前全国每一天都有孩子溺死在施工方乱挖的大坑中,无数的孩子时刻面临着死亡威胁;希望全体网民以对孩子们的关爱为己任,发出我们每一个人的呐喊;“为生命尊严呐喊,为法律尊严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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